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人大法制委员会
关于《青海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2023年11月27日在青海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上
省人大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 赵宏强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审议了《青海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草案)》。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条例草案实践基础扎实,调研论证充分,征求意见广泛深入,针对性和可操作性较强,同时也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建议。会后,法工委会同省交通运输厅认真研究修改,形成了草案修改稿征求意见稿,书面和网络征求了各市州及部分县(区)人大常委会、基层立法联系点、省地方立法研究评估与咨询服务基地的意见建议,赴山西、天津学习考察及省内部分地区开展立法调研,分别召开了有省人大财经委、省政府相关部门、部分立法智库专家参加的征求意见座谈会和论证会。在此基础上,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其他各方面意见建议,对草案认真研究,反复修改,提出了草案修改稿。11月16日,法制委员会召开第七次会议对草案修改稿进行了统一审议。经2023年11月24日省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主任会议同意,建议提请省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审议表决。现将审议结果报告如下:
一、完善政府服务保障的职能规定。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省人大财经委员会和部分立法智库专家提出,在加强治超工作的同时,要注重维护货物运输市场秩序,避免产生不正当竞争,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法规中应增加这方面的内容。经研究,发挥政府在治超工作中的服务和保障职能,对于保障公路安全,防止破坏公平竞争市场规则具有重要作用,因此根据国家和我省有关文件精神,建议对草案第六条作修改。(草案修改稿第六条)
二、完善对货运源头单位监管的规定。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省人大财经委员会和调研中有的地区部门提出,草案中关于监管货运源头单位的规定逻辑不够清晰、表述不够规范,对部分禁止性行为的规定也需要相应调整。经研究,根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道路运输条例及国家相关文件精神,建议结合实际对草案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和第十八条作修改完善。(草案修改稿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
三、完善载运不可解体物品的规定。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和调研中有的地区部门提出,草案第十九条关于货物运输车辆载运不可解体物品的相关内容,与上位法的衔接不够紧密,逻辑层次不够清晰。经研究,根据公路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建议对该条分两条表述,并作修改。(草案修改稿第十九条、第二十条)
四、规范技术监控设备设置及数据的使用规定。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和调研中有的地区部门、部分立法智库专家提出,行政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利用电子监控设备作为收集、固定违法事实并据此作出处理决定的,电子监控设备的安装、使用等应严格遵从有关法律规定,草案相关条款的内容与上位法不一致,应进一步予以规范。经研究,依照行政处罚法、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规定,建议对草案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二条作修改。(草案修改稿第三十条、第三十三条)
五、规范法律责任的内容。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省人大财经委员会和调研中有的地区部门、部分立法智库专家提出,草案第四章法律责任的部分内容与上位法不一致,有些处罚的自由裁量幅度过大,建议进一步修改完善。经研究,一是根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和道路运输条例有关规定,建议降低草案第三十四条第一项的罚款额度下限,取消草案第三十五条罚款额度下限;二是参照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及其他省地方性法规规定,建议降低草案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罚款额度,调整该条第三项罚款幅度;三是对草案第三十四条第二项和第三十七条以单次违法行为计算罚款额度的内容,建议设置叠加处罚的罚款额度上限。(草案修改稿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九条)
此外,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和其他方面的意见,对草案部分文字表述和条款顺序作了修改调整。草案修改稿已按上述意见进行了修改。
以上汇报连同草案修改稿,请一并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