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条乡村振兴促进条例》新闻发布会相关情况介绍

日期:2024-04-01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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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条乡村振兴促进条例》

新闻发布会相关情况介绍

                 

省人大法制委员会

           (2023年10月31日)

各位新闻媒体的记者朋友们:

大家上午好,根据今天新闻发布会的安排,现就《青海省乡村振兴促进条例》的立法背景、过程和重要内容等情况作简要介绍。

一、条例出台的背景和重要意义

全面振兴乡村,法治是重要保障。2021年4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振兴促进法》颁布后,我省坚持把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作为“三农”工作总抓手,认真抓好贯彻落实,并不断探索总结推进乡村振兴的实践做法。2022年8月8日,省委人大工作会议明确要求“聚焦乡村振兴等重大工作,进一步加大重点领域具有地方特色的立法力度,加快条例制定”。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和省委决策部署,有效落实上位法规定,总结提升我省在乡村振兴中的好经验好做法,制定一部在我省“三农”领域发挥基础性综合性作用的法规具有重要意义。《条例》的出台将有效填补我省乡村振兴领域的立法空白,夯实我省乡村振兴良法善治基石,有利于全面深入贯彻落实乡村振兴促进法,将乡村振兴工作中行之有效、可复制可推广的政策措施和创新举措法定化;有利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有利于凝聚社会各界力量,统筹推进我省农业农村各项建设事业,加快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

二、条例出台的过程

《条例》为省人大常委会2023年立法计划项目。省政府相关部门总结经验、结合实际,开展立法调研,向各方面征求意见建议,召开论证会集思广益,在大量扎实有效的工作基础上,形成了较为成熟的条例草案文本。2023年5月29日,省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对草案进行初次审议。鉴于该条例是今年常委会的一项重要立法任务,条例的制定对全面推进我省乡村振兴战略贯彻落实非常重要,且条例规范的内容较为广泛,各方面关注较高,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决定对该条例进行三审。2023年7月26日,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审议了《青海省乡村振兴促进条例(草案二次审议稿)》,2023年9月27日,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青海省乡村振兴促进条例》,于11月1日起正式施行。审议过程中,省人大法制委、常委会法工委始终坚持科学民主依法立法,深入开展立法调研,充分吸收各方面意见,认真回应社会关切,严格遵循法定程序,做了大量调研、论证和修改工作。一是召开立法协调会,就条例草案中的主要问题与省农业农村厅进行沟通协调。二是多方面征求意见:1.向省委请示报告,8月28日,省人大常委会党组召开专题会议,对草案三次审议稿进行审议,并向省委请示,9月1日,省委批复同意。2.首次开展政党协商,省委统战部召开政党协商会议,首次将地方性法规制定纳入政党协商,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积极配合开展相关工作,就征求到的意见和建议进行认真梳理研究;3.坚持全过程人民民主,条例在初审和二审后,法工委对条例草案认真研究修改,书面征求了省政协社法委、各市州及部分县(区)人大常委会、部分省内立法智库专家、省人大常委会基层立法联系点、省地方立法研究评估与咨询服务基地的意见建议;赴省人大常委会基层立法联系点召开座谈会,听取乡镇及村“两委”负责人和人大代表等的意见建议。三是与省农业农村厅会组成立法调研组,赴省内和省外进行立法调研和考察。四是分别召开有省人大农牧委、省政府相关部门和部分立法智库专家参加的论证会,充分讨论交流,认真研究论证。在此基础上,法工委依照上位法以及国家相关政策规定,围绕常委会组成人员、省人大农牧委审议意见和各有关方面意见建议,对条例草案的制度设计、条文内容和体例结构等不断修改完善。   

三、条例的主要内容

(一)健全完善乡村振兴工作机制。一是明确了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体制机制。《条例》坚持党对农村工作的全面领导和省负总责、市县乡抓落实的工作机制,规定了省市县乡村各级抓乡村振兴的职责任务,确保了乡村振兴战略的贯彻落实。二是明确了乡村振兴战略实施路径。《条例》的制定坚持以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为遵循,按照农业农村现代化的总目标,坚持农业农村优先发展的总方针,重点制定五大振兴和城乡融合的促进措施,并设立相关支持保障和监督等机制,按照产业兴旺、生态宜居、乡风文明、治理有效、生活富裕总要求的逻辑顺序,分为总则、产业发展、生态宜居、文化繁荣、组织建设、人才支撑、城乡融合、保障监督、附则等九章七十六条。

