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人大法制委员会2023年工作总结
和2024年工作要点
(2023年12月27日省十四届人大法制委员会
第九次会议通过)
2023年工作总结
2023年,在省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坚强领导下,法制委员会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和省第十四次党代会、省委十四届历次全会以及省十四届人大一次会议、全省立法工作会议精神,认真落实陈刚书记在省人大机关调研时提出的工作要求,深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全面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一、坚持党的领导,坚定正确政治方向
一年来,法制委始终坚持政治属性是立法工作第一属性的定位,把政治建设摆在首位,旗帜鲜明讲政治,把党的领导贯穿于立法工作的全过程各方面。
一是抓实理论学习,铸牢思想根基。法制委将认真学习和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作为首要政治任务,以“8+X”理论学习体系为重点,坚持读原著、学原文、悟原理,采取“研读原文+专题学习”“个人自学+专题研讨”“线上+线下”的方式,努力以学铸魂、以学增智、以学正风、以学促干,引导全体组成人员坚守政治本色、站稳政治立场、严明政治纪律、提高政治能力,不断增强运用科学理论指导实践推动工作的能力。通过编印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立法工作的重要论述摘编》、围绕“贯彻落实全省立法工作会议精神,推动主题教育走深走实”开展一次专题研讨、举办一期全省人大法制机构立法工作人员专题培训班、讲好一次“美好生活民法典相伴”法治宣传故事的“四个一”自选动作,全面领会把握习近平总书记和党中央关于新时代立法工作的重大要求和指示批示精神,不断深化地方立法在推进区域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征程中重要性的认识,进一步树牢“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
二是聚焦中心工作,狠抓贯彻落实。认真贯彻落实陈刚书记在调研省人大机关工作时提出的“围绕省委明确提出的全省重大战略、重大项目、重大工程,重点关注的内容来做好立法工作”的工作要求,紧扣打造生态文明“高地”、建设产业“四地”重点任务,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对拟列入2023—2027年立法规划和2023年度立法计划的59件法规项目的可行性和必要性进行了调研论证,为省委和省人大常委会科学决策提供了依据。坚持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制度,自觉对标对表党中央决策部署和省委工作要求,及时向常委会党组汇报乡村振兴促进、包虫病防治等法规草案修改论证中有关重大问题和主要制度设计情况,经常委会党组报省委研究,并根据省委提出的意见对法规案进行了修改完善,确保立法与党的方针政策有效衔接。协助常委会召开全省立法工作会议,明确新形势下地方立法工作的新目标新要求,系统谋划换届后我省地方立法的重点任务,提出了加强重点领域、新兴领域立法,推动立法解决实际问题,深入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构建高效协同的立法工作格局等具体要求和举措,为提高地方立法质量、以良法促进发展、保障善治奠定了基础。
三是落实改革任务,主动担当作为。认真贯彻执行新修改的地方组织法等法律,适应监察体制改革、机构调整变化的新形势和人大常委会工作面临的新情况,及时修改《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条例》,进一步完善了常委会工作的制度规范和程序,对省人大各专委和常委会工作机构的职能作了修改完善,赋予省监察委员会按照法律程序提出议案的权力,使提案主体实现“一府一委两院”全覆盖,进一步丰富了监察委员会的履职方式,为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作了有益探索。贯彻落实省委改革任务,对标对表党中央和全国人大对完善备案审查工作机制的要求,对我省近年来备案审查工作经验进行了总结梳理,针对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范围、程序、标准及处理办法等重点制度设计进行深入研究论证,制定了《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规程》,为规范备案审查工作、维护法治统一提供了制度支撑。
