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和《青海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实施情况的报告

日期:2020-08-14 来源:青海省人大农牧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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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省人大常委会2020年监督工作计划,4省人大常委会组成执法检查组对全省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和《青海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一法一条例”)情况进行了检查。

一、执法检查的基本情况

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农业机械化工作。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大力推进农业机械化、智能化,给农业现代化插上科技的翅膀。全国人大常委会把《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的执法检查列入今年监督计划,在全国范围开展执法检查工作。省开展“一法一条例执法检查,既是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统一部署,也是从地方依法监督角度,进一步促进农业机械化进程、稳住农业“基本盘”、保障粮食安全、推进乡村振兴战略的具体举措。省人大常委会高度重视这次执法检查,常委会党组和主任会议专门研究部署,成立由我担任组长的执法检查组。常委会党组书记、副主任张光荣审定了执法检查方案,并就提高执法检查质效提出要求。4月15日,执法检查组召开全体会议,部署检查工作,听取了省人民政府和五个市(州)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一法一条例情况的汇报,省农业农村厅、省公安厅等7个部门提交了书面汇报。4月16日至23日,执法检查组赴西宁市、海东市、海南州、海北州、黄南州7个县区,13个单位开展现场检查。同时,委托海西州、玉树州、果洛州人大常委会对本行政区域内“一法一条例”的实施情况进行了检查。

这次执法检查,突出政治站位,把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关于抓好“三农”领域重大决策部署和关于推进农业机械化的要求摆在首位,紧扣法律规定,聚焦政府法律责任落实情况,在检查方式上注重五个结合:一是宣传政策与执法监督相结合。把党中央、省委决战决胜脱贫攻坚目标、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推进农业高质量发展和做好“六稳”工作、落实“六保”任务的政策要求与“一法一条例”的有关条文,统筹起来,既宣讲政策,也宣传普及法律,增强监督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二是提前培训与制定清单相结合。为提高检查质效,提前开展了集体培训,组织检查组成员和工作人员学习有关政策,逐字逐句研修“一法一条例”法条,邀请2名专业人员辅导学习。同时,对照法律条款规定制定了清单式的《执法检查指南》,为检查组开展工作奠定了基础、提供了抓手,保证检查过程中能够听得懂、看得实、问得准、讲得透。三是全面检查与随机抽查相结合。一方面组织力量看现场、听汇报、搞座谈,掌握面上情况;另一方面,采取成立小分队随机抽查的方式,在沿途不打招呼临时确定10余个经营主体和农户开展调查,既转变监督方式,也进一步核实情况四是边查边纠与提出完善意见相结合。坚持以法律为准绳,对标对表,一个条款一个条款对照,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指出来,要求整改和推进;对一些新情况,与主管部门充分沟通,整理意见,为下步工作打好基础。五是增强实效与转变作风相结合。严格落实“人大工作落实年”“基层减负年”各项工作要求,把农业机械化和动物防疫两项执法检查统筹起来一并推进,除一次省级启动会外,在各市州县检查时再没有安排其他座谈会或汇报会,轻车简从,直奔现场,减轻基层负担和疫情防控压力

二、贯彻实施“一法一条例”的主要措施和成效

“一法一条例”自2004年11月和2005年1月实施以来,在省委省政府领导下,各地各部门紧紧围绕加快高原特色农业和生态畜牧业发展要求,以推进农牧业生产全程机械化为主线,以推广先进适用农业机械化技术和装备为重点,强化政策扶持,培育经营主体,狠抓安全生产,推动全省农业机械化全程高质高效发展。“一法一条例”在我省得到了有效实施,为促进省农牧业发展和农牧民增收,实现农业农村现代化提供了有力支撑。

