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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日报]为立良法建制度 立好良法促善治
——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加快完善立法机制制度综述

日期:2024-0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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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 乔 欣 通讯员 法工委

法与时转则治,治与世宜则有功。近年来,随着我国民主法治建设进程的加快推进,立法法、地方组织法等制度性法律日臻完备,对健全新时代人大及其常委会工作体制机制,保障协调高效运转、依法履职尽责提出了新期待,也对完善地方人大立法相关制度建设、提高立法质效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

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特别是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导,认真履行宪法法律赋予的职责,立足省情实际,坚持继承和创新并举,修改和制定并重,不断加强制度领域立法,强化备案审查、基层立法联系点等制度建设,为地方权力机关依法履职提供了有力保障,推进了人大工作尤其是立法工作的科学化制度化和规范化。

立足发挥主导作用 修订完善省人大常委会工作条例

常委会工作条例是集中规定省人大常委会的设立、产生、职权以及基本运行原则,规范人大组织和工作制度的基本法规,在推动全省立法、监督、决定任免及代表工作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更是为发挥人大常委会在立法工作中的主导作用提供了制度支持和保障。

据介绍,我省条例于1989年9月经省第七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通过,之后于1997年、2002年、2007年、2014年四次修改,去年,根据主题教育相关要求,为全面贯彻上位法规定、充分体现中央和省委人大工作会议精神、全面规范和推进新时代人大常委会工作,条例进行了第五次修改,这期间,时隔九年。

“修改决定内容共17条,修改后的条例共十章45条,增加了常委会工作应当坚持的指导思想、工作原则,坚持和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等内容;依法完善了常委会职权的相关内容,比如决定重大事项的内容和程序,听取和审议备案审查工作情况报告等;增加了关于省监察委员会的相关工作内容;细化了常委会主任会议、办事机构,省人大各专委会和常委会工作机构的职责,可以说是内容丰富、亮点纷呈。”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相关负责人介绍。

条例的修改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对新时代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加强和改进人大工作作出的全面部署和明确要求,全面反映了地方人大常委会建设发展的实践经验和成功做法,对我省人大常委会积极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进一步发挥和保持地方权力机关组织、职权和工作的稳定性连续性具有重要意义。

紧跟国家立法进程 推动制定省人大及其常委会立法条例

法者,天下之仪也。立法法是“管法的法”,2023年3月,十四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立法法的决定,就加强党的领导、贯彻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完善地方立法权限及程序等内容作了修改完善,为推动地方立法工作提供了遵循和指引。为了维护法治统一,与修改后的立法法相衔接,需要紧跟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在《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规定》的基础上,采取废旧立新的方式制定《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草案)》。

“条例草案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重要思想,突出立法工作的指导思想,完善立法工作原则,凸显党对立法工作的领导,对我省在立法规划和计划编制、立法程序、立法工作机制和保障等方面的实践经验予以提炼固化,进一步健全了立法体制机制,必将为规范立法活动提供有力法制支撑。”省人大法制委负责人表示。

去年11月,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决定将立法条例草案提请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这标志着时隔23年,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再次行使立法权,全省瞩目,意义重大。代表参与立法工作的主观能动性、代表履职能力、以及立法工作科学化民主化水平都随之得以进一步提高。12月,省人大常委会召开部署组织立法条例草案研读工作会议,为充分发挥省人大代表与人民群众联系紧密的优势,积极建言献策、凝聚立法共识,认真做好大会充分审议、顺利通过立法条例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刚刚闭幕的省十四届人大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立法条例,将于今年3月1日起施行。这意味着,我省地方立法的指导思想和原则更加完善,立法的体制机制和程序更加健全,对于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不断推动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具有重要意义,必将为谱写中国式现代化青海新篇章提供有力法制保障。

紧扣维护法治统一 创新完善省人大常委会备案审查工作制度

开展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是宪法和法律赋予人大常委会的一项重要职权。备案审查在保证党中央令行禁止、保障宪法法律实施、保护公民和组织合法权益、提升政府治理效能等方面的作用日益彰显。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和党的二十大精神,与上位法有效衔接,按照2023年全省深化改革任务要求,常委会法工委在总结《青海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施行近3年积累的实践经验基础上,起草了《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规程》,经常委会第十三次主任会议同意,于2023年9月20日起施行。这一工作规程对省人大各专委、常委会工作机构的职责和任务予以细化完善,对规范性文件的审查流程、责任主体以及审查要求等内容予以明确规范,也建立健全了备案审查衔接联动机制。工作规程的施行进一步健全了我省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体系,提高了我省落实“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的能力水平。

过去一年直至现在,省人大常委会还通过建成青海省省级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数据库、举办备案审查工作培训班等一系列举措,逐步实现备案审查显性化、制度化、常态化,确保了我省备案审查工作质效稳步提升。

完善基层立法联系点制度 全面深入贯彻全过程人民民主重大理念

建立基层立法联系点制度,是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重要部署,是全面依法治国深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的重要举措,也是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的重要安排。过去一年,省人大常委会党组高度重视基层立法联系点工作,先后印发了《进一步加强省人大常委会基层立法联系点建设和工作的通知》和《青海省人大常委会基层立法联系点标准化规范化建设指南》;修改完善了《青海省人大常委会基层立法联系点工作规定》,将基层立法联系点的工作流程、人员配备、档案管理以及经费保障等实践中的新做法新经验新成果上升为明确的遵循规范,使我省基层立法联系点制度的“四梁八柱”基本确立,基层立法联系点工作实现了有据可依、有章可循。

为了进一步丰富全过程人民民主的实践和内涵,推动基层人民群众参与立法的深度和广度,使立法更好反映人民的意愿,省人大常委会对基层立法联系点进行了扩点增容、提质增效,去年10月调整补充了22个基层立法联系点,其中有基层人大5个、政府及其组成部门9个、资质单位和基层政权单位3个、企业2个,人民团体和社会组织3个,联系点的构成既体现了基层性和广泛性,又兼顾了专业性和代表性。

截至目前,我省基层立法联系点总数扩容至34个,为广大基层群众和各界人士表达立法诉求、反映社情民意提供了有效渠道,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在“建立健全基层立法联系点”的进程中,不断提升。

(供图: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