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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人大预算审查监督重点向支出预算和政策拓展的实施意见》

日期:2019-09-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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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 中共青海省委办公厅印发《关于人大预算审查监督重点向支出预算和政策拓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青办字〔2019〕115号),要求各地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关于人大预算审查监督重点向支出预算和政策拓展的实施意见》全文如下。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的《关于人大预算审查监督重点向支出预算和政策拓展的指导意见》(中办发〔2018〕15号),进一步加强人大预算决算审查监督职能,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主要内容
  按照党中央和省委决策部署,根据预算法、监督法等规定,人大对支出预算和政策开展全口径审查和全过程监管。主要内容包括:
  (一)支出预算总量与结构。审查支出预算总量,重点审查预算安排是否符合党中央和省委确定的年度经济社会发展目标、国家宏观调控总体要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相关规划、财政政策基调取向、中期财政规划;重点审查支出政策的可持续性,三年滚动财政规划约束年度预算情况,跨年度预算平衡机制建立情况等。审查支出预算结构,重点审查功能分类下各项支出预算增幅安排和支出政策是否体现党中央关于相关领域、行业重大方针政策和省委决策部署的情况;是否体现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保障教育、社会保障、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等基本民生需要,提高财政支出公共性和普惠性的情况;是否体现坚持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保障打好“三大攻坚战”,深入实施“五四战略”、奋力推进“一优两高”的情况;是否体现突出支出重点、优化支出结构,提高财政资金配置效率的情况等。
  (二)重点支出与重大投资项目。审查重点支出,主要是审查党中央重大方针政策和省委决策部署在相应支出政策上的细化落实情况,在相应重点支出预算安排中的贯彻情况,支出绩效目标的设定、绩效评估的开展、评价结果的运用情况。审查重大投资项目,按照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的要求,审查是否符合政府与市场职责边界划分及逐步退出对竞争性领域补助的情况;按照省与市(州)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原则,审查投资是否用在主要应由省级履行支出责任的项目上,保障省级重大项目和重点工程投资,是否开展了事前绩效评估的情况;按照基本建设投资性质定位,审查投资是否主要用于贯彻落实党中央和省委决策部署、重大战略、重大规划等确定的重点建设任务,不断优化基建投资结构的情况;审查加强基建项目预算管理和监督的情况等。
  (三)部门预算。重点审查监督部门预算对党中央重大方针政策和省委决策部署的落实情况;人大及其常委会上年度有关预算决算的决议意见在部门预算中的落实情况;项目库建设情况,项目支出预算与支出政策的衔接匹配情况;重大项目支出绩效目标设定、实现及评价结果应用情况;部门预算编制的科学性、完整性情况;部门基本支出保障部门基本履行职能需要的情况;部门上年结转资金与年度预算统筹使用的情况;部门国有资产配置情况;政府采购的内容、方式、成效情况;审计查出问题整改落实情况等。
  (四)财政转移支付。重点审查监督贯彻党中央重大方针政策和省委决策部署情况,转移支付与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的匹配情况;转移支付对促进实现各地区财政平衡及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情况;转移支付结构优化情况,建立一般性转移支付增长机制情况;专项转移支付的清理整合和整体绩效情况、专项转移支付定期评估和退出机制落实情况;转移支付预计数是否提前下达下级政府的情况;转移支付编入预算的情况;转移支付资金预算安排与绩效评价结果及政策调整有机衔接情况等。
  (五)政府债务。硬化政府预算约束,依法规范举债融资行为。重点审查政府债务纳入预算管理的情况。根据各地区的债务率、利息负担率、新增债务率、偿债率、逾期债务率等风险评估指标体系,结合政府债务规模和经济发展水平、债务资金安排使用和偿还计划,评价政府举债规模的合理性、评估政府债务风险水平。审查政府债务实行余额限额管理的情况,将规模控制在限额以内。监督政府债券分配、发行情况,强化对债务资金管理、使用、绩效的监督,确保债务资金只能用于公益性资本支出,不得用于经常性支出。加强对防范化解政府债务风险的监督,妥善化解隐性债务存量,坚决遏制隐性债务增量,强化监督问责,健全问责机制,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风险的底线。
  (六)政府预算收入编制。重点审查政府预算收入编制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的适应情况;与财政政策的衔接情况;政府的全部收入编入预算的情况。强化对政府预算收入执行情况的监督,重点审查收入执行与宏观经济的匹配情况;主要税种与对应的经济指标及税基的协调情况;财税政策的贯彻落实情况;依法征税、依法规范非税收入管理等情况。
  二、程序方法
  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要按照总结、继承、完善、提高的原则,在巩固完善现有程序和方法基础上,进一步探索健全程序,创新方式方法,提高可操作性和运转效率,提高审查监督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一)认真学习贯彻党中央重大方针政策和省委决策部署。要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认真学习贯彻党中央和省委重要会议精神,明确目标任务,掌握部署要求,做好预算审查监督工作。坚持党对人大预算审查监督工作的领导,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开展预算审查监督工作中的重要事项和重要问题要及时向本级党委请示报告。
  (二)充分听取意见建议。认真落实《青海省人大常委会关于预算审查前听取人大代表和社会各界意见建议的若干规定》,保障省人大代表和社会各界对预算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在预算草案编制前和预算执行中,应当通过召开座谈会、通报会、论证会等形式,听取本级人大代表、专家智库等社会各界关于重点支出、重大投资项目、重要支出政策等方面的意见建议,作为初步审查的重要参考。
