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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刻辨识人大监督制度的主要特征切实增强做好人大监督工作的政治责任感

——人大监督理论研究之二

周新会(青海省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

日期:2012-0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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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大监督制度,即我国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制度,是社会主义中国的国家监督制度。在我国现行体制内,除了人大监督之外,还有党内监督、行政监督、司法监督、审计监督、民主监督、群众监督、舆论监督等,这些监督制度同人大监督制度一起,共同构成了党和国家全方位、多层次的监督体系。在这一监督体系中,人大监督制度同我国其它监督制度相比,在职能、对象、内容、范围、作用和效力方面是不同的,具有以下显著特征:
       (一)人大监督是马克思主义人民监督理论的伟大实践,具有很强的政治性。首先,人大监督是马克思主义国家学说的出发点,是我国根本政治制度——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核心内容。我国宪法规定,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这一规定确定了国家政权产生的基本程序和架构,从而确认了中国各族人民长期浴血奋斗的革命成果,从根本上保障了人民当家作主的地位,是国家最根本的政治原则。其次,人大监督是防止公权异化,保证国家机关按照人民意志运转的政治需要。在我国,人大并不独自行使国家权力,而是委托其它国家机关行使部分权力,如果对委托出去的权力不进行监督,执掌公权的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就有可能偏离行使人民赋予的权力的目的,把权力变成谋取个人或集体、部门利益的工具,践踏法律和社会公德,使公权发生异化,其后果必然对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侵害,伤害群众感情,损害党和政府形象,积弊日深,必然危及政权稳定。在我们国家,绝不允许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纠,绝不允许滥用职权、失职渎职、徇私枉法。人大对人民负责,就是要通过依法行使监督职权,确保宪法和法律得到正确实施,确保人大委托出去的行政权、审判权、检察权得到正确行使,确保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的合法权益得到尊重和维护。第三,人大监督是坚持我国根本政治制度,抵御西方敌对势力对我“西化”、“分化”图谋的制度保障。西方敌对势力根本不愿意看到一个强大的社会主义中国出现,所以对我国不断强化“西化”、“分化”的政治图谋和各种渗透破坏活动,千方百计要把他们那套“民主”、“自由”强加给我们,千方百计要干扰破坏我国的现代化建设事业。加强人大监督,保证国家和社会稳定,创造良好的经济社会发展环境,是人大的重要职责。人大监督工作做好了,充分彰显我国根本政治制度的优越性,本身就是对“西化”图谋的有力回击。同时,人大依法加强对宪法和法律实施情况的监督,也是维护国家统一和社会稳定的法制保障。
       (二)人大监督的范围涉及国家和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具有职能的全局性。在我国监督体系中,人大监督的覆盖面很广泛,属于宏观监督。其它监督制度只是对特定方面、特定对象或特定事项实行监督,属于专门性监督。人大监督是其它监督形式不可替代的。人大监督什么?根据宪法和法律规定,可以概括为工作监督和法律监督。从工作监督方面讲,政府、法院、检察院是对人大负责的国家机关,其全面工作受人大监督,其组成人员的履职情况也应接受人大监督。人大及其常委会每年依法听取和审议政府、法院、检察院的全面工作报告和专项工作报告,重点审查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其执行情况,审查批准财政预算及其执行情况,审查决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执行过程中的部分变更等等,实际上就是人大监督的基本手段,都是关系全局的工作。再从法律监督方面看,我国是法制社会,社会生活的重要方面乃至一切方面都在法制的调整范围之内,人大制定的法律、法规,作出的决议、决定,涵盖国家和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各国家机关和全社会必须认真贯彻执行。人大不仅通过执法检查等监督手段保证法律法规和决议决定的贯彻实施,还对政府制定的行政法规、规章和发布的决定、命令等,依法进行审查,确保法制统一,促进依法行政、公正司法,维护广大人民的利益。