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青海省湿地保护条例》贯彻实施情况的报告

日期:2018-12-26 来源:青海省人大农牧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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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省人大常委会2018年监督工作计划,5月至8月,省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对全省贯彻实施《青海省湿地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情况进行了检查。

一、执法检查情况及特点

一是领导高度重视。省人大常委会高度重视这次执法检查活动,常委会党组和主任会议专门研究部署,多次就学习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工作要求、切实做好执法检查工作作出指示,听取工作汇报,要求执法检查组提高政治站位,认真学习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栗战书委员长“执法检查就是法律巡视”讲话精神、省委“一优两高”战略和相关法律法规,通过执法检查推动各级政府坚决担负起生态文明建设的政治责任,切实保护好湿地资源由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牵头,10名人大代表和专家组成执法检查组,深入市州县和现场检查调研,保障这项工作的进度、质量和效果是坚持依法进行问题导向,边检查边推动修法。检查中发现的一些突出问题,农牧委与省林业厅商议立行立改,提出了六条修改建议,经省政府审议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通过。特别是修改充实到新条例中的湿地保护约谈制度、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内湿地保护制度和征占用湿地先补后占、占补平衡等重要规定,将对全省湿地保护产生有力推动作用。全面推进,突出重点,执法检查实现全覆盖。执法检查组深入西宁市、海东市、海西州、黄南州,实地察看河流、湖泊、沼泽和人工库塘湿地,与湿地管护员和湿地周边农牧民深入交谈,全面了解湿地保护条例贯彻实施情况。同时,委托海北州、海南州、果洛州、玉树州人大常委会在本行政区域内进行了检查,使本次执法检查实现8个市州重要湿地全覆盖,并明确检查的重点,全程紧盯。

二、我省实施湿地保护条例的主要措施和成效

自《条例》颁布以来,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认真学习践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特别是生态文明思想,深入贯彻实施《条例》,大力推进生态保护和建设,在加强湿地保护、改善生态环境等方面取得了较好的成效。

(一)建立协调推进的管理体制。省林业厅于2013年会同国土资源、环保、农牧、水利等部门召开贯彻条例联席会议,联合印发实施意见,建立了林业部门牵头发挥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职能,各部门分头实施的湿地管理体制。

(二)湿地保护管理机构有所加强省林业厅2013年在野生动植物和自然保护区管理局湿地保护管理中心,2018年单设并更名为湿地保护中心西宁市林业局资源处加挂湿地保护管理中心牌子;其他市州林业局相关处室承担湿地保护管理职责。建国家湿地公园19处,保护面积达到32.51万公顷,仅次于新疆和内蒙古其中8处已设立管理机构。

(三)建立湿地保护目标考核制度和生态补偿机制。2014年起,省林业厅将湿地保护工作纳入到全省林业行业考核指标2017年省委省政府下发《青海省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办法》,将湿地保护率、自然保护区面积指标纳入全省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体系,各市州也将湿地保护纳入考核指标。20181月省政府出台《关于健全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实施意见》将湿地纳入生态保护补偿范围。

(四)初步建立了湿地保护制度体系。2015年以来,省上先后出台草原湿地生态管护员管理办法、贯彻落实湿地保护修复制度方案的实施意见、湿地名录管理办法,将所有湿地纳入保护范围,通过严格湿地用途管制和总量管控,确保湿地面积不减少,功能不降低,增强湿地生态功能,维护湿地生物多样性,全面提升湿地保护与修复水平。

(五)全面启动湿地资源调查工作。2014年完成全省第二次湿地资源调查,查清了全省湿地资源的分布、类型、面积以及相关生态特征,湿地面积达到814.36万公顷,占全国湿地总面积的15.19%,面积居全国第一。同年启动青海湖鸟岛、扎陵湖、鄂陵湖3处国际重要湿地哈拉湖、尕斯库勒湖、库赛湖等17处国家重要湿地生态系统评价工作2017年启动全省重要湿地的调查评估工作2018年启动青海省泥炭沼泽碳库调查,将为提升湿地在应对气候变化的国际影响提供基础数据和决策参考。

