当前位置: 首页 > 重要发布 > 人大工作研究

[青海日报]压实安全生产责任 筑牢安全生产防线
——《青海省安全生产条例》解读

日期:2024-04-25
字体:【 打印本页

记者 乔 欣 通讯员 李 娜

安全生产,国之大者,民之大事。

党的二十大报告将安全生产作为公共安全治理的重要内容,明确提出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推进安全生产风险专项整治,加强重点行业、重点领域安全监管。近年来,省委省政府围绕打造良好的安全生产环境,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一系列安排部署,出台政策措施,强化安全监管,督促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安全生产工作整体水平得到有效提升。

为了将我省在安全生产方面行之有效的政策、经验、做法上升到法规层面,使其进一步系统化、规范化、法制化,弥补我省安全生产领域地方性法规的空白。3月19日,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全票表决通过了《青海省安全生产条例》,定于2024年5月1日起施行。

《青海省安全生产条例》共六章六十六条,是我省首部对安全生产工作作出专门规定的地方性法规。条例建立健全了安全生产责任体系,构建了安全风险防范机制,加大了对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为推进我省安全生产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提供了有力法治保障。

“拧紧安全阀”

明确安全生产工作方针原则

安全生产工作一头连着社会“安全指数”,一头连着千家万户“幸福指数”,条例立足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以人为本,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把保护人民生命安全摆在首位,树牢安全发展理念。首先是明确安全生产工作要坚持党的领导,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制度。要按照“三管三必须”的工作原则,厘清各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其次是强化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其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从而推动压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保障责任。第三是明确政府安全生产监管责任,系统回答了安全生产“谁来管、管什么、怎么管”。安全生产委员会应当统筹协调本地区安全生产工作。县级以上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同时承担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吹响安全哨”

织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系

通过深化改革、强化法治,系统衔接落实上位法和国家改革部署,推动形成系统完整、责权清晰、监管高效的安全生产治理制度体系。首先是健全完善安全生产综合监管与行业监管相结合的工作机制。明确界定安全生产综合监管与行业监管的边界,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新兴行业、领域中涉及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不明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业务相近的原则确定监督管理部门。二是明确乡镇街道和功能区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发挥属地管理优势,规定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风景区等应当明确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有关工作机构及其职责,加强安全生产监管力量建设,依法履行职责。第三是加强对安全生产的社会共治。规定单位和个人发现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可以通过多种途径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或者举报。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参与安全生产,营造安全生产社会氛围,强化全民安全意识。

“戴好安全帽”

强化全领域各环节安全管理

坚持分类施策、目标导向,在补短板、堵漏洞、强弱项上精准发力,针对容易引发事故的行业领域和重点环节强化安全管理,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第一,是强化重点企业安全管理。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二是加强危险作业过程管理。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吊装、动火、临时用电以及地下挖掘、临近高压线作业等国家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应当严格执行有关安全技术标准和管理规范,确保危险作业人员人身安全。其次是建立平台经济等新兴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近年来,平台经济迅速发展,各类传统和新型生产经营方式并存,事故隐患和安全风险交织,条例对新兴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实施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作出规定,确保及时防范安全风险和事故隐患。

“穿好防护服”

注重重大安全风险源头化解

围绕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在排查各类事故隐患,预防和减少重特大事故,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上提出明确要求。首先是细化生产经营单位预防制度。生产经营单位要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和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风险分级管控措施,对生产安全事故隐患进行“双报告”。二是落实安全生产全员责任制。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岗位的安全生产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等内容。最后是强化安全生产的教育培训。条例对生产经营单位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作了规定,为加强针对性,坚持问题导向设置法律责任,同时就生产经营单位未对有关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情形设定了相应的处罚条款。

“系好安全绳”

完善生产安全事故保障机制

围绕强化应急救援处置效能,提升应急救援保障水平作了有针对性的制度安排,通过构建多层次、多主体的应急救援体系,完善生产安全事故调查程序,推进生产安全事故应急能力建设。首先是加强应急救援能力建设,提高应急救援的系统性与协同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应急救援机制,完善救援体系,整合救援资源,合理规划和建设应急救援基地。鼓励、支持生产经营单位和其他社会力量建立应急救援队伍,提供社会化应急救援服务。其次,是健全生产安全事故报告、救援制度。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立即如实报告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有关人民政府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接到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履行相关职责开展救援,切实减少人员财产损失。最后,是开展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和督办制度。省、市(州)人民政府发现下级人民政府负责的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事实不清、责任不明或者包庇、袒护有关事故责任单位和人员的,责令纠正或者建议重新组织调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