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实施情况的报告

日期:2024-08-10 来源:青海省人大农牧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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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以农为本,农以种为先。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关于加快建设农业强国战略部署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振兴民族种业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不断提高我省依法治种、依法兴种水平,67省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赴海东市、海西州、海南州和省农作物种子站、省农林科学院、国家农作物种质资源复份库、忍冬国家林木种质资源库、国家林草种质资源设施保存库青海分库等地,组织开展《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执法检查。同时,委托其他市州人大常委会在本区域内开展执法检查,实现8个市州全覆盖


本次执法检查是省人大常委会年度监督检查的重点任务,省人大常委会党组成员、副主任张黄元任组长,常委会副秘书长贾志勇、农牧委员会主任委员邢小方、农牧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张剑利任副组长,成员由部分省人大代表、农牧委员会委员、农牧专业代表小组成员以及省农林科学院特邀种业专家组成。执法检查在延续以往好经验好做法的同时,突出了三个特点:一是紧扣决策部署,把握正确方向。深入领会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发展民族种业、实现种业科技自立自强、种源自主可控、维护国家粮食安全的重要指示,紧扣我省关于建设立足全省、面向全国的制繁种基地、育种中心,打造农作物良种“北繁高地”的部署要求,以积极融入国家种业振兴战略布局的方向指导检查工作。二是依照法律条款,逐条对照检查。坚持依法监督、正确监督、有效监督,聚焦种子法针对各级政府、有关部门、种子企业、种业科研机构等各类涉种主体的条款规定,围绕种质资源保护利用、育种创新、品种审定、新品种保护、监督管理、扶持保障等6个方面重点内容,了解情况,指出问题,分析原因,研究对策,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动种子法落地见效。三是坚持上下联动,形成检查合力。制定执法检查方案和执法检查指南,邀请专业人员对检查组成员开展集中培训,确保检查组成员明确执法检查的重点和主要内容。召开执法检查组全体会议,听取省政府和有关单位、部门的汇报,提出要求,明确标准,压实责任。加强与各市州、省农业农村厅、省林草局等地区部门的沟通联系,同心同向,集中发力。召开座谈会,与基层一线、种子企业、科研单位干部群众和负责同志,深入交流座谈,广泛听取意见建议,增强了执法检查的针对性和时效性。

  

一、贯彻实施种子法的基本情况

  

近年来,我省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种业振兴及对青海工作的系列重要指示批示精神,牢记粮食安全“国之大者”,发挥青藏高原独特自然禀赋优势,采取有力有效措施印发一系列政策规划,全面贯彻实施种子法,着力加强种质资源保护利用、提升育种创新能力、规范种子生产经营、提高种子质量监管水平,高原特色现代种业发展取得积极成效。

  

(一)种质资源保护利用稳步推进。贯彻实施种子法第二章关于种质资源保护的规定,全面开展普查调查,2021年启动我省历史上规模最大、范围最广的农作物种质资源普查行动,涉及33个普查县和11个系统调查县,收集作物资源实物1715份并通过国家验收,涉及227 个物种,发掘新资源176种,涵盖了东部农业区、环湖农业区、柴达木盆地灌区和三江源自然保护区4个我省极富代表性的地区,做到了生态类型区和全省农作物类型全覆盖。加大林草种质资源普查,收集林木种质资源1697份,草种5000余份。加强保护体系建设,落实资金5.3亿元,完成国家作物种质资源库青海复份库、国家品种测试中心西宁分中心等项目建设,其中复份库保存种质资源44.85万份,是全世界唯一以复份形式保存的农作物种质资源库,对于国家重要种质资源保护、维护青藏高原生物多样性、推进高原特色种子产业发展、高原区域粮食安全和农业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作用。推进国家林草种质资源设施保存库青海分库建设,已完成资金落地、项目选址、可研编制等前期工作,项目建成后将成为国内最大的青藏高原林草种质资源保存研发基地和种质资源数据库,为国家林草种质资源的收集保存、评价利用和新品种选育提供重要平台。争取中央投资716万元实施西宁市忍冬国家林木种质资源库项目,着力补齐青藏高原地区林草种质资源保护工作短板。建立5个国家级林木种质资源收集异地库、13个省级林木种质资源原地库、1个草种种质资源储存库。

  