(六)大力推进湿地保护修复。2014年与全国同步启动实施中央财政湿地生态效益补偿试点、湿地保护奖励试点等任务,落实中央湿地保护修复资金近5亿元,范围涉及全省9处湿地自然保护区、19处国家湿地公园及重要湿地周边县市区。2015年在全国率先实施湿地生态管护员制度,在三江源生态保护综合试验区22县共设置963名湿地生态管护员。2014年8月以来,根据省委省政府的统一安排,省林业厅等部门在木里江仓矿区推进高寒高海拔地区湿地保护修复工作并取得预期成效,抢救性保护湿地面积达3.53万亩,得到了中办核查组的肯定。

(七)依法治取得初步成效。依法管控重要湿地征占用对30个建设征占用国家重要湿地项目进行严格审核,对涉及重大民生工程确需征占用的,在全面保护原则下采取“绕行、避让、减量”方案,既保护了生态,又兼顾了发展。用最严法治保护湿地中央环保督察整改期间严厉打击破坏湿地违法行为,海南州在青海湖周边共拆除违建帐篷7707顶、广告牌418处、旅游点40处、旅游通道364条、宾馆餐厅59家,查封酒店209家,罚款449万元黄南州依法对在则曲国家湿地保护范围内非法偷采、乱采的行为人罚款3.5万元并要求限期恢复。

(八)不断加强科技支撑和宣传培训与省内外科研单位合作开展高寒沼泽湿地保护与恢复技术、湿地碳汇方法学、湿地公园生物多样性保护等研究,引进中科院地理所领军人才1在西宁湟水、互助南门峡国家湿地公园建成科普宣教馆利用世界湿地日、观鸟周、自然体验日、大美青海湿地摄影大赛等主题宣传活动,开展法规和科普宣教,增强全民湿地保护意识。举办10期湿地保护管理技术培训,累计培训基层湿地保护管理技术人员500余人次。

三、条例实施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尽管做了大量艰苦细致的工作,保护工作取得明显成效,但对照《条例》各项规定,还存在一些突出的问题。

(一)对保护湿地重要性的认识有待进一步提高。我省湿地资源面积大,保护工作欠账多,对照《条例》和新要求,不少地方和部门思想认识、人员配备、资金投入等方面还存在不小差距。全省湿地总体上得到了有效保护,但有些传统生产、旅游基地与湿地保护的矛盾还比较突出,如海西州克鲁克湖-托素湖湿地、青海湖湿地保护与发展旅游、改善民生之间如何协调还面临一些问题。

管理体制机制与我省湿地保护任务不相适应条例第七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湿地保护工作的领导,建立湿地保护工作协调机制。目前,市州县普遍没有湿地保护管理机构,仅在林业局指定某一部门和人员进行管理。大多数国家湿地公园还处于试点待验收阶段,管理机构不健全,人员缺乏,能力薄弱,与国家规定差距较大,存在重申报轻建设、重牌子轻管理问题,有的甚至处于批而不建、建而不管的状态。现有湿地生态管护员不仅数量少,而且覆盖程度低,难以适应新形势下湿地保护工作需要。

湿地保护资金尚未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第五条规定,将湿地保护管理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但从五年来全省湿地保护资金投入情况看,大部分是中央财政资金,各级财政仅保障了机构运行经费和编制内管理人员工资特别是重要湿地的保护管理修复需要地方财政资金配套解决,受财力影响,地方财政无力安排,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重要湿地的保护管理和修复。

湿地保护规划编制工作滞后。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编制本级湿地保护规划,报本级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从检查情况看,湿地保护、修复等作为重要内容,已被列入青海省“十三五”林业发展规划中;省林业厅已着手编制湿地保护规划草案,目前仍在修改完善中,尚未报省政府批准公布,市州县级湿地保护规划的编制工作尚未启动。

(五)局部地区湿地保护管理工作有待进一步加强。检查中发现,我省局部地区的湿地保护管理工作仍存在隐患,湿地生态系统面临一些人为因素的威胁。如青海湖湿地保护区内有关乡镇及湖东种羊场等地仍存在生活垃圾乱堆乱放、生活污水直接排放、随意修建临时建筑等现象;互助县南门峡湿地河道边有群众私自采砂、丢弃农药瓶、倾倒垃圾的现象;乐都大地湾国家湿地公园开展的各项建设与湿地总规要求相差甚远,湿地公园需流转的348.54亩鱼塘因存在争议至今仍在搁置。