二、服务发展大局,认真做好法规案统审工作
法制委充分发挥统一审议职能,抓住提高立法质量这个关键,坚持稳中求进推动新时代地方立法工作,年内对11件省级法规草案(制定5件,修改1件,打包修改3件、废止2件)和1件重大事项决定草案进行了统一审议,正在开展3件法规案调研论证工作,发挥了立法在推动高质量发展中的保障引领作用。
(一)紧跟国家立法,创新推动立法制度丰富完善。根据新修改的立法法和常委会党组的安排部署,法制委及时调整工作思路,启动我省立法程序规定修改工作,深入基层开展调研,听取基层人大意见建议,并赴河南、广西考察调研立法工作,在全面总结我省地方立法工作和学习借鉴外省经验的基础上,精心制定工作方案,提出以废旧立新方式并提请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审议的工作思路,该条例草案成为时隔22年后省人民代表大会再次行使立法权的法规案,充分彰显了省人大及其常委会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的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立法条例草案针对调研中反映较强的完善立法工作机制和立法保障等问题,对加强党对立法工作的全面领导、加强基层立法联系点建设,建立区域协同立法工作机制,推动立法基地、立法智库专家发挥作用等内容作了明确具体的规定,对我省在立法规划和计划编制、立法程序、立法机制等方面的实践经验予以提炼固化。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对立法条例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并作出了提请省人代会审议通过立法条例的决定。会后,法制委根据人大代表和有关方面的意见建议,反复修改打磨条例草案,并起草了省人大常委会提请省十四届人大二次会议审议的议案。同时,通过召开立法研读会、辅导讲座、研究反馈法规案意见建议等形式,积极指导设区的市、自治州加快立法进度,力争在2024年上半年完成八个市州立法条例修改的审查批准工作。
(二)融合城乡发展,有力有效推进乡村全面振兴。全面振兴乡村,法治是重要保障。法制委提前介入乡村振兴促进条例草案起草论证工作,在一审阶段向农牧委认真研究反馈意见建议19条。统审工作中,法制委聚焦乡村振兴的堵点难点,按照产业兴旺、生态宜居、乡风文明、治理有效、生活富裕总要求的逻辑顺序,针对促进五大振兴和城乡融合发展的现实需求,对合理优化乡村产业发展布局,发展乡村新产业新业态,推进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与农民建立利益联结机制等作出具体规定;落实生态保护优先战略,将绿色作为农村发展的重要底色,对加强农业面源污染综合防治、饮用水水源保护、农村住房安全、生活垃圾治理、生活污水处理、卫生厕所改建等社会关切、群众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提出了一系列有针对性的政策措施,特别是针对乡村振兴中“用地”“用钱”“用人”等堵点痛点,通过完善土地出让收入使用范围、按规定比例安排建设用地指标、搭建乡村引才聚才平台、加强农技服务体系建设等有效举措,设立了相关支持保障和监督机制,切实把乡村振兴的目标、原则、任务、要求举措转化为法治规范,为我省实施乡村振兴明确了路径、健全了机制、提供了保障,该条例的出台有效填补了我省乡村振兴领域立法空白,提升了法治力量推动破解“三农”难题的效能。
(三)突出问题导向,切实筑牢民生保障安全防线。立足包虫病在我省尤其是六州藏区广泛流行,全省人群包虫病患病率(0.63%)远高于全国平均水平(0.24%)的特殊省情,注重以规范包虫病防治的“小切口”立法推动解决事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公共卫生安全的“大问题”。为切实提高立法质量,法制委深入农村牧区广泛听取意见,了解包虫病防治工作诉求和难点,重点从确立防治原则和工作机制、明确政府及相关部门职能权限,构建群防群控体系、强化防治宣传等方面强化调研论证,对相关部门实施人群包虫病筛查、无害化处理犬粪和牲畜病害脏器、开展包虫病患者及其家庭救助等作出具体规范,特别对犬只管理中有关部门互相推诿,导致流浪犬只管理薄弱,造成包虫病源头治理乏力的突出问题,组织相关部门召开专题协调会,敢于在“矛盾焦点上砍一刀”,明确了公安机关及农业农村、城市管理、卫生健康等部门的管理职责,解决了犬只管理的难题。主动适应新形势下反家庭暴力工作的新要求,尊重和保障人权、促进家庭和谐和社会文明进步,在反家庭暴力条例的统审工作中,依法界定了家庭暴力的立法概念,重点构建了反家庭暴力工作机制,针对妇联作为群团组织在反家暴工作中的功能定位,规定妇联应当建立健全反家庭暴力维权服务网络,预防、化解婚姻家庭矛盾纠纷,协调、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反家庭暴力工作,为妇联推进反家庭暴力工作提供了法治支撑。
