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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民主理论的历史发展与人大监督职能的本质属性

——人大监督理论研究之一

周新会(青海省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

日期:2012-0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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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监督是一项古老的国家制度,有了国家,产生了公共权力,就必然产生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从一般意义上讲,国家政权是为公共利益设立的,是对公共事务进行管理的机构。但是,历史上作为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的国家政权,只是少数人对多数人的奴役,包括国家监督制度,也完全是巩固王权专制统治所建立的,国家权力成为凌驾于社会之上的异己力量。在我国奴隶制社会、封建制社会,“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 国家整个监督权最终都控制在君主手中,监督成了君主专制的工具。我国自秦汉以后,历代中央王朝先后设御史、监察御史,专司监督职责,但只适用于君主对臣下、官吏对老百姓的监督,是自上而下的内循环的、封闭性的单向监督,而且仅仅作为行政管理手段而存在,主要职能是纠察京城百官,监视地方官吏,参与司法大要案的审查决断,其目的就是维护封建君主的专制统治。
      近代以来,资产阶级民主代替了封建专制,“权力的分立与制衡”被资本主义国家奉行为基本政治原则。应当说这是民主政治发展史上一个巨大的进步。但是,这种民主建立在不平等的经济关系基础之上,所谓“普选”,主要靠金钱铺路,也只是为了用金钱的特权代替以往一切个人特权和世袭特权。清朝政府在20世纪初为了挽救摇摇欲坠的统治地位,仿效西方资本主义国家搞“预备立宪”,规定必须有5000元以上资产才有选举权,民国初期规定“有值500元以上不动产”才有选举权,加上其它让广大民众无法企及的选举条件,更是虚伪民主的直接反映。正是基于这类性质的选举制度以及相应的组阁制度,一些西方国家实行“三权分立”体制,议会、政府、司法机关各自握有独立的权力,互相制衡,互相争夺,互相牵扯,往往反映的是党派之争、少数统治集团的利益之争,维护的是资本主义制度,民主仅仅是资产阶级少数人的专利,作为国家民主制度内核的监督制度也必然为资产阶级所操纵。马克思、恩格斯通过对世界各国历史的研究考察,作出这样的阐述:“社会起初用简单分工的办法为自己建立了一些特殊的机关保护自己共同的利益。但是,后来,这些机关,而其中最主要的是国家权力,为了追求自己的特殊利益,从社会公仆变成了社会的主宰。这种情形不但在例如世袭制的君主国内可以看到,而且在民主的共和国内也可以看到。”
      马克思、恩格斯以伟大思想家超人的智慧和胆略,深刻揭露资产阶级民主的虚伪性,创造性地提出了比“三权分立与制衡”更为民主的国家形式,这就是要把少数统治者的相互监督制衡变为人民群众对国家的监督。根据这一伟大构想,在新型的无产阶级国家政权中,民主的主体是人民,人民是国家的主人,国家是人民管理社会的工具,人民与国家机关公职人员是主人和公仆的关系,国家的一切权力来源于人民,归属于人民,置于人民的控制之下。1847年,马克思、恩格斯在伦敦建立无产阶级政党性质的共产主义者同盟,积极开展活动,从此开辟了无产阶级革命运动的新时代。1871年,人类历史上第一个无产阶级政权——巴黎公社,彻底废除了国家等级制,将所有公职人员置于人民的切实监督之下,而且随时可以罢免。马克思对巴黎公社的原则给予高度赞扬,认为巴黎公社所创造的、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的公社委员对选民负责并随时可以撤换他们的这种政权形式,是伟大的创举,是真正的无产阶级政权。俄国十月社会主义革命前后,列宁进一步丰富和发展了人民民主监督的理论思想,认为只有承认和实行选举人对代表的罢免权,才是真正的代表人民意志的机关。同时,强调苏维埃政权要掌握对执行法律的监督权,尤其要把加强对行政机关的监督放在首位。
      中国共产党作为马克思主义政党,自建党之日起,就把“推翻旧的国家机关,建立劳工专政的国家”的宣言写在自己的旗帜上。以毛泽东同志为核心的第一代中央领导集体, 把马克思列宁主义关于人民政权建设的基本理论同中国革命的具体实践相结合,创造性地提出了通过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和监督其它国家机关的思想理论。1940 年,毛泽东在《新民主主义论》中分析中国革命的前途时明确提出:“中国现在可以采取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省人民代表大会、县人民代表大会、区人民代表大会直到乡人民代表大会的系统,并由各级代表大会选举政府。”1945年,毛泽东在《论联合政府》 一文中进一步指出:“新民主主义的政权组织,应当采取民主集中制,由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决定大政方针,选举政府。”同时,毛泽东在同我国著名民主人士黄炎培的谈话中特别强调了“让人民起来监督政府”的人民政权建设原则。