(二)高原育种创新能力逐步提升。贯彻实施种子法第三章关于品种选育、审定与登记的规定,自主制定《麦类品种审定规范》《玉米品种审定规范》,2016 年以来共审定主要农作物品种30个,其中小麦11个,玉米19个,登记非主要农作物品种72个,其中青稞13个,油菜32个,马铃薯7个,蚕豆13个,豌豆1个,蔬菜6个,2024年农业农村部发布的主推品种名录中有3个我省登记的品种。出台《青海省主要林木品种审定办法》《青海省“林草种子(草种)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事项”办事指南》,完善林草种苗标准体系,制定地方标准12项,取得省级科技成果16项。确定乡土树种选育研究示范基地10个,发布青海省第一批乡土树种和草种名录。加强育种攻关,青杂系列品种在全国春油菜区推广面积达504万亩,占整个春油菜区杂交油菜总面积的85%,青杂5号、12号分别入选国家推广目录。选育高原脱毒马铃薯青薯系列品种20多个,青薯9号全国种植面积达604万亩,位居马铃薯品种推广面积榜首。青稞高产、早熟、抗倒伏专用品种选育研究进展顺利,昆仑15号入选农业农村部发布的2023年农业主导品种名单。食用菌育种填补我省空白,选育出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羊肚菌新品种8个。培育燕麦等适宜本地繁育种植的品种29个。组织实施青海高寒乡土杨树良种选育研究、枸杞规模化丰产栽培技术集成与示范、草种核心技术攻关等科研项目。

  

(三)种业生产营商环境不断优化。贯彻实施种子法第五章关于种子生产经营的规定,印发《进一步支持种业企业加快发展的政策措施(暂行)》突出重点领域、重点品种,对种业企业实行梯度培育、分类指导、激励奖励,支持和保障企业向好发展。利用中央财政林草生态保护恢复资金,加大草种繁育力度,激发企业活力,提升草业产能。推进服务引导,支持种业企业参与重大项目建设,强化县企共建,引导企业整合重组,发挥种子协会、种业联盟作用,助力种业企业做专做精做强。引导企业向育繁推一体化方向发展,青海民泽、青海互丰、三江集团等规模较大的种业企业供种能力、良种水平、商品化率程度有了较大提高,“育繁推一体化”的种业企业初具雏形。发挥种苗行业协会桥梁纽带、技术咨询和信息服务作用,组建全省林草种苗和草种从业人员微信服务平台,互通销售信息,拓宽销售渠道。

  

(四)种子质量监管力度持续加大。贯彻实施种子法第六章关于种子监督管理的规定,制定《青海省种业监管执法年三年活动方案(2021-2023)》《2024年青海省种业监管执法年活动方案》,严格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明确审批流程,公开审批信息,做到审批正常有序,风险有效防控。开展种子市场专项检查,全省近年累计检查种子企业和农资经营主体3136家次,出动执法人员7000余人次,查处涉种违法案件20起,定期组织企业自检自查,种子批次超3000万公斤,备耕春播种子抽样检测代表批量超300万公斤,抽检合格率稳定在98%以上,全省未发生重大种子违法案件。深化部门联动,各级市场监管部门积极配合,联合监管,大力开展农资市场专项执法检查,依法规范种子市场主体经营行为,对申请从事农作物种子、林木种子的登记事项实行后置许可事项“双告知”制度,推动营业执照登记和行政许可审批无缝衔接,全省登记在册的经营范围中含“种子生产经营”的经营主体3057户。加强种子广告监督管理,对全省电视台、广播电台、报刊等26个传统媒体进行24小时监测,对企业网站、微信公众号、抖音电商等互联网站点采取随机抽查监测,尚未发现相关种子类涉嫌违法广告。畅通投诉举报渠道,依法依规推动涉农争议纠纷化解,自2021年至今收到种子类咨询2起、投诉10起,均已妥善处理。

  

种子法贯彻实施存在的主要问题

  

总体来看,种子法主要规定和相关制度在我省得到了有效贯彻实施,依法推动种业振兴工作取得了积极成效。但我省种业在繁育推广、支持保障、企业竞争、监管执法方面还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

  

