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人大工作和建设,是党和人民的要求,是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基础,也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题中应有之义。近年来,全国各省区市党委陆续出台文件,对加强人大工作和建设提出要求,制订措施。根据贾应忠秘书长安排,办公厅研究室对党的十八大以来特别是中央〔2015〕18号文件下发后,部分省区市加强人大工作和建设具体操作层面的做法和措施进行了收集、梳理,以供工作中参考借鉴。
一、立法工作
发挥人大在立法工作中的主导作用。上海充分发挥市人民代表大会的立法职能,积极推进涉及本市经济社会发展全局、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和社会普遍关注的重要地方性法规草案提交市人民代表大会审议表决。广东、上海、辽宁、四川、陕西、江西对争议较大的重要立法事项引入第三方评估,对专业性较强的法规草案探索委托第三方研究起草,有效防止部门利益和地方保护主义法制化。江西充分利用网站、微博、微信等新兴媒体,健全社会各方有序参与立法的途径和方式。
创新立法工作机制制度。广东完善人大代表参与立法工作机制,多渠道、多方式邀请代表参与立法工作,坚持每个法规草案都征求本级人大代表的意见。上海、四川、甘肃深入开展立法协商,充分发挥政协委员、民主党派、工商联、无党派人士、人民团体、社会组织在立法协商中的作用;完善立法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制度,健全地方性法规草案公开征求意见和公众意见采纳情况反馈机制。辽宁、上海、陕西完善地方性法规审议、表决制度,探索重要条款单独表决,推进立法精细化。上海坚持立改废释并举,加强立法后评估,完善地方性法规清理常态机制。陕西增加有法治实践经验的专门委员会、工作委员会组成人员比例,依法建立健全立法专家顾问制度;建立从符合条件的律师、法学专家中招录立法工作者制度,建设高素质的法治工作者队伍。
二、监督工作
改进监督工作方式方法。四川改进监督计划制定方式,面向社会公开征集监督工作建议;完善专项工作报告的审议制度,重要审议意见向同级党委报告,对于人大常委会的审议意见书,应当由“一府两院”负责人督促办理,涉及全局性问题的应提交政府常务会议和“两院”党组会议研究;加强对审议意见的跟踪督办,逐步推进办理情况报告提交人大常委会会议表决;推进政府组成部门等向人大常委会或有关专门委员会书面报告年度工作。改进执法检查方式,做到明察与暗访相结合、听取汇报与实地查看相结合、公开征集意见与专题调查相结合、突出重点检查与随机抽查相结合。广东、上海、辽宁、陕西完善专题询问的组织方式和工作机制。探索开展人大及其常委会质询工作,完善质询工作机制及程序。甘肃加大专题询问力度,人大常委会在征求人大代表和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结合听取审议专项工作报告、执法检查报告、财政预决算报告、专题调研报告等议题开展专题询问,一般应由政府领导人员、法院院长、检察院检察长带领有关部门负责人到场应询。询问情况可通过媒体现场直播。广东依法探索建立人大代表约见国家机关负责人制度;在监督工作领域引入第三方评估,对财政资金使用绩效、环境保护成果等重点专项工作,委托有资质的社会组织或机构进行专业评估。上海完善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一府两院”专项工作报告制度,必要时人大常委会可以对专项工作报告作出决议。
加强和改进预决算审查监督。广东完善审计查出突出问题整改情况向人大常委会报告机制,把听取和审议审计查出突出问题整改情况报告同开展专题询问结合起来,把督促审计查出突出问题整改工作同审查监督预算决算工作结合起来,改进报告方式,加强督促办理,强化责任追究,推动解决问题。四川建立政府审计监督与人大审查监督相衔接的工作机制,审计查出的问题及其整改和处理情况应向人大常委会报告并按规定在本行政区域内主要媒体公开;建立政府向人大常委会报告政府债务、政府重大投资、国有资产管理及运营情况的定期报告制度;重大国有资产转让和处置应向同级人大常委会报告。辽宁省、市政府财政部门要在人大常委会设立国库集中支付系统的查询端口,人大预算监督部门对预算资金的安排、拨付和使用情况进行在线监督。陕西推进财政预决算、部门预决算、“三公”经费和基层重点专项资金公开,建立人大与财政部门共享信息机制。
加强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广东、甘肃加强人大备案审查工作机构与有关委员会的沟通协调,细化审查建议办理、意见处理以及反馈、公开程序。建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衔接联动机制。
三、重大事项决定和人事任免工作
依法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广东、上海、辽宁修订或完善省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制度,明确重大事项范围,规范具体程序,落实政府重大决策出台前向人大报告制度。辽宁各级政府在民主法治建设重大措施、区域发展总体规划及变更、城乡建设规划及调整、大额财政资金使用和政府举债融资、重点建设项目计划、大宗土地和矿产资源配置、重大公共设施建设、重大民生工程实施、对生态环境有重大影响的项目建设、生态保护区划定和变更等重大决策出台前,要向本级人大或人大常委会报告,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要及时审议、作出决议决定,并将本级和上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决定列入执法检查范围。甘肃推行省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年度清单制度,每年底政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实际情况,研究提出下一年度拟提请省级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建议清单,报省人大常委会征求意见,由省人民政府修改完善并报省委研究同意后,列入人大常委会和政府年度工作要点。河北依法应由人大及其常委会表决通过的重大事项,避免党政联合行文。
