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人大法制委员会
关于《青海省乡村振兴促进条例(草案)》
修改情况的汇报
——2023年7月26日在青海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上
省人大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 赵宏强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初次审议了《青海省乡村振兴促进条例(草案)》(以下简称草案)。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草案符合上位法规定和我省乡村振兴工作实际,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同时对草案提出了修改意见建议。会后,法工委就常委会会议审议中提出的重大问题与省农业农村厅进行了沟通协调,召开了有省政府相关部门、部分立法智库专家、省人大代表参加的专家论证会,对草案进
行了研究论证;赴黑龙江、吉林学习考察,并与省农业农村厅组成调研组,赴果洛州、贵德县、民和县进行立法调研。7月14日,法制委员会召开第三次会议进行统一审议,提出草案二次审议稿。经主任会议同意,对草案进行三审。现将修改情况汇报如下:
一、完善适用范围、指导思想和原则。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草案第二条和第三条关于适用范围、指导思想和原则的规定逻辑不清晰,表述不全面,建议修改完善。经研究,根据乡村振兴促进法的规定,对这两条分别作修改。(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二条、第三条)
二、增加农业投入品减量化的内容。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和调研中有的部门提出,科学合理使用农业投入品,对于提高农产品质量、增加农民收入具有重要意义,草案第二十九条中应增加农业投入品减量化的内容。经研究,根据乡村振兴促进法的规定并结合我省实际,增加一款内容,作为该条第一款。(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三、规范农村生活垃圾治理。论证会上有的立法智库专家和调研中有的部门提出,草案第三十一条关于实行村收集、乡(镇)转运、县处理的农村生活垃圾分类处置措施的规定与农村生活垃圾处理的相关要求和工作实际不符,应研究修改。经研究,根据乡村振兴促进法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6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生活垃圾收运处置体系建设管理的通知》,对该条作修改。(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三十一条)
四、增加土地出让收入使用范围优先支持乡村振兴的内容。省人大农牧委提出,草案中应增加土地出让收益城乡分配格局,提高土地出让收入用于农业农村比例的内容。经研究,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完善土地出让收入使用范围优先支持乡村振兴的意见》,在草案第六十一条中增加一款内容,作为该条第三款。(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六十一条第三款)
五、增加农村产权流转制度的规定。省人大农牧委提出,建立统一的农村资产流转平台,完善农村资产评估体系,对金融机构开展抵押贷款有重要的基础性作用,应增加相关内容。经研究,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新增一条内容作为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六十四条。
六、增加防止返贫致贫人口动态监测预警和帮扶机制的规定。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和省人大农牧委提出,条例中应增加防止返贫致贫动态监测预警和帮扶机制的内容。经研究,建立健全易返贫致贫人口动态监测预警和帮扶机制,是稳固脱贫成效的有力措施,有利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因此,根据乡村振兴促进法的规定,在草案第六十六条中新增一款内容,作为该条第一款。(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七、增加优化乡村营商环境的规定。论证会上有的立法智库专家和调研中有的部门提出,做好建设用地审批等优化营商环境方面的工作,对于促进乡村产业发展非常重要,草案应增加优化乡村营商环境的内容。经研究,根据乡村振兴促进法和国务院《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新增一条内容作为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七十三条。
此外,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和其他方面的意见,对草案部分文字表述和条款顺序作了修改调整,条款由七十四条修改为七十六条。
草案二次审议稿已按上述意见进行了修改。
以上汇报连同草案二次审议稿,请一并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