(四)统筹发展与安全,法治护航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青海省涉及国家安全事项的建设项目管理条例》是自新修订的反间谍法施行以来,全国首部以“小切口”立法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的省级地方性法规。统审过程中,法制委坚持依法规范,统筹发展和安全,一方面,细化了国家安全机关实施监督检查的具体措施,明确了国家安全机关进行监督检查,不得妨碍被检查者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另一方面规定涉及国家安全事项的建设项目,申请人应当申请许可并配合国家安全机关的监督检查,并对建设项目未按规定落实国家安全防范措施、擅自变更、拆除、损毁或者停止使用国家安全防范设施、设备的行为,细化了法律责任,增强了立法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在审议治理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时,不仅通过明确治超责任主体、构建源头管控体系、加强部门联合执法、拓展科技治超方式等,推动我省建立权责明确、执法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工作机制,还统筹把握安全运输和地方经济发展之间的关系,规定保障驾驶人合法权益,维护货运市场秩序,尽显立法和执法“温度”,为构建更加畅通、高效、安全、绿色的道路货物运输环境提了法治保障。
(五)坚持先行先试,积极推进重点领域新兴领域立法。聚焦建设世界级盐湖产业基地和国家清洁能源产业高地,根据陈刚书记和常委会党组的部署要求,对国家尚未立法的促进盐湖产业和清洁能源产业发展的重点项目,主动作为,围绕我省比较优势、个性特征和突出问题,通过开展立法调研、两次召开立法专题会议,指导督促有关部门积极探索,抓紧起草相关法规草案取得了积极成效,目前两件法规草案已经形成并列入2024年立法计划,有力有效推动了我省重点领域、新兴领域立法进程。认真落实全国人大常委会有关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的要求,协助常委会对青海省罚款和没收财物管理条例等3部法规进行了修改,作出了废止青海省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等2部法规的决定,维护了法律内部的和谐统一。此外,积极探寻做好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切入点,在没有经验可以借鉴的情况下,认真开展省人大常委会设立44年来作出的决议决定的集中清理工作,协助常委会对其中的27项决议决定作出了予以废止的决定,维护了法治统一。
三、坚持立法为民理念,提升科学立法民主立法水平
法制委认真学习领会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全过程人民民主的重大理念,不断创新工作方式,提升立法质效,努力使立法工作成为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的生动实践。
(一)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听取意见。认真研究梳理常委会组成人员和相关专委会审议时提出的意见建议,明确统审过程中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形成问题清单,通过书面征询、实地调研考察、座谈论证、网络公开征求意见等多种形式,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建议,并逐条研究论证,将意见建议吸收转化为制度规范,有效地将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落实到地方立法工作全过程。年内,根据统审和备案审查工作安排,赴省内外开展调研18次,深入8个市州和39个县进行实地调研,召开座谈会50次、专家论证会8次,书面征求意见16次,收集整理人大代表意见100余条、部门意见300余条、专家意见建议360余条、基层立法联系点意见330余条,采纳460余条,许多具有科学性、针对性的意见建议成为法规条款,为实现良法善治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二)强化协调协商,凝聚立法共识。