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工作职责

日期:2023-03-03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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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2月12日省九届人大法制委员会第一次会议通过2003年6月19日省十届人大法制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修订2003年12月8日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28次主任会议批准2008年7月30日省十一届人大法制委员会第5次会议修订2008年8月15日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第15次会议批准  2022712日省十届人大法制委员会  四十四次会议修订  20221014日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110次主任会议通过


省人大法制委员会是省人民代表大会的专门委员会和常设机构,受省人民代表大会领导,大会闭会期间,受省人大常委会领导。其工作职责是:

  一、对列入省人大及其常委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草案进行统一审议,提出审议结果的报告、修改情况的汇报、地方性法规草案修改稿和表决稿;

  二、审议和办理省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和省人大常委会及主任会议交付的有关法制工作方面的议案;

  三、审查西宁市、海东市和各自治州、自治县报请省人大常委会批准的有关地方性法规和单行条例,并提出审查报告;

  四、拟定提请省人民代表大会或者省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有关议案;

  五、办理省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省人大常委会交付的有关质询案,听取受质询机关对质询案的答复,向省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省人大常委会提出情况报告;

  六、拟订地方性法规解释草案表决稿;

  七、对有关法律草案,组织讨论,征集意见,汇总上报;

    八、对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决议、决定的执行情况,具体组织实施执法检查,提出报告;

    九、办理省人大及其常委会、主任会议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