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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工委认真履行规范性文件审查职责
主动审查工作取得新进展

日期:2026-0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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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省人民政府、省监委、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以及各市(州)人大及其常委会向省人大常委会备案的规范性文件依法进行审查,是省人大常委会的一项重要工作。2025年,常委会法工委对报备的各类规范性文件在分送省人大各专工委依法审查的同时,认真履行监督职责,切实做好主动审查工作,年内共发现并纠正存在问题的规范性文件4件,主动审查取得了新的进展,有效维护了国家法治统一。

    2025年,省人大常委会共接收备案的各类规范性文件27件,法工委按照分类分送省人大各专工委依法审查的同时,坚持“有备必审、有错必纠”工作原则,组织人员对每一件规范性文件认真开展主动审查工作,在审查《某州乡镇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时,发现该规则第十七条第二款增设“代表组”为议案提出主体的内容突破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青海省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条例》两部上位法规定的提案主体范围,明显违反了法律和法规的规定,应当立即停止执行。对发现的问题法工委根据《青海省各级人大常委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的有关规定,第一时间与某州人大常委会沟通,指出问题并提出修改建议,要求及时修改。

    在审查《某州人大常委会实施宪法宣誓制度办法》时,发现其中个别条款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实行宪法宣誓制度的决定》不一致,遗漏了宣誓仪式上必须奏唱国歌这一重要环节,不符合上位法要求。对发现的问题法工委根据我省备案审查条例的有关规定,及时与某州人大常委会沟通,要求尽快修改。

    法工委以发现的这一问题为切入点,举一反三,秉持“发现一个问题,复查一类文件”的思路,点面结合扩大审查覆盖面,推动问题整改与制度完善有机融合,安排工作人员通过“青海省省级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数据库”进行对比和检索,对全省市(州)、县(区)人大常委会制定的所有关于实行宪法宣誓制度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审查,发现某县和某县级市人大常委会制定的宪法宣誓办法中也遗漏了宣誓仪式上必须奏唱国歌这一重要环节,不符合上位法要求。按照我省备案审查条例中移送审查的有关规定,法工委及时启动衔接联动审查机制,将问题文件移交二者的上级人大常委会,由他们督促制定机关同步整改并重新报备,实现了“纠正一个、规范一片”的效果,确保了宪法宣誓制度的严肃性和规范性。

  上述四件规范性文件各制定主体均已完成修改,并进行了重新备案,有效维护了法治统一。

    下一步,常委会法工委将认真落实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备案审查工作的要求,继续坚持“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的工作原则,进一步做好备案审查工作,努力提高备案质量,完善审查方式,提升审查质效,扎实开展主动审查,认真处理审查建议,强化协调沟通,完善衔接联动机制,顺畅有效地开展备案审查工作,积极稳妥地依法处理审查中发现的问题,切实维护法治统一,进一步加强对市(州)、县(区)人大常委会备案审查工作的指导,通过培训和上门授课等形式帮助提高备案审查能力和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