充分发挥法制委在立法中的统筹协调作用,对乡村振兴促进、包虫病防治、反家庭暴力、涉及国家安全事项的建设项目管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等条例草案的重要内容、重点制度规范及重大意见分歧等,主动与有关专门委员会、政府部门协调沟通,通过专题协调会、座谈会、论证会、立法调研等多种形式,共同商讨、理清思路、形成共识,提出顺乎民意、合乎实际的制度设计方案。创新协商形式,协助省委统战部首次开展政党协商,向党外人士通报乡村振兴促进条例立法目的和研究修改情况,认真听取并研究吸纳各民主党派省委和省工商联负责人、无党派人士和非公有制经济人士代表的意见和建议,进一步夯实立法的实践基础和民意基础。持续推进立法协商,与省政协社会和法制委员会签订立法协商工作制度备忘录,对包虫病防治条例、乡村振兴促进条例等调整规范涉及面广、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法规案开展立法协商,通过各方面充分参与为立法破题,实现立法惠民。
(三)丰富法治宣传,讲好立法故事。坚持把立法与普法有效衔接,融合“报、刊、网、微”全媒体传播立法声音,讲好“立法故事”,选派干部赴市州宣讲法律法规、指导立法工作,积极营造助推法律法规实施的舆论氛围。截至目前,就青海省包虫病防治条例等重点法规条例召开新闻发布会4场,实现了新制定省级地方性法规新闻发布全覆盖,青海日报等媒体刊发稿件9篇,《青海人大》发稿13篇,青海人大信息采用17篇,青海人大网发布工作动态48条,选派干部赴基层开展专题讲座30人次,开展“美好生活·民法典相伴”宣传活动,播放民法典视频宣传片4期,发放宣传手册400余份,编印《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立法工作的重要论述摘编》《青海省地方性法规汇编(2018-2022)》和2022年、2023年度地方性法规汇编以及《立法工作制度汇编》等,共计2300余册147余万字,进一步满足了人大机关、常委会组成人员、人大代表和有关国家机关干部学法用法宣法的基本需求。
(四)认真研究办理,做好意见答复。高度重视国家法律草案征求意见的办理工作,对爱国主义教育法、关于完善和加强备案审查制度的决定、刑法修正案十二等5件法律及决定草案,反馈意见建议18条,对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编制、加强基层立法联系点建设、开展涉及黄河流域保护的地方性法规等规范性文件集中清理等17项工作报送了意见建议和相关工作开展情况的报告,为国家立法积极建言献策。对省人大各专工委、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各处室、各市州与自治县人大常委会、省政府相关部门等征求意见的169件法规制度认真研究修改,并及时反馈了意见。
(五)注重工作衔接,拓展成果运用。坚持立法评估与法规草案起草工作相衔接,委托青海师范大学立法基地对我省生态文明建设促进条例开展立法后评估,全面检视制定出台的法规是否“管用、实用、好用”,并将立法后评估的成果转化为立法的思路和举措,为起草我省建设生态文明高地条例草案提供了相关依据,以法治力量护航生态文明高地建设扎实推进。
四、加强自身建设,不断提高履职能力和水平
认真贯彻落实省人大常委会党组加强“四个机关”建设的部署要求,以高站位、实举措、重实干强化自身建设,打牢履职基础。
(一)优化人员配置,发挥主体作用。省十四届人大一次会议选举产生省十四届人大法制委员会,人员结构、数量及综合素养得到明显优化和提升,组成人员首次扩大到13人,既有专门从事立法工作的省人大八个专委的负责同志,还吸收了在法治一线工作的法检干部、律所负责人、民主党派人士,具有较为广泛的代表性和较强的专业性。及时成立法制委分党组,全面履行职责,充分发挥作用,自觉将立法工作摆到省人大常委会和全省工作大局中谋划和推进,有力有效保障了省委和常委会党组各项工作的落地落实。年内,围绕法规统审工作和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主题教育,召开法制委员会全体会议8次,分党组会议20次,研讨交流8次,专题民主生活会1次,较好地履行了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