这些思想原则,为社会主义新中国成立前夕通过的《共同纲领》和1954年宪法所确认,成为一以贯之的国家政治生活的重要组织原则,其主要内容包括坚持党的领导、人民主权、实行人民民主专政的国体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政体、宪法监督、议行合一、民主集中制、公权制约监督、公民权利保障等内容,从而使马克思主义关于人民政权建设及其人大监督的思想原则在新中国落地生根,为人民共和国的长治久安提供了根本政治制度上的保障并奠定了法制基础。但是,我们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和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道路上,后来遭受了重大挫折。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我们党致力于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各项现代化建设事业,同时把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作为政治体制改革的主要任务提到全党工作的议程上来,从组织和制度上不断加强人大建设,支持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履行职能,人大监督等各项工作走上健康发展的轨道。邓小平同志作为我们党第二代领导集体的核心,高度重视人大制度和民主法制建设,多次强调,中国有自己的特点,我们只能按中国的实际办事,外国的经验可以借鉴,但不能照搬。强调“我们要在全国坚决实行这些原则:有法必依,违法必究,执法必严,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凡是搞特权、特殊化,经过批评教育而又不改的,人民就有权依法进行检举、控告、弹劾、撤换、罢免,要求他们在经济上退赔,并使他们受到法律、纪律处分”。这一重要思想,后来被载入我国现行宪法。党的十四大以后,以江泽民同志为核心的第三代中央领导集体在大力推进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设的同时,继续推进政治体制改革,提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方略,对人大工作和民主法制建设提出明确要求,强调“在我们国家生活的各种监督中,人大作为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是最高层次的监督。监督‘一府两院’的工作是人大及其常委会的重要职责。”“人大及其常委会要理直气壮地把法律监督抓起来”。人大监督工作在党的领导和支持下,不断探索,得到进一步发展。
      党的十六大以来,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明确提出“人民民主是社会主义的生命”,把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作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目标,对我国政治建设和政治体制改革作出了全面部署,强调改革和完善党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坚持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深化行政管理和司法体制改革,加强对权力的制约和监督,大力推进依法治国进程,人大制度建设及人大监督等工作得到进一步加强。胡锦涛同志多次就宪法实施、民主法制建设和人大工作作重要讲话,并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上明确要求国家机构工作人员要诚心诚意地接受各位代表和全国各族人民的监督,坚定不移地维护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和原则,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为全党和全国人民做出表率。特别是2006年党中央领导人民制定的监督法,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建设的重要成果。监督法“总则”中确定的关于坚持党的“一个中心、两个基本点”的基本路线、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集体行使职权、依法行使监督职权、人大常委会监督工作接受人民代表大会和社会监督的原则规定,是对马克思主义关于人民民主监督理论的精辟概括和最好体现,是与时俱进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重要发展,是人大监督工作必须牢牢把握的重大政治原则。
      总之,从马克思主义创始人到我们党的三代领导人,都对人民政权建设和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职能作了精辟的论述,特别是我们党在探索中不断总结经验,勇于理论创新,大大丰富和发展了马克思主义关于社会主义国家权力机关监督的思想理论,为我们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搞好人大监督工作指明了方向。从马克思主义一脉相承的人民监督理论来看,人大监督权,从根本上说,就是人民当家作主、管理国家事务的政治权力。这是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基石,是社会主义属性所决定的绝对不可动摇的国家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