(一)良种繁育推广困难较大。一是良种繁育风险高、投资大、周期长。育种工作从品种选育到实践是一个相对漫长的过程,在此期间不仅需要投入大量人力、物力,而且所培育出来的品种存在不可预测性,风险极大,不能百分百达到预期目标和要求,可借鉴的新技术、新成果不多,系统化科技支撑体系形成尚需时日,且受地方财政投入的影响,配套资金不能及时足额到位,再加上管理水平较低,建设质量不高,不能很好地发挥良种繁育的作用。二是种子工程项目补贴标准低。我省按照麦类作物三圃田、青稞原种500/亩,杂交油菜制种、蔬菜良种1000/亩,麦类、青稞、小油菜、马铃薯、豆类、藜麦、饲草等良种100/亩,集约化育苗、马铃薯微型薯0.1/株(粒),新品种展示示范40/亩,食用菌2/棒的标准对种子企业给予补贴,补贴标准远低于繁育成本,且多年来未做调整,加之受市场价格波动及投入产出效益等各类因素影响,种业企业繁种意愿不强。三是良种繁育基地建设亟待加强。受场地限制,良种繁育基地面积普遍较小,且专业人员少、技术力量薄弱、配套设施落后、科技含量不高,造成新品种培育出后,不能快速大量繁育优良种类,良种科研成果与市场体系脱节。比如,脱毒种薯繁育基地建设因成本过高、中央及省市项目投入较少等原因,造成良种生产能力逐年下滑,面积逐年缩小,供应能力逐年减弱,导致品种混杂、质量下滑、种性退化等现象发生。再比如,枸杞良种繁育机构缺乏,枸杞主要种植地区从事枸杞生产的企业多,种苗生产经营的企业少,大量种苗需从宁夏引进,且品种退化严重,支持和规范枸杞种业发展的政策措施供给不足。

  

(二)种业发展支撑保障亟待跟进一是育种科研投入仍需加大。我省区域试验站建设滞后,支撑力量弱,育种的产、学、研、推脱节,难以支撑大范围持久开展育种研究和实践。受管理体制影响,科研人员更多注重发表论文、出版专著等,育种成果入股、转让机制不畅,更多是以免费授权种业企业生产经营,影响了积极性的发挥。研发投入占销售收入的比重低,育种投入少、效益低,全省种子企业年科研投入仅有1802.15万元,其中互丰公司1家就投入了1100余万元。二是育种研发能力急需提升。我省育种技术较先进水平尚有很大差距,育种科研人员稀缺,资源配置不合理,结构性失衡现象明显,创新意识效率不高,除传统的青杂系列、脱毒马铃薯系列等少部分作物育种研发有一定优势外,其他领域品种创新能力严重不足,品种质量提升有限,高产品种多、优质品种少,传统品种多、特色品种少,且在绿色抗病、优质专用、稳产广适、宜机化等关键性状上实质性突破较少,不能满足实际生产需求。三是种业专业技术人员缺乏。省级种子工作单位只有省农作物种子站1家,核定编制40人,实有职工22人,专技人员紧缺,工作任务繁重。随着市州机构改革推进,各地种子机构陆续减少,21家种子业务单位被撤销,只有少部分地区还保留“种子站”,基层种子业务单位仅市级1家(西宁市种子站),县级9家(湟中区、湟源县、大通县、乐都区、平安区、民和县、循化县、化隆县、互助县种子站),其余均与推广、农机、畜牧、水利等单位合并为农牧业综合服务中心。同时,随着单位职能范围变更,承担种子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大幅减少,每万亩耕地农业技术员不到1人,很多地区如同德县、海晏县等地仅有1人负责农业全盘工作,包括种子、农技等,没有专门负责种业工作的技术人员,导致种业工作力量不足、开展不畅质量不高,工作成效不够显著。

  

(三)种业企业竞争能力比较薄弱。一是种子企业小散弱特征明显。我省种业企业起步较晚,管理水平不高、人才短缺,整体实力较弱、规模偏小,主营业务雷同,经营模式老旧,同质化现象普遍,没有形成有影响力的种业企业,绝大多数企业因缺乏科研人员特别是育种人才,主要从事的是销售种子工作,根本没有育种能力。特别是种业龙头企业培育困难,缺技术、少资金,产业化、组织化程度低,加之农业保险险种不完善,草种作物无法纳入农业保险范围,企业抗自然灾害风险能力很弱,易受极端灾害天气影响,市场竞争力不强,带动能力不足,缺乏发展后劲。截至2024年,全省共有种子企业31家,10人(含)以下企业18家,占58%销售额超3000万元以上的2家,23家平均销售额不足1000万元。二是种业产业链延伸不足。产业经营多局限于种子销售,育繁推集成衔接不紧密,产品附加值不高,缺少育繁推一体化龙头企业牵引带动,全省具有研发育种能力的企业仅有4家、占12.9%,没有具备分子育种能力的企业,以新品种开发、成果转化、种子种苗繁供为引领,带动优势特色农产品生产加工服务的三产融合发展模式尚未有效建立,种子企业与科研单位、代繁企业、专业合作社、制种农户还没有完全建立起长期稳定的利益联结机制,一般以购买品种为主,没有形成稳定、深入、持久的合作关系,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制种质量、种业发展愿景。三是种子市场竞争力薄弱。制种基地的地租、人工、化肥、农药等生产要素价格逐年上涨,种业原材料价格也呈上涨趋势,生产要素保障成本的上涨使得种业制造成本不断攀升,投入回报周期长,经营风险较高,经营压力增大,生产效益低下,对社会资本吸引力不足。近年来,虽民营种业公司日益成为我省种子市场的主力,但由于种子行业市场集中度较低,市场竞争激烈,个别小企业以劣质种子掺杂销售等恶意竞争损害企业利益。同时,种子价格的制定并不透明,不同品种、不同品质的价差巨大,再加上种子销售行业的复杂性和技术性,一些农民并不了解种子的质量、特性等方面的知识,容易受到不良商家的欺骗。