(六)基层湿地科普、宣教、监测能力薄弱。大部分湿地依然没有设立科普宣教场所,缺乏专业宣教人员,公众对湿地价值的认识普遍不足,对湿地和受保护野生动植物不甚了解。湿地保护监测设备基本缺乏,湿地保护基础研究薄弱,监测技术落后,不少地方管护工作还存在“巡护靠眼,通讯靠喊,执法靠赶”的现象。此外,湿地名录编制、发布、管理工作滞后许多重要湿地周边至今还没有湿地保护标志和保护设施

四、依法监督建议

(一)增强责任意识,切实加强湿地保护湿地是我省宝贵而重要的生态资源,它对于维系青藏高原生态屏障发挥无可替代的重要作用各级政府要提高政治站位,要从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中央生态文明战略、落实“四个扎扎实实重大要求贯彻一优两高战略的政治高度,进一步提高认识,切实加强湿地资源保护。要在省政府统一领导下发挥林业部门牵头作用,多部门联合共管联合执法,加大保护力度,切实改善湿地生态环境质量。

(二)正确处理保护与民生发展的关系全面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新发展理念,在一些传统生产旅游基地,在依法依规保护好湿地资源的前提下,科学规划合理利用区域,根据生态承载力,适当发展一些不影响湿地生态系统完整性的生态体验和生态种养业,使当地群众共享生态产业发展成果,实现既要绿水青山也要金山银山的发展目标增强群众保护湿地自觉性,促进保护与民生协调发展。

)加快湿地保护规划编制工作。要充分认识湿地保护规划的引、规范、约束和保障作用,省林业厅要加快湿地保护规划草案的编制进程,争取2019年上半年报请省政府批准公布,各市州县要根据上一级规划及时编制好本辖区湿地保护规划,与土地利用、水资源管理等相关重大规划相衔接,防止在重大项目建设中造成湿地的大面积破坏。

)建立健全湿地保护管理机构作为全国湿地面积大省,省政府要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湿地保护工作领导协调机制,加强对全省湿地保护管理的统一领导。市州县林业局要酌情设置湿地资源管理机构,充实人员队伍转变思路,构建机制,建立和完善新形势下的湿地保护管理体系,对于一般的湿地保护,与林业草原等生态管护员相结合,就近就地在农牧民群众特别是在贫困户中聘请湿地管护员加强保护,同时增加农牧民收入。在国家公园国家重要湿地国家湿地公园等重要保护地,设立必要的管理机构,充实人员,切实加强保护管理

加大湿地保护和修复资金投入根据我省财力实际,将湿地保护、修复、管理工作经费纳入各级政府财政预算,每年拿出一部分资金用于地方重要湿地保护管理和修复投入。科学合理利用三江源二期工程资金,加大湿地保护投入力度;在编制申报三江源生态保护三期工程规划时,将重要湿地保护和修复资金纳入规划,争取国家资金支持。拓宽投融资渠道,探索建立湿地保护基金广开募融资渠道,调动社会力量参与湿地保护和建设。

)切实加强湿地保护制度建设尽快出台征收占用重要湿地审核管理办法,进一步健全湿地用途管控机制;积极做好并落实湿地纳入生态红线、湿地保护纳入“河湖长”制、自然(湿地)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制度、自然(湿地)生态空间用途管制等改革工作。加快湿地名录申报、批准、发布工作,争取2019年上半年完成省级重要湿地名录发布工作,要求州县加快一般湿地名录发布工作,把湿地资源全部纳入分级监管体系之中,便于社会公众加强湿地保护。      

(七)切实提高湿地保护管理能力水平完善基础设施,在重要湿地及湿地保护区周边设立界碑、界桩和警示标牌等保护标识,配备必要的巡护交通工具,建立湿地监测管理网络和信息共享机制,提高保护监测水平改变管理方式,对保护巡护、科研监测、环境教育、自然体验等专业性较强的科普宣教工作,除由湿地管理机构自行开展外,还可同科研教学机构、社会公益组织或当地社区组织,采用共建、购买服务或协议托管等模式进行,加大宣传力度,提高全社会湿地保护意识。加大对湿地保护管理人员的培训力度,重点是湿地保护政策法规和湿地生态功能、湿地动植物资源方面的业务培训,培养引进一批湿地保护管理高层次人才,提高湿地保护管理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