(一)农业机械化发展进程不断加快。省政府先后出台了《关于促进农业机械化和农机工业又好又快发展的实施意见》《关于加快推进农业机械化和农机装备产业转型升级的实施意见》,各地各部门加强组织领导,结合工作实际,从加强经费保障、完善支持政策等方面健全制度,细化内容,精准施策,有效地推动了全省农业机械化事业的发展。省农业农村厅连续出台了油菜、马铃薯、牧草、青稞生产全程机械化技术指导意见,及时调整公布了适用农机具指南目录,农机作业由耕种收环节为主向产前、产中、产后全过程拓展,由种植业向养殖业、农产品初加工等领域延伸。杂交油菜收获、马铃薯种植收获等薄弱环节机械化水平明显提高。截止2019年底,全省农机总动力达到485万千瓦,2009年增加25%农作物耕种收综合机械化率达到62.87%较2009年增加20%。

(二)购机惠农政策严格落实到位。省政府通过加强风险防控规范补贴流程严格资金管理,积极推进惠农政策落地落实。先后制定了《青海省农机购置补贴工作责任制》《青海省农机购置补贴责任追究制》《青海省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省级内部控制规程》等制度从严规范资金管理完善“农机购置补贴辅助管理系统”,自主设计启用“生产企业补贴产品自主投档系统”和“农机补贴手机APP系统”,实现了网上投档、手机APP申领补贴农牧民申请补贴实“最多跑一次”结合实际,对主要农作物生产全程机械化普遍使用的深松机、免耕播种机绿色高效农机具在中央资金补贴额的基础上,使用省级资金进行累加补贴2005年以来全省累计落实中央和省财政补贴资金11.2亿元,购置各类农机具32.14万台,受益农户23.4万户,拉动农牧民投入资金25.17亿元。

(三)主要农作物生产机械化水平持续提升。省政府各部门紧密合省情农情牧情,不断探索农机新技术、研发新机具省科技厅自2011年以来,共投资3367万元,支持农业机械化和农机装备技术研究项目24项全省先后成功研发枸杞专用自走式全方位喷杆喷雾机、玉米覆膜点播联合作业机等5种适合我省农作物特点的农用机具。省农业农村厅累计投资700余万元,建设油菜、马铃薯和牧草生产全程机械化示范基地17.5万亩并通过举办现场实训、农机生产田间日等活动,培训绿色环保机械化技术、深松整地、保护性耕作、机械铺膜、残膜回收、无人机操作等主要农作物生产全程机械化技术,培训农机技术人员及操作人员4.5万余人,推主要农作物生产机械化水平持续提升目前,我省小麦(青稞)、白菜型油菜、牧草等大宗产品生产基本实现了全程机械化。贵南、大通、门源等7个农业机械化事业发展较快,被农业农村部授予“全国率先基本实现主要农作物生产全程机械化示范县”称号。

(四)农机安全生产制度体系不断完善。各级政府认真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完善农机安全生产责任目标考核,层层签订《农机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层层压实安全生产责任加强农机安全知识宣传,突出民族地区农机安全宣传工作,安排省级资金120万元,在全省开展盲式宣传,全面提高农机安全生产意识。先后投入1040万元,创建“平安农机”示范县15个、示范乡(镇)369个、示范村1201个。完善农机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完善《青海省重特大农业机械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加强事故防范和突发性农机事故应对,多次举办农机事故应急救援演练活动,提升农机突发事件的反应能力和处置水平,全省连续5年未发生死亡3人以上的非道路农机事故,农机安全生产形势稳中向好。

(五)农机社会化服务形式趋于多元。省政府从政策引导、资金投入、作业补贴、项目安排等方面对农机服务组织予以重点扶持,鼓励和支持农机户向农机专业户、农机大户发展。农机户通过机具、土地、资金、技术入股等方式,组建自主决策、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农机合作社等服务实体。截至2019年底,全省有农机服务组织720个,其中已登记注册的农机专业合作社215个。近年来,农机专业合作社通过示范社评选活动,内部管理水平和服务能力都得到了明显提升,在吸纳劳动力、辐射带动贫困户、共享发展收益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如湟中县鲍丰农机专业合作社通过农村土地流转、代耕代种、联耕联种、全程托管或部分托管等方式,拓展农机服务形式,年均作业面积达5.3万亩,辐射带动周边农户800多户,每户增收3000多元,每年解决劳动力就业1900人次。

三、存在的问题

对照法律条款规定,对标集中力量抓好全面打赢脱贫攻坚战和补上全面小康“三农”短板两大重点任务要求,一法一条例”贯彻实施过程中还存在一些问题和短板,有待进一步研究解决。