  

(四)种子种苗质量监管还需加强。一是种业法治保障不够有力。目前我省尚未出台种子地方性法规,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中也没有列入相关项目内容。同时,与种子法相配套的种子储备、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种质资源管理、品种登记办法、草种管理等制度规范还需进一步修改完善。普法宣传力度不大,方法单一,从事种业工作者对种子法了解不够,重点群体普法受众率和普及率有待进一步提升。二是种子监管力量偏弱。大部分市县农作物种子执法队伍普遍存在着执法人员不足、专业知识欠缺、年龄老化、设备落后、手段薄弱等问题,不能满足实际工作需要,影响了执法效果和执法效力。种苗执法涉及部门多、范围广、内容杂,尤其是林草种子和种苗执法的监督检验机构不健全,缺少专业执法队伍,尚未建立部门间的林草种子保护协作机制,执法监管存在漏洞。三是种子质量检测能力不足。全省目前没有专业的种子质量检验机构,市县两级种子检验机构均并入其他部门,专业技术人员流失严重,开展扦样和检测工作的设施、人员、技术力量都明显不足,只能做一些简单的净度、纯度、发芽率等检测,且没有质量检测资质,不能出具报告。四是种子市场网络监管存在短板。近年来,通过淘宝、抖音、快手等电子商务平台销售和购买种子的人越来越多,而虚假夸大宣传、跨适宜区域推销等情况时有发生,电子商务平台监督难问题较为突出,传统的执法监管手段难以有效发挥作用,给种子管理以及种子生产经营者、使用者维权增加了难度,也给农业生产带来了一定的潜在风险隐患。

  

三、进一步贯彻实施种子法几点建议

  

全面贯彻实施种子法,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依法推动良种繁育推广、强化种业科技创新、培育壮大种子企业、强化质量监督管理,依法促进现代种业高质量发展。

  

(一)加强基地建设,有效夯实良种繁育基础。一是加大农作物种子专业化生产基地建设支持力度,统筹有关扶持政策,优先支持有条件、有潜力、有意愿的地区谋划建设一批集中连片、旱能灌、涝能排、稳产高产的高标准制种基地,不断提高供种安全保障能力。二是强化林草种苗繁育基地建设,落实草种繁育补助政策,鼓励引导草种繁育重点地区科学精准布局,以服务农牧业生产和生态修复用种需求为目标,整合土地、资金、项目等资源,建设标准化、集约化、规模化草种繁育基地。完善农作物品种推广资金补助政策,加强良种推广技术、市场保障,建立良种推广激励机制,充分调动各方面力量,鼓励各地建立良种推广机构和良种信息网站,发布优良品种推荐名录,加强用种供种宣传,培训和推广良种知识,尤其是具有地方特色的品种,提高农民的良种意识和素质,推动良种推广取得实效。

  

(二)健全扶持措施,有效保障种业科技创新。一是研究制定具体政策,加大财政支持力度,充分发挥政策引导作用,鼓励省内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积极参与种业振兴,推动农业科研院所和涉农高校的种质资源、人才资源、平台资源进行充分整合,进一步提升科研力量与种业龙头企业的创新合作,引导资源向企业聚集,建立以种业企业为主体、科研为支撑的产学研创新模式,打造一批高标准的种业科技创新联盟,调动创新积极性主动性,健全商业化育种体系,推动育繁推一体化发展。加快种质资源信息服务平台建设,推动数据互联互通、资源共享共用,为种质资源特性鉴定和材料选育提供长期稳定支持。二是高质量推进“青藏高原种质资源研究与利用实验室”建设,建立高效稳定的资金支持机制,采取稳定持续支持和重点项目资助两种方式,突出种业科技亟待突破的重点方向、关键难题、急特品种,构建分子精准设计育种技术体系,加快育种进程,提高育种效率,保障在重点领域取得突破性成果。三是深化种业科研人才改革,着力培育本土种业科研人才,通过利益联结机制引进高端人才和创新团队,鼓励未担任领导职务的科研人员到企业兼职和兼薪,畅通种业企业科研人员职称评审通道。创新种业科技成果转化机制,加大科技成果转化激励保障。四是以市场需求为导向,探索订单式、服务式科研,推进种业科研与市场需求高效对接,实现科研人员出成果、企业购买成果搞繁育推广、农牧民使用最优最适品种的良性循环模式,促进种业各个主体、各个环节拧成一股绳全链条发展。

