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好依法治超组合拳 开创道路货运新局面

日期:2024-04-01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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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好依法治超组合拳开创道路货运新局面

——《青海省治理货物运输超限超载条例》解读

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



公路是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基础设施,截至2022年底,我省公路通车里程达8.77万公里,全省80%货物运输主要依靠公路运输,受经济利益驱动等多方面的影响,超限超载违法运输屡禁不止,加剧了公路损坏程度,缩短了公路使用寿命,极易引发道路安全事故,严重危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近年来,人民群众要求制定相关地方性法规的呼声比较强烈。

目前,《公路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均对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作出了原则规定。一直以来,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2012年施行的《青海省治理货运车辆超限超载办法》,对我省超限超载治理,保护公路基础设施、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维护道路运输市场秩序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近年来交通运输事业快速发展和国家治超政策调整,现有办法已无法满足实际工作需要,亟需制定一部综合完备、针对性更强、位阶更高的地方性法规,为全省超限超载治理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推进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工作规范化、法治化是民之所愿、政之所行。省人大常委会及时将《青海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列入2023年立法计划2023年1129日,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次会议表决通过了《青海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定于2024年1月1日起施行条例共有总则、源头管控、通行监管、法律责任、附则五章四十二条,对部门职责、货运源头单位监管、大件运输、科技治超、联合执法等方面作了全面具体规定。

条例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和经济工作重要论述和重要指示精神,坚持政府领导、部门联动、综合治理、科技支撑、源头管控与通行监管相结合的原则,总结提炼我省治超工作的好经验好做法,结合上位法规定及国家和我省的政策措施,针对性解决治超工作的突出问题、焦点问题,体现精细特色、务实管用的立法要求。在条例制定过程中,注重把握以下原则:一是贯彻落实中央决策部署和省委工作要求,统筹安全和发展。健全完善依法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长效机制,构建公平竞争的道路运输市场秩序,优化法治营商环境作出制度安排。二是坚持问题导向,实现精准立法。针对我省治超工作的重点难点堵点问题,围绕监管职责不明晰、源头管控不到位、联合执法不密切、治理方式不系统等方面开展论证研究,提出解决方案。三是全面总结提炼,增强制度刚性。注重与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衔接,总结我省治超实践成果,借鉴外省经验做法,为推动形成依法治超工作格局提供制度支撑。四是以人民为中心,强化权益保障。在相关制度设计中,充分考虑货运经营者和货运驾驶人的利益,坚持过罚相当原则,规范执法行为和程序,保护货运经营者的合法收益。

(一)明确治超责任主体,厘清部门监管责任。一是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治超主体责任,建立工作目标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并将治超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二是明确部门监管职责,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按照职责分工,具体负责治超工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治超相关工作。三是充分发挥行业协会自律作用,规定货物运输相关行业协会建立健全行业服务规范,提高服务水平。

(二)构建源头管控体系,提升源头治理成效。治超先治本,源头是关键。源头治理是杜绝违法超限超载运输车辆上路行驶的强力手段,也是当前治超工作的重要内容之一。车辆源头和货物装载、配载源头的管理是我省治超工作的薄弱环节,条例对其作出以下规定:一是落实车辆生产销售各环节的全链条监管。从车辆生产、销售、登记、审验、改装、维修、检测、回收拆解等环节,规定了相关部门的监管职责。二是明确货运源头单位配合落实治超工作义务。建立并落实责任追究制度、安装称重和监控设备、如实计重检测、登记保存货运信息等义务,并设定相应法律责任。三是强化对货运源头单位监督管理。条例将货物装载、配载源头单位纳入安全生产监管范围,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布并定期更新货运源头单位名单,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货运源头单位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督促相关企业和单位落实货物装载、配载的各项要求,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三)加强部门联合执法,凝聚治超工作合力。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积极探索推进公路治超联合执法常态化制度化,进一步固化联合执法的经验做法,健全长效工作机制。一是主动提供服务保障。明确两部门应当加强与本行政区域内重大装备制造、运输企业和重点项目建设管理单位的联系,了解和掌握运输需求,为重大装备运输提供便利条件二是配合实行临时交通管制。载运不可解体物品的超限运输车辆通行严重影响交通安全和公路畅通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配合公安机关实行临时交通管制三是同时派驻治超执法人员。两部门应当在公路超限检测站派驻执法人员开展治超联合执法,公路或者公路停车区和服务区对货物运输车辆开展流动检测四是建立健全信息互联互通机制。实时共享货物运输车辆信息和超限超载违法行为以及行政处罚相关信息,实现数据交换共享和业务协同办理

(四)拓展科技治超方式,依法规范治超执法运用信息化手段,开展智能化、高效化治超监管。一是对货运源头单位安装技术监控设备和称重,提出明确要求,依法进行周期检定二是采取公路超限检测站检测、流动检测、不停车技术监控检测等方式,明确超限超载检测设备应当依法周期检定,定期检定或者检定不合格,其检测数据不得作为执法依据三是明确货物运输车辆驾驶人应当根据不停车检测技术监控设备的提示,到就近的公路超限检测站或者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指定并公布场所接受调查处理四是规定高速公路经营者应当在高速公路入口按照规定设置检测设备,实行入口称重检测和联网收费系统联动管理

(五)保障驾驶人合法权益,维护货运市场秩序。利益驱动、不正当竞争是导致超限超载现象频发的主要原因,合理确定运输价格、避免恶性竞争是治理超限超载的关键之策。通过采取有效措施降低货运成本,让货运经营者有合理的利润空间,行业才能够持续发展。因此,条例作出规定:一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优化审批流程,加强道路货物运输市场运行监测分析,贯彻落实国家和本省关于收费公路通行费用减免方面的相关规定,降低公路通行成本,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二是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指使、强令货物运输车辆驾驶人违法超限超载运输货物。对指使、强令超限超载运输货物的,货物运输车辆驾驶人有权拒绝。从而保障车辆驾驶人的自主权。三是加强对货运车辆驾驶人的合法权益保护,改善从业环境,尽显立法和执法“温度”,让道路货物运输更加畅通、高效、安全、绿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