(一)农业机械化发展保障基础比较薄弱。法律第3条和条例第4条规定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财政支持、税收优惠政策以及金融扶持等措施,逐步提高对农业机械化的资金投入,促进农业机械化的发展,各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进行农业机械管理和农业机械化促进的有关工作。法律第29条规定了各级人民政府采取措施加强农业机械化基础设施的建设和维护,并提供农业机械化信息服务。从全省农业机械化发展的情况看,部门政策配套、基础设施建设和维护、农业机械化信息服务等方面还存在薄弱环节。一是农业机械化协同发展的政策机制不够健全。多年来,各级政府主要利用购机补贴政策支持农业机械化事业发展,利用贷款、担保、贴息、保险、政府购买服务等金融手段支持农业机械化发展方面研究不够,措施较少,各市州、县政府基本没有能力用本级财政资金投入农业机械化事业发展。二是农业机械化发展的配套基础建设滞后。我省东部地区耕地多呈小块化、破碎状,种植经营分散,再加上对机耕道路和农田“宜机化”改造的投入不足,农机进地难、成本高、效率低的情况普遍存在。同时,检查中发现大多数地区农机具存放库棚不足,基本都是露天存放,影响了农机具作业效率和使用寿命。三是农业机械化信息服务水平较低。全省农机信息资源开发和利用做得不够,各部门之间的信息交流不够通畅,基层一线的信息相对闭塞,许多地方仅公布购机补贴政策、农机目录等购机方面的信息,缺乏农机市场供需、新技术应用等多方位信息服务运用地理信息系统、远程监控、无人机植保等现代信息技术开展精准作业的能力较弱,农机生产效率还有较大提升空间。

(二)新型适用农机研究开发和推广应用不够。法律第7条,条例第12条和13条分别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支持农业机械的科研开发和推广使用方面的职责作了规定。法律第17条和条例第14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通过建立示范基地等形式,引导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使用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我省的自然条件、耕地条件和农作物种类对农业机械有其特殊的要求,目前有针对性地研究推广适用农机具的能力较弱,工作力度不够。一是农机装备产业发展和研发能力滞后。据调查,目前我省仅有29家农机装备企业,且大多数企业处于加工店、加工铺、加工厂的低层次水平,适应市场与省情特点的农机生产体系、研发体系、检验检测认证体系基本处于空白状态,农业生产所需农机具主要依靠省外企业供给,或购买外省二手机具。二是先进适用农机的推广应用还存在短板。部分地区对制定农业机械化推广计划不够重视,对适用新机具、新技术特别是高科技农机产品引进、推广力度不够。农业机械推广工作中供求信息脱节,有些农机新技术、新机具已被农户用于生产,但基层农机部门并不知情。有些企业根据省情特点与用户需求生产的农机具,没有被及时有效地推广,如乐都区光明农机厂适宜小碎耕地使用的小型机具在省内销售额只占30%左右。三是农业机械化管理服务人才队伍建设有待加强。执法检查的情况看,各级农机化管理服务人才短缺的问题普遍存在。市州一级没有单设的农机管理部门,县级农机推广部门现有职工老龄化严重,专业技术人才存在“断层”问题。目前,全省乡镇农机管理服务站仅有104家,120余名职工指导管理服务的力量比较薄弱。

(三)农机质量监管和售后服务存在短板。法律第12条和条例第7条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农业机械管理部门对农业机械产品质量监督作出了规定,法律第13条和条例第11条明确了零配件供应等售后服务责任。从执法检查的情况来看,我省在落实监管工作中还存在一定的差距。一是农机产品的质量监管乏力。全省只有省农牧机械推广站唯一一家农机质量检验机构,由青海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授权履行农机质量检验职能,而大量农机用户都在基层,基层监管部门缺少专业质量检验人员和装备,产品质量监管还沿用过去“看、听、踹”的简易方法,缺乏必要的检测手段。二是购机渠道多元化给质量监管和售后服务带来新的挑战。近年来,为了降低购机成本,我省农机用户购置农机具的渠道越来越多,农户从其他农户,包括周边省份的农户手中购置二手农机的情况比较普遍。另外还有一部分合作社和农户为了提高工作效率,购买一些进口的大型农机具,这些农机具因用户少而分散、维保成本高,生产厂家不积极落实售后服务责任,这部分农机的保养、维护、零配件供应等成为难题。