  

(三)加大培育力度,有效提升种企竞争力。一是贯彻落实种子法规定的扶持政策,研究制定扶持种子龙头企业高质量发展的具体措施,通过落实土地、财税等优惠政策,以良好的生产条件和发展环境吸引知名种子企业落户,突出做强做优做大种业市场主体,支持种业企业并购重组,引导人才、资本、技术等要素向重点优势种业企业聚集,在种业产业链、创新链、供应链重点环节上提供专业化技术支撑和服务,培育一批集成创新突出、运行机制高效的种业龙头企业,探索组建省级种业企业集团。二是强化企业创新主体地位,扎实推进良种科研联合攻关,建立“政产学研用”深度融合的利益共享商业化联合育种机制和组织体系,支持优势种子企业建立商业化育种中心和开展品种研发、品牌培育、种子加工中心建设,整体提升种子加工技术水平。鼓励企业建立“企业+农户”利益链接机制,增强企业自强意识,激发企业内生动力,确保高效持久运作态势。三是发挥政策性金融补短板作用,支持金融机构创新种业信贷产品,围绕种业生产特点,加快提高种业保险产品的针对性、精准性,将种业保险保障范围由生产环节向研发环节和推广环节延伸,逐步提高财政对种业生产保险的补贴比例,提高保险保额。统筹运用多种方式提供金融支持,充分发挥政府投入带动作用,建立以政府资金为引导、企业投入为主体、社会资本参与的多元化投融资机制。

  

(四)化质量监管,有效营造种子安全环境。一是强化粮食安全“国之大者”责任,加大我省种业立法研究,深入开展立法调研,加快推进立法进程,尽快出台种业地方性法规,修改完善与种子法相配套的制度规范,明确监管主体和手段,堵塞管理漏洞,规范和约束监管者、销售者行为,依法维护种子经营者、使用者合法权益。开展深入浅出、形式多样的普法宣传讲解,增强社会各方面的守法意识和维权意识。二是加大种子监管服务和能力建设的政策扶持力度,落实属地责任,构建属地为主、部门协同、区域联动、社会参与的监管格局,加强基层种业管理和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力量,完善执法装备,加大对种业行政管理、监督执法人员的教育培训,打造一支懂法律、懂技术、业务水平高的种子监管队伍,提升市场执法和种子质量监管能力。三是加快建立种子质量检验体系,创造条件建设种子质量检验机构,规范建设标准,获取检测资质,增加经费设备投入,加快发展和培育第三方检测机构,提升标准化检测水平,从源头上为做好种子监测鉴定工作提供技术支撑和有力保障。四是突出对种子经营主体的生产经营许可情况、品种审定及授权、种子来源及去向、生产经营档案、种子标签以及种子质量等的监督检查,加强电商销售种子种苗的监管,加大对代销商的资质审核。开展种子质量认证和种业知识产权保护,强化基地、企业、市场全链条全流程监管,着力打击种业假冒伪劣、套牌侵权行为,全面净化种子市场,实现优质优价。五是加快构建种质资源大数据平台,整合现有各类种质资源信息数据,建立协调交流机制和资源共享利用机制,推进数字化动态监测、信息化监督管理,破除种质资源保护单位和研究开发主体之间的信息和资源共享壁垒。

  

2024618日至19日,习近平总书记第三次亲临我省考察指导工作,在重要讲话中特别指出“加快推进高原特色种业振兴行动,发展绿色有机农牧业,打响高原土特产品牌,促进农牧民持续增收”,为我省做好特色种业振兴工作指明了方向。贯彻实施种子法,对推动高原特色种业振兴意义重大。用法治为种业振兴保驾护航,是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职责,通过执法检查推动以良法促进发展、保障善治,也将成为人大履职尽责、服务中心大局的强力法治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