民族自治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属自治区制定的要报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后生效,属于自治州、县制定的要报省、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批准后生效,并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这实际上是立法审查监督。如果人大常委会作出不正确、不适当的决定,人民代表大会可以改变或者撤销,而且人大常委会又可以撤销下一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不适当的决定或决议,这也是宪法和法律赋予人大监督的基本内涵。此外,通过人大监督,对违宪违法或不称职干部的罢免或撤职,能够防止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背人民的意志或不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从而加强国家机关的廉政和勤政建设,使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当好人民的公仆。监督权是国家权力机关的基本职权,对于不具有立法职能的大多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来说,行使监督权更是经常的大量的工作,更是头等重要的职责。行使好这一职权,是在治国方略上由人治转向法治的一个重要标志。正是从这个意义上,我们说在贯彻“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社会主义法制建设方针中,最重要的是“违法必究”四字。这个问题解决好了,执法工作就不敢徇私枉法、恣意妄为,制定的法律法规才能够正确实施,才能增强人们对法律的信任,树立起法制的权威。否则,花费很大成本制定出来的即使再好的法律法规,也只能是一纸空文。人大监督,重点是从法制上解决全局性问题。人大机关之所以设置与其它国家机关和经济文化社会各方面相对应的专门委员会和工作委员会,就是考虑人大工作包括人大监督的全局性,以专门的机构、专门的职能、专门的业务人员,依法做好相关工作,为人大及其常委会发挥在全局工作中的职能作用奠定重要基础。
       (三)人大监督是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具有至上的权威性。国家权力由人民委托其代表组成的人民代表大会行使,所以人大在宪法中被确定为“国家权力机关”,其中,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因此,人大监督同行政监督、司法监督、审计监督虽然都属于国家性质的监督,但由于人大同其它国家机关是产生与被产生、决定与执行、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人大监督居于国家监督体系的最高层次,具有不可比拟和不可超越的至上性。同时,人大监督的直接法律依据是宪法并有宪法的约束力和强制力。因此,人大监督作为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是代表国家和人民进行的监督,是最高层次的监督,是具有法律效力的监督,具有很高的权威性。这一监督以人民权力为强大后盾,不管被监督者是否愿意,都必须接受监督。胡锦涛同志在2006年中共中央就制定监督法召开的党外人士座谈会上特别强调:“各级人大常委会要依法加强对政府、法院、检察院的监督。政府、法院、检察院要忠实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自觉接受人大监督,不断提高依法行政、公正司法的水平。中国共产党各级党组织和全体党员要模范遵守和执行法律,严格依法办事,支持人大依法开展监督工作。”
       (四)人大监督充分发扬民主,集体行使职权,具有广泛的民主性。人大与人民群众有着天然的密切联系。由人民选出的人大代表分布在各行各业,工作和生活在人民群众之中,对人民群众的生活最熟悉,对人民群众的意愿最清楚,对人民群众的要求最了解。人大及其常委会紧紧依靠人大代表开展工作,高度重视并认真办理和落实人大代表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充分发挥人大代表的作用,使人大监督等各项工作都建立在广泛的民意基础之上。人大机关作为人大及其常委会的集体参谋班子、工作班子和服务班子,不论任何工作的安排,任何视察检查活动的组织,任何议案的提出,任何文稿的拟制,都坚持走群众路线,深入群众、深入实际,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征求并吸纳各方面的意见,这已成为人大机关工作最基本的程序和重要特点。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召开会议,都始终坚持宪法确定的国家政治生活的民主集中制原则,实行集体负责制,由全体组成人员集体讨论,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集体作出决定。每个组成人员的地位和权力平等,任何人都没有特殊的权力。人大工作方式既不是首长负责制,也不是分工负责制。人大监督过程中,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一切决定和决议,都要依照法定程序,经集体讨论,通过会议表决,得到全体组成人员过半数赞成才能获得通过。人大工作的特点,充分反映了人民民主的要求,真正能够集中人民的共同意志,代表人民的根本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