(四)农机社会化服务水平和能力有待提高。法律第21条和条例第18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支持农业机械跨行政区域作业,法律第22条和条例第17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鼓励和发展多种形式的农业机械化服务组织。我省自用型、小型农机用户较多,规模化、专业化农机服务组织少,作业覆盖面窄。一是农机合作社组织化程度低,综合服务能力不强。尤其是针对大宗农作物生产,能够提供一条龙服务的合作组织屈指可数。2019年全省农机专业合作社作业面积仅为129万亩,占全省农作物播种面积830万亩的15%左右,而发达省区占比已经超过60%,差距明显。二是运行机制不够健全。大多数农机合作社都是大户牵头型的合伙经营模式,管理松散,凝聚力较低,多在本村、邻村作业,极少有跨区域的经营。如,海晏县乌兰哈达村富农农机服务合作社,将多项支农、惠农资金集中购买农机,形成较大规模,但也存在产权不明晰、吃大锅饭、农机具使用效率低等问题。

(五)监督管理制度落实不够到位。法律第20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农业机械化工作的部门负责农业机械安全使用的宣传、教育和管理。条例第22条至30条对纠正违章、牌证管理、报废更新、事故处理等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作了规范。但由于农机管理力量有限,点多面广线长,安全监督管理制度落实还不够到位。一是农村牧区使用的三轮汽车违法载人、无牌无证驾驶等问题依然存在。交通运输部门反映虫草采挖期部分地区通过农机车辆运输采挖人员进山,农忙季节部分收割机无牌无证上路,甚至出现驶入高速公路的现象。2019年我省公安机关共查处农用牌证机动车交通违法行为6190起。部分地区反映基层农机监管服务力量薄弱,专业人员缺乏,尤其是从事农机鉴定、维修、推广、培训的技术人才队伍严重匮乏,技术装备也不足,农机监管在体系建设、工作方式、服务手段等方面都亟需改革创新。二是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的宣传不够有力。执法检查过程中发现,群众对“一法一条例”知晓率不够高,依法从事农业机械化生产的意识比较淡薄,突出表现在农机驾驶和操作人员对安全规定了解不全面、实施不到位、操作不规范。此外,相关政策的宣传力度也有待加强。如,国务院和省政府出台的一些关于农机报废更新补贴的政策,但由于宣传引导的力度不大,群众知晓率低,手扶拖拉机检审率低,报废率也低。

四、意见和建议

农业机械水平高低是衡量一个地区农业现代化程度的重要标志。在新形势下,依法促进农业机械化进程,对进一步巩固农业基础地位,促进全省“一优两高”和乡村振兴战略目标的实现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政府要认真总结开展农业机械化工作的经验和做法,针对存在的问题和困难,进一步落实法律法规的各项规定,为我省农业机械化工作创造良好的环境。根据这次执法检查的情况,检查组提出以下意见和建议。

(一)进一步依法促进农业机械化加快发展。各地各部门要按照法定职责,进一步提高对农业机械化在我省农业农村现代化中的地位和作用的认识,加大工作力度,采取有力措施,加快推进我省农业机械化发展步伐。一要持续宣传党和国家促进农业机械化发展的政策措施,并不断完善政策机制和协调推进机制,将各级政府推进农业机械化工作作为推进乡村振兴的重要内容,明确阶段目标、任务和推进措施,分年度进行检查考核。二要着力改善农业机械化基础条件,统筹补短板、强弱项,将农业机械化相关基础设施建设纳入“十四五”规划和新一轮支持藏区发展规划,围绕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统筹中央和地方资金,引导社会资本配套开展农田宜机化改造合理布局机耕道路、农机具存放和维修、农产品初加工和储藏保鲜等配套设施。三要着力提升农牧业生产全程机械化水平,加快推进高效植保、有机肥施入、残膜回收、秸秆处理环节与耕种收环节机械化技术集成配套。进一步加快草产业规模化、机械化生产步伐推广养殖、饲草生产加工、牛羊肉加工等方面的先进技术及装备四要加强信息网络建设,抓好法规政策、新型技术、适用机具、管理经营、作业服务、维修培训等信息的收集、整理、传送和发布,为农牧民提供优质高效的信息服务。加快推进大数据、人工智能等现代信息技术在农机装备和农机作业上的应用,促进智慧农业发展。

