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关于《〈青海省罚款和没收财物管理条例〉等3部地方性法规修正案(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书面)

日期:2024-04-01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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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大法制委员会

关于《〈青海省罚款和没收财物管理条例〉

3部地方性法规修正案(草案)》

审议结果的报告(书面)

——20231129日在青海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次会议上

省人大常委会

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了《青海省罚款和没收财物管理条例》等3部地方性法规修正案(草案)。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为进一步维护法治统一,落实国家、我省对有关地方性法规清理工作的要求,对《青海省罚款和没收财物管理条例》等3部地方性法规进行修改十分必要修正案草案总体上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符合法规清理工作精神,符合我省实际需要,已成熟,表示赞同。法工委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相关规定和法规清理工作要求,3部地方性法规和修正案草案以及相关专委会审议意见进行了认真研究修改,并与省司法厅等相关部门进行了沟通协调,提出了修改决定草案建议表决稿。1128日,法制委员会召开第八次全体会议进行了统一审议。2023年11月29日省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主任会议同意,现将主要修改情况汇报如下。

一、关于《青海省罚款和没收财物管理条例》修正案(草案)

(一)经审查,修正案草案第一项根据财政部《罚没财务管理办法》,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表述进行了修改,但是存在漏项,建议在修正案草案第一项中增加“第二十七条”。

(二)经审查,修正案草案第二项的规定与财政部《罚没财务管理办法》的规定不一致,建议修改为:“本条例所称执法机关,是指各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事业单位和组织。”

(三)经审查,修正案草案第三项的规定与财政部《罚没财务管理办法》的规定不一致,且对罚没财物未作规定。建议对该项作修改,同时增加罚没财物的规定。

(四)经审查,修正案草案第四项的规定与财政部《罚没财务管理办法》的规定不一致,建议将该项作修改。

(五)经审查,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赃款赃物不属于该条例调整的内容,且修正案草案第七项的规定与财政部《罚没财务管理办法》的规定不一致,建议将修正案草案第六项和第七项合并为一条修改为:“罚没收入应当按照国库集中收缴管理有关规定,全额上缴国库,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管理。”

二、关于《青海省物业管理条例》修正案(草案)

(一)经审查,我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关于物业服务合同的相关规定,民法典已作规范,本条例不再作重复规定,建议删除。因此建议将修正案草案第一项作修改。

(二)在审查修正案草案第二项、第三项时,结合有关上位法对我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七十四条、第八十七条进行了全面研究,认为该两条内容有些民法典已作了规定,有些处罚的主体和罚款数额与有关规定不一致,因此建议删除第七十四条和第八十七条。

三、关于《青海省气象条例》修正案(草案)

根据省人大农牧委的审议意见,将修正案草案第二项修改为:“违反本条例规定,升放气球未指定专人值守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造成重大事故或者严重后果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修改决定草案表决稿已按上述意见作了修改。

以上汇报连同修改决定草案表决稿,请一并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