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关于《青海省乡村振兴促进条例(草案二次审议稿)》审议结果的报告

日期:2024-04-01 来源:
字体:【 打印本页

青海省人大法制委员会

关于《青海省乡村振兴促进条例(草案二次审议稿)》审议结果的报告

——2023926日在青海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次会议上

省人大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  赵宏强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审议了《青海省乡村振兴促进条例(草案二次审议稿)》。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草案二次审议稿调研论证扎实,征求意见广泛细致,结构合理,内容全面,同时也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建议。会后,法工委书面征求了省政协社法委、各市州及部分县(区)人大常委会、省地方立法研究评估与咨询服务基地的意见建议省内部分地区和省人大常委会基层立法联系点开展立法调研,召开了有省人大农牧委、省政府相关部门参加的座谈会,配合省委统战部首次就条例制定修改开展政党协商在此基础上,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其他各方面意见建议,对草案二次审议稿认真研究,反复修改,提出了草案三次审议稿。8月28日,人大常委会党组召开专题会议,对草案三次审议稿进行审议,并向省委请示,9月1日,省委批复同意。911日,法制委员会召开第次会议草案三次审议稿进行了统一审议。经省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主任会议同意,建议提请省第十届人大常委会第次会议审议表决现将审议结果报告如下:

一、增加“一村一品”示范村镇和科技支持的规定。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九条中应增加“一村一品”示范村镇建设的内容,同时在农产品加工、特色产品开发中加大技研发和支持的力度。经研究,根据省委文件精神,对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九条、第十六条作修改。(草案三次审议稿第九条、第十六条)

二、完善产业布局的规定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和调研中有的地区部门提出,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十条和第二十条逻辑层次不清晰,且规定的内容有重复,结合我省特色产业布局和发展进一步规范完善。经研究,根据中央、省委文件精神,对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十条第二十条作修改。(草案三次审议稿第十条、第二十条)

三、完善粮食安全的规定。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和政党协商会议上提出,草案二次审议稿中应进一步突出落实粮食安全的内容。经研究,根据乡村振兴促进法的规定,对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十二条作修改。(草案三次审议稿第十二条)

四、增加支持药食同源标准研究的规定。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草案二次审议稿中应增加支持药食同源标准研究的内容。经研究,加强药食同源标准研究,能够有力推动农产品品牌和产业多元化发展。因此,根据中央文件精神并结合我省实际,对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十八条作修改。(草案三次审议稿第十八条)

、完善农村污水、垃圾处理等人居环境整治的规定。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和调研中有的地区部门提出,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三十一条关于农村人居环境整治的规定过于笼统且逻辑不够清晰,对污水、垃圾、厕所相关内容的表述应进一步精准。经研究,根据中央、省委文件精神规范完善了农村生活垃圾治理、生活污水处理、卫生厕所等人居环境整治方面规定。(草案三次审议稿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

、规范农耕文化进校园的规定。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和政党协商会议上提出,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三十八条关于推进农耕文化进校园等内容与教育法、义务教育法形成有效衔接,应研究修改。经研究,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对该条作修改。(草案三次审议稿第三十条)

七、增加关于农技推广的规定。政党协商会议上和调研中有的地区部门提出,草案二次审议稿中增加科技支持乡村振兴提升农技推广服务水平等内容。经研究,根据中央、省委文件精神,在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五十三条中新增一款内容,作为该条第一款。(草案三次审议稿第五十第一款

此外,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和其他方面的意见,对草案二次审议稿部分文字表述和条款顺序作了修改调整。草案三次审议稿已按上述意见进行了修改。

以上汇报连同草案三次审议稿,请一并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