(二)支持新型适用农机具研发推广。各级人民政府要按照法律规定制定年度农机推广计划,突出区域特点,加大对新型适用农机具推广应用。一要加大对农机研发制造方面的扶持力度。省政府要加大对本省重点农机研发制造企业和团队的扶持力度,支持农机生产企业加快技术改造,研发新产品。同时,借助外省高校、科研院所、对口援青省市的优势,进行联合研发,推进我省农机装备制造产业发展和升级。二要加大绿色高效节能机械装备的推广力度。围绕省部共建绿色有机农畜产品示范省,加大保护性耕作、高效减量施药、有机肥施入、节水灌溉、残膜回收、秸秆综合利用、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等机械装备和技术的示范推广力度,做好政策宣传、现场推介等工作,促进农机农艺农技的紧密结合。

(三)加强农业机械的质量监管工作。各地农机部门要采取科学有效的质量监管手段,依法及时开展农机质量检测和审验。一要加强农机实验鉴定和农业机械化标准体系的建立,整合集中检测力量,探索利用社会中介资源,与第三方合作检测或委托检测等方式,提高农机具质量监管水平。二要加强监管,充分发挥省农机监管部门和各类农机协会的积极作用,进一步整顿和规范农机市场秩序,健全完善农机作业服务和售后维修服务市场,切实维护广大合作社、农民和农机手、农机生产销售企业的合法权益。三要法律规定,进一步加大扶持力度,简化农机补贴手续,调整增加补贴额度和适应各地特点的农机补贴品种,创新补贴方式;加大对农业机械报废更新补贴实施指导意见的通知》等相关政策的落实力度,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操作性强的政策措施,进一步加大耗能高、污染重、安全性能低的老旧农机淘汰力度,发挥好惠民政策的撬动作用;积极争取国家支持,力争将外购二手大型农机纳入补贴范围;争取金融政策支持,切实解决农机专业合作社和农机大户资金筹措困难和农牧民购买能力弱等问题。

(四)提升农业机械服务组织化水平。面对当前青壮劳动力流出多、土地流转多和规模经营多的大趋势,各地要加快培育和壮大农机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和人才队伍建设一要按照市场化、产业化要求,鼓励支持农机服务主体与家庭农场、农业企业等组建联合体,实现机具共享、互利共赢加快建设集全程机械作业、农资统购、技术培训信息咨询、机具维修等为一体的“全程机械化+综合农事”服务中心,进一步拓展服务范围,增强服务能力做好示范引领,树立一批“设施齐全、特色明显、信誉良好”的农机社会化服务示范典型,继续加强“主要农作物生产全程机械化示范县”创建工作,以示范引领和推动农机社会化、组织化进程。三要坚持问题导向、需求导向,加大农机管理人员和新型职业农民的培训力度,把农机技术培训、驾驶员培训、新型职业农民培训纳入农机推广整体培训计划,搞好农机技能竞赛,提升农机从业者的知识技能。

(五)健全和落实农机生产管理制度。一要继续加大一法一条例的学习宣传贯彻力度,不断增强各级政府部门和农机用户学习贯彻自觉性依法加强农机安全监管,落实农机用户安全生产的主体责任,促进农业机械化健康发展。二合理配置基层农机安全监理和执法力量,提高基础设施建设和技术装备水平,着力解决机构改革后农业综合行政执法与农机管理部门的有机衔接问题,配齐配强执法队伍。从解决农机不落户、不办证、无证驾驶、带病作业等问题入手,加强对农机操作人员的安全培训、教育和管理,及时纠正和依法查处各种违反安全操作规程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