(二)因地制宜促进产业发展。乡村振兴,产业发展是核心,《条例》从多个方面对促进产业发展作出规定一是守牢粮食安全底线。《条例》明确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落实国家粮食安全战略,健全种粮收益保障和粮食生产补助激励机制,推动节粮减损,保障粮食安全,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二是助推产业发展。《条例》紧密结合我省乡村产业发展基础、优势和潜力,同时依托加快打造绿色有机农畜产品输出地,合理优化乡村产业发展布局,提出了一系列有针对性的政策措施,同时还对推进产业融合,发展乡村新产业新业态,推进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与农民建立利益联结机制,促进农民增收等作出具体规定。

(三)坚持宜居宜业和美乡村建设。绿色是农村发展的重要底色,文明是农村发展的精神动力。条例将生态宜居作为第三章,体现出我省坚持走生态保护优先,绿色发展的农业农村现代化路径。条例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乡村生态保护与环境治理,推行绿色低碳生产生活方式,建设宜居宜业和美乡村。同时对加强农业面源污染综合防治、饮用水水源保护、农村住房安全等作出规定,特别是针对农村人居环境整治的短板如农村生活垃圾治理、生活污水处理、卫生厕所改建等进一步规范完善。同时,条例立足保障促进乡村文化繁荣,对加强农村精神文明建设作出专章规定,一方面对加强乡村公共文化基础设施建设特别是对传承和发展三江源河源文化、河湟文化、昆仑文化、热贡文化等特色文化等作出规定,另一方面对开展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加强乡村诚信建设发挥村规民约积极作用推进移风易俗,破除陈规陋习,建设文明乡村等分别作出规范,为赋予乡村文明新的时代内涵作出法治保障。

(四)完善要素保障助力乡村振兴。《条例》设置人才振兴和保障监督两章,对保障乡村振兴资金、完善土地出让收入使用范围、用地保障、加强金融支持、优化行政审批、加强人才振兴等作出了一系列的规定,推动“人、地、钱”等关键要素供给有力有效,确保把乡村振兴美好蓝图变为现实。一是解决好“钱”的问题。条例对建立财政优先保障、金融重点支持、社会积极参与的多元支持乡村振兴的资金保障作出了具体规定,有力拓宽了乡村振兴资金来源渠道。二是解决好“地”的问题。根据党中央有关文件精神,在现有法律制度框架内,明确促进乡村振兴的土地政策。规定完善农村新增建设用地保障机制,按照国家规定比例安排建设用地指标保障乡村产业用地,满足乡村振兴用地合理需求。同时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通过自营、出租、入股、合作等方式,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房屋,支持农村建设用地复合利用,发展乡村产业。三是解决好“人”的问题,重点是培养高素质农民和农村专业人才。条例对完善人才培养、引进、使用、激励等措施,促进乡村振兴人才队伍建设等作出规定。特别是对乡村人才素质提升加大创业就业支持力度,搭建乡村引才聚才平台鼓励各地整合各领域外部人才成立乡村振兴顾问团、加强农技服务体系建设等不同方面作出具体规范,不断推进市民下乡、能人回乡、企业兴乡。

(五)突出政府服务加强乡村治理。《条例》在发挥好政府服务方面做出了切实有效的制度设计。在组织建设方面,对完善乡村社会治理体系和发挥乡镇功能作出规定。在推进乡村法治建设方面,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健全乡村公共法律服务体系,落实村(社区)法律顾问制度,推进农村法律服务全覆盖。在促进城乡融合发展方面,对促进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提升乡村基本公共服务水平、健全乡村社会保障制度等作出规范,不断推动各种要素在城乡之间合理高效配置。在优化营商环境方面,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优化涉农领域行政审批程序,提升行政审批服务效能,为参与乡村振兴的市场主体提供高效、便捷、优质的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