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新闻发布会稿

日期:2024-04-01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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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十届人大常委会办公厅

新闻发布会发布稿

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  

20231226日)

各位新闻媒体的记者朋友们:

大家上午好,根据今天新闻发布会的安排,现就《青海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的立法背景、立法过程及重要意义和条例的主要内容作简要介绍:

一、条例出台的背景、过程及其重要意义

货车超限超载不仅严重破坏公路基础设施,给公路和桥梁带来严重危害,降低公路使用寿命,而且威胁交通安全,极易引发交通事故。据国家交通运输部门户网站信息,据统计,载重货车道路交通事故中有80%以上是由于超限超载运输引起。据测算,如果行驶公路的车辆超限超载50%左右,公路正常使用寿命将缩短约80%,给国家财产造成了巨大损失。近年来,省委省政府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安全生产工作重大部署,通过开展路警“三位一体”治超联合执法,实施道路运输安全生产突出问题集中整治“百日行动”等,对道路运输重点领域安全隐患开展集中排查整治,全省公路平均超限率0.05%,同比下降0.02个百分点,取得了良好的治超工作成效。

为了推进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工作规范化、法治化,把我省治超工作中取得的好经验好做法以立法形式固定下来,省人大常委会及时将《青海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列入2023年立法计划,省政府及相关部门提前谋划、加强调研和起草论证工作,省人大财经委主动介入、深度调研、认真审查,做了大量工作。2023年9月26日,条例草案提请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初次审议后,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省人大财经委的审议意见,对条例草案认真研究修改,书面征求了各市州县人大、基层立法联系点、地方立法研究评估与咨询服务基地等单位对条例草案的意见,赴省内外开展立法调研,深入部分公路超限检测站、路政执法机构调查了解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治理情况,召开了政府相关部门、专家学者参加的征求意见座谈会和论证会在深入研究各方面意见建议的基础上,对条例草案反复修改完善。1129日,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次会议表决通过了《青海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定于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条例的颁布实施,有利于我省建立权责明确、执法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工作机制,有利于保障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对于维护道路运输市场正常秩序,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有着积极的作用,条例的出台标志着我省治超工作迈入法治化轨道,为今后开展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提供了有力的法治保障。

二、条例的主要内容

《青海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共五章,四十二条。条例坚持政府领导、部门联动、综合治理、科技支撑、源头管控与通行监管相结合的原则,总结提炼我省治超工作的好经验好做法,结合上位法规定及国家和我省的政策措施,针对性解决治超工作的突出问题、焦点问题,体现精细特色、务实管用的立法要求。主要包括了以下内容:

(一)明确治超责任主体,厘清部门监管责任。一是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治超主体责任,建立工作目标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并将治超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二是明确部门监管职责,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按照职责分工,具体负责治超工作;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财政、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水利、应急、商务、市场监管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治超相关工作。三是充分发挥行业协会自律作用,规定货物运输相关行业协会建立健全行业服务规范,提高服务水平。

(二)构建源头管控体系,提升源头治理成效。治超先治本,源头是关键。源头治理是杜绝违法超限超载运输车辆上路行驶的重要措施。加强车辆源头和货物装载、配载源头的管理是我省治超工作的重要环节,条例规定:一是落实车辆生产销售各环节的全链条监管。从车辆生产、销售、登记、审验、改装、维修、检测、回收拆解等环节,规定了相关部门的监管职责。二是明确货运源头单位配合落实治超工作内容。建立并落实责任追究制度、安装称重和监控设备、如实计重检测、登记保存货运信息等义务,并设定相应法律责任。三是强化对货运源头单位监督管理。条例依据安全生产法和公路安全保护条例规定,并结合治超实践经验,将货物装载、配载源头单位纳入安全生产监管范围,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布并定期更新货运源头单位名单,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货运源头单位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督促相关企业和单位落实货物装载、配载的各项要求,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三)加强部门联合执法,凝聚治超工作合力。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积极探索推进公路治超联合执法常态化制度化,多头执法、重复罚款问题得到有效解决。条例进一步固化联合执法的经验做法,健全长效工作机制。一是主动提供服务保障。明确两部门应当加强与本行政区域内重大装备制造、运输企业和重点项目建设管理单位的联系,了解和掌握运输需求,为重大装备运输提供便利条件二是配合实行临时交通管制。载运不可解体物品的超限运输车辆通行严重影响交通安全和公路畅通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配合公安机关实行临时交通管制三是同时派驻治超执法人员。两部门应当在公路超限检测站派驻执法人员开展治超联合执法,公路或者公路停车区和服务区对货物运输车辆开展流动检测四是建立健全信息互联互通机制。实时共享货物运输车辆信息和超限超载违法行为以及行政处罚相关信息,实现数据交换共享和业务协同办理。

(四)拓展科技治超方式,依法规范治超执法运用信息化手段,开展智能化、高效化治超监管。一是对货运源头单位按照规定安装技术监控设备和称重设备,并提出进行周期检定的明确要求二是采取公路超限检测站检测、流动检测、不停车技术监控检测等方式,将超限超载检测设备周期检定合格作为检测数据成为执法依据的前置条件。三是明确货物运输车辆驾驶人应当根据不停车检测技术监控设备的提示,到就近的公路超限检测站或者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指定并公布场所接受调查处理四是规定高速公路经营者应当在高速公路入口按照规定设置检测设备,实行入口称重检测和联网收费系统联动管理

(五)保障驾驶人合法权益,维护货运市场秩序。利益驱动、不正当竞争是导致超限超载现象频发的主要原因,合理确定运输价格、避免恶性竞争是治理超限超载的关键之策。通过采取有效措施降低货运成本,让货运经营者有合理的利润空间,行业才能够持续健康发展。因此,条例规定:一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优化审批流程,加强道路货物运输市场运行监测分析,贯彻落实国家和本省关于收费公路通行费用减免方面的相关规定,降低公路通行成本,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二是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指使、强令货物运输车辆驾驶人违法超限超载运输货物。对指使、强令超限超载运输货物的,货物运输车辆驾驶人有权拒绝。从而保障车辆驾驶人的合法权益。三是加强对货运车辆驾驶人的权益保护,改善从业环境,尽显立法和执法“温度”,构建更加畅通、高效、安全、绿色的道路货物运输环境

我的介绍完毕,谢谢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