  (三)深入开展专题调研。要坚持问题导向,紧紧围绕贯彻落实党中央重大方针政策和省委决策部署,结合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审计查出的突出问题、制约事业发展的关键问题等,根据本级人大常委会年度工作要点和监督工作计划,听取和审议政府关于重点支出预算和政策专项工作报告,开展重点支出预算和政策专题调研,了解掌握财税政策的实施情况、转移支付资金使用和重点项目的实施情况、政府债务资金使用和风险防范的情况等,总结实践经验,听取意见建议,提出有针对性、前瞻性和可行性的意见建议。
  (四)开展预算专题审议。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每年对预算草案进行初步审查时,要根据省委及本级党委中心工作,结合人大常委会年度监督工作重点,围绕有关支出预算总量与结构、重点支出和重大投资项目、部门预算、转移支付、政府债务、预算收入等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对有关支出预算和政策开展专题审议。发展改革、财政、审计及相关预算部门负责人应到会听取意见、介绍有关情况并回答有关询问。人大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可以结合开展执法检查、听取政府专项工作报告等,对相关领域部门预算草案、相关重点支出和重大投资项目、有关转移支付资金和政策开展调查研究,必要时,可以委托社会中介机构为人大预算审查监督工作提供服务。
  (五)探索就重大事项或特定问题组织调查。全省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对各部门、各预算单位、重大建设项目的预算资金使用和专项资金的使用进行调查,应按照前面第一项规定要求,向本级党委请示报告。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积极协助、配合调查。
  (六)推动落实人大及其常委会有关预算决算的决议。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应当通过听取报告、开展专题询问、专题调研、组织代表视察等形式,推动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认真落实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有关预算决算的决议。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组织听取政府财政等部门落实预算决算决议的工作安排情况通报,并将有关情况发送本级人大代表。
  (七)及时听取重大财税政策报告。对于事关全省或者本级行政区域内经济社会发展全局、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财政体制改革、重大财税政策,各级政府在政策出台或者调整前应当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报告。预算执行中,政府财政等部门出台增加收入或者支出、减少收入的政策措施,需要进行预算调整的,应当及时向本级人大常委会预算工作委员会等工作机构通报有关情况,依法编制预算调整方案,报本级人大常委会审查批准。加强重大财税政策执行监督,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应当通过开展专题调研等形式加强对财税政策实施情况的跟踪监督,重点关注政策实施效果和可持续性,及时发现问题,提出意见建议,送政府有关部门研究处理。加强与审计部门开展重大政策措施落实情况跟踪审计工作的结合,形成监督合力,提高监督效果。
  (八)加快推进预算联网监督工作。要按照全国人大和省人大的有关要求,加快推进预算联网监督系统建设,丰富系统内容,完善系统功能,实现预算审查监督信息化和网络化。建立健全数据共享协调工作机制,发展改革、财政、国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医保、统计及税务、海关等部门要及时、完整、准确提供有关数据,实现数据交换和传输周期化。充分运用预算联网平台,加强对支出预算和政策的审查监督,提升审查监督内容的翔实性和时效性,增强审查监督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三、组织保障
  全省各级党委要进一步提高对推进人大预算审查监督重点向支出预算和政策拓展改革重要性的认识,加强组织领导,把握工作方向,及时研究解决改革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支持和保证人大依法行使监督权,确保各项措施落实到位。
  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要增强“四个意识”,切实增强责任感使命感,依法加强对支出预算和政策的审查监督,通过法定程序贯彻落实好党中央重大方针政策和省委决策部署。要加强全省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之间的联系,上一级人大常委会及财政经济委员会要加强对下一级人大开展预算审查监督工作的指导与培训,上下联动,共同做好新时代人大预算审查监督工作,增强人大整体监督合力。
  各级政府要主动接受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积极创造条件,认真落实改革措施。要接照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审核预算的重点由平衡状态、赤字规模向支出预算和政策拓展”的要求,积极改进完善预算报告、决算报告和预算草案、决算草案编报工作。各级政府财政、审计等部门和各预算单位,要积极做好落实改革措施的具体工作,改进完善预算决算编报,增强预算决算的完整性、可读性和可审性,主动提供编制支出预算决算的主要政策目标、依据、支出标准、实施效果等必要资料,进一步推进预算公开透明,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要进一步建立健全预算部门单位内部审计和内部控制机制,不断完善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报告制度、预算审查前听取人大代表和社会各界意见建议机制、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等制度。推动建立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与其他专门委员会联合开展部门预算决算审查监督工作机制,充分发挥各专门委员会作用,构建预算审查监督新格局,形成监督合力。建立预算审查联系代表制度,更好发挥人大代表在预算审查监督中的主体作用。建立预算审查情况工作通报机制,定期向人大代表和社会通报预算审查监督有关情况。建立与政府及发展改革、财政、审计、税务等部门的工作协调机制,加强联系,通报情况,及时研究和解决存在的问题,形成工作合力。
  要着力加强与预算审查监督工作任务相适应的机构和干部队伍建设,选好配强专业人才,强化干部学习培训,进一步提高干部队伍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为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履行预算审查监督职责当好参谋助手、做好服务保障。同时,要着力优化人大代表结构,不断提升人大代表预算审查监督的能力和水平,充分发挥人大代表预算审查监督的主体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