加强对人大选举和任命人员的监督。四川积极探索建立被选举、任命人员向人大述职的制度,组织人大代表、常委会组成人员对其履职情况以适当方式开展述职评议。健全引咎辞职、罢免和撤销职务等制度。陕西各级政府组成人员、法院副院长、检察院副检察长每届任期内至少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报告一次履职情况。
四、代表工作
优化人大代表结构。辽宁各级人大常委会党组要根据代表政治素质和履职情况,向同级党委提出连任代表的建议人选,连任代表一般占代表总数的三分之一以上。广东、辽宁严格认定代表候选人的身份,代表候选人身份要以参加选举时所从事的职业为准;代表候选人具有多重身份的,要按参加选举时工作性质主次认定。
密切人大代表同人民群众的联系。广东、四川组织和引导人大代表通过调研、视察、走访、代表接待日、主题活动、代表小组活动等形式,直接听取人民群众的意见和诉求;代表联络机构要面向选区选民,公开代表基本信息。四川担任领导职务的人大代表要积极参加人大组织的各类代表活动。上海完善代表反映群众意见、诉求的分层分类处理工作机制,畅通社情民意表达和传递的组织渠道。
加强国家机关同人大代表的联系。广东组织人大代表通过在线交流平台参与立法、监督等活动,充分听取人大代表的意见建议。四川推动“一府两院”通过召开人大代表座谈会、邀请人大代表视察等方式,主动向人大代表通报工作,接受人大代表监督;政府研究出台重大工程项目或涉及民生的重大举措,应当听取人大代表的意见建议。
提高代表议案建议办理质量。辽宁完善代表议案建议办理考核机制,积极探索代表建议办理满意率和解决率同步提高的有效途径。青发【2011】20号文件推动“一府两院”认真办理人大代表建议、人大常委会审议意见和人大转办的信访案件,并纳入目标责任考核范围。
加强代表履职监督。四川探索建立代表履职网上登记制度,健全代表工作数据库,代表履职情况逐步向社会公开。四川、辽宁建立代表履职激励机制,建立健全不称职代表退出机制。甘肃建立省人大代表向选举单位报告履职情况制度,定期向选举单位提交履职情况的书面报告。河北人大代表每人每年提出建议至少1件,每届任期内参加视察、检查或者专题调研不少于5次。
五、自身建设
推进人大工作公开化、信息化。辽宁利用省内新闻网络平台,不断扩大人大工作相关信息公开和公民对人大工作的有序参与;探索实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和人大常委会会议的全体会议及分组会议网络视频直播等有效公开形式;逐步推进人大代表联系方式和履职报告、议案及建议批评意见办理等情况向社会公开。四川积极探索运用即时通信工具开设人大公众账号。山东积极搭建立法、监督、代表、信访等网络平台,建立完善多种门类的智能化信息库,加强人大日常办公自动化建设,整合信息资源、运用信息技术,拓宽人大常委会同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的联系渠道,提升人大整体工作水平。
加强省人大常委会组织建设。江苏、甘肃、四川、重庆进一步优化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年龄、知识和专业结构,确保常委会组成人员中有三分之一以上能在换届时连任,专职常委会组成人员比例达到三分之二左右。浙江、江西、甘肃、四川增加法律、经济、社会管理等方面的专业人员;适当增加下一级人大常委会主任和本级人大常委会机关工作人员担任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重庆党委和“一府两院”经选举到人大工作的领导干部在任职期间和改任非领导职务的,不占人大机关编制。浙江、江苏人大常委会主任、副主任、秘书长以及转到人大工作的专职委员不占人大机关和原所在单位的编制,在地方总编制中单列。
加强省人大及其常委会机构建设。辽宁设立省人大人事选举委员会,将省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选举工作委员会改为省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委员会,与省人大人事选举委员会合署办公。
加强人大干部队伍建设。江苏、山东、四川、甘肃、青发【2011】21号文件建立完善人大干部合理流动、能进能出、良性循环的机制,有计划地推动人大机关干部与党委、政府、司法机关干部双向交流、上下交流。对在人大机关同一岗位上连续工作时间较长的干部,应当按有关规定进行交流。浙江人大常委会干部应与党政干部同样使用、同样考核、同样交流。辽宁每届安排一定数量的人大机关中层干部向外交流,每年安排一定数量的人大机关干部在机关内部轮岗或者到基层挂职锻炼。山东、甘肃建立从符合条件的律师、法学专家中招录人大立法工作者制度,健全人大立法机构与法学院校、法学研究机构人员双向交流机制和互聘计划。
(执笔:陈德华)
部分省区市加强人大工作和建设的 做法与措施(之一)
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研究室
日期:2016-1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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