(二)强化履职实践,提升立法能力。紧紧抓住立法法修改实施、全国人大常委会举办的重要会议、全省人大立法工作会议、各级各类培训班等有利时机,统筹谋划、精心组织,通过组织开展立法调研、培训学习、专题研讨、列席常委会会议等形式,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对新时代地方立法工作的重大要求和省人大常委会党组的工作部署,进一步掌握立法法修改的内容和要求,自觉将党对法治建设和立法工作的部署要求,切实反映在统审工作中,体现在法规条款里,组成人员履职能力得到有效提升。年内,组织委员列席常委会会议5次,聆听常委会专题讲座3次,参加人大代表培训班、第十一期全省人大法制机构立法工作人员培训班19人次。
(三)深化作风建设,增强工作质效。认真落实人大代表和常委会委员履职管理办法,强化代表委员身份意识,坚定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自信,践行参会必发言、发言必有据、建议必有质的履职理念,密切联系群众,加强学习调研,认真履职尽责,对进入统审工作的每件法规案都深入研究、充分审议,提出立得住、行得通、真管用的意见建议,保证立法反映人民呼声,维护人民权益,增进人民福祉。委员参会率达98%,发言率为100%。扎实推进作风建设,压实压细责任,在立法调研、外出考察、公务接待等活动中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将严的基调、严的要求贯穿始终。严格对照陈刚书记在全省“以案促改”专项教育整治动员部署会上提出的从严治党、从严治吏“六问”,梳理查摆出问题3个,制定整改措施7条,坚持边查边改边提高,推动作风建设成果更好转化为治理效能。
一年来,法制委各项工作取得明显成效,但与高质量立法的需求相比,还存在一些差距和不足,主要表现在对立法理论的研究还不够深入,“小快灵、小切口”和协同立法等新的立法形式有待于进一步研究探索,立法队伍建设还需要进一步加强,立法智能辅助手段建设步伐还需进一步加快等,这些都需要在今后的工作中切实加以解决。
2024年工作要点
2024年是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的关键之年,也是实现“十四五”规划目标的冲刺之年,法制委要持续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法治思想,巩固拓展主题教育和作风突出问题专项整治成果,紧紧围绕中央决策部署和省委工作要求,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省委人大工作会议精神,坚持立法为民,强化问题导向,突出重点,统筹推进,切实提高立法质量和效率,为推进法治青海建设提供坚实制度保障。
一、坚持立法工作正确政治方向。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和省委工作安排,自觉主动地将立法与贯彻省委中心工作相衔接,找准工作的契合点和着力点,积极推动重点领域、新兴领域立法,以良法推动发展、保障善治。严格执行向省委请示报告制度,重大立法事项、立法涉及的重大体制和政策调整及立法中需要研究的重大问题,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党组研究,及时向省委请示报告,保证立法工作正确的政治方向。
二、依法做好法规统一审议工作。根据常委会立法计划,统筹安排法规案统审工作进度。认真做好提请人代会审议的法规案的统一审议工作,确保大会顺利通过。对列入常委会2024年立法计划的盐湖产业促进条例、清洁能源促进条例、家庭教育促进条例及人大常委会议事规则等地方性法规草案,在常委会会议初审后及时启动法规案统审工作,确保立法项目按期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
三、进一步提高立法质量和效率。坚持稳中求进,遵循和把握客观规律,注重处理好法规的稳定性与变动性、现实性与前瞻性、原则性与可操作性的关系,有力有序有效推进立法工作。坚持立法为民,大兴调查研究之风,聚焦经济社会发展的堵点难点,深入座谈论证,强化制度设计,结合实际创造性做好立法工作。建好管好用好基层立法联系点,充分发挥立法专家、立法基地等智库作用,积极开展政党协商、立法协商,提高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水平。持续开展立法评估,丰富立法形式,完善立法机制,提高立法质量,保证立法工作不断适应经济社会发展新形势,满足人民群众新期待。
四、切实加强委员会自身建设。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委员会组成人员对政治理论和业务知识的学习,不断提高统审工作的能力和水平。积极创造条件,保障委员会组成人员参与立法调研、座谈论证、学习培训等活动。坚持和不断完善委员会集体研究决定立法重大问题的制度,尊重和保障组成人员依法行使职权。
五、完成省人大及其常委会、主任会议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