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农牧委员会工作职责

日期:2011-04-26 来源:青海省人大农牧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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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2月12日省十一届人大农牧委员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2011年2月14日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74次主任会议批准)

一、审议省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交付的农牧方面的议案,并提出报告。

二、向省人民代表大会或省人大常委会提出属于省人民代表大会或省人大常委会职权范围内同本专门委员会有关的议案,并作出说明。

三、审议省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交付的有关农牧方面的质询案,听取受质询机关对质询的答复,必要时向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省人大常委会提出报告。

四、提出农牧方面的地方性立法规划、年度立法计划和建议,并根据省人大常委会立法计划和规划,拟订和审议与本专门委员会有关的地方性法规和决议、决定草案,并就与本委员会有关的地方性法规草案向省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省人大常委会提出审议报告。

五、审议省人民政府报请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的有关农牧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草案,提出审议意见。

六、审查西宁市、各自治州、自治县报请省人大常委会批准的有关农牧方面的地方性法规和单行条例,提出审查报告。

七、提出对已公布实施的农牧方面的地方性法规、单行条例修订、补充和废止的意见。

八、审查省人大常委会交付的与本委员会有关的省人民政府、西宁市人民政府和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行政规章、决议、决定,对其中与宪法、法律、法规相抵触的问题,向常委会主任会议提出报告。

九、提出农牧方面的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的建议和计划,协助省人大常委会视察、调查和检查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实施农牧方面的法律、法规情况和全国人大常委会、省人大常委会决议、决定的情况,听取和审议省人民政府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报告。

十、对属于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同本委员会有关的问题,以及全社会关注的“三农”方面的重点、难点、热点问题,开展调查研究,并提出意见建议。

十一、为省人民代表大会、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听取和审议农牧方面的议题做好准备工作,并起草相应的决议、决定草案。

十二、办理全国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交办的有关农牧方面法律草案的征求意见工作。

十三、接待和办理人民群众有关农牧方面的来信来访。

十四、加强与各兄弟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相关委员会的联系沟通。密切与省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办事机构、工作机构、省政府各有关部门及州市县人大常委会的联系与合作。

十五、接受全国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的指导,办理全国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和主任会议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