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监督作为我国根本政治制度的重要内容,在理论和实践上都必然涉及到坚持党的领导、对人民负责和监督“一府两院”的关系问题。只有正确认识和准确把握这些与人大监督相关的重要关系,才能形成推进人大监督工作的合力,确保人大监督职能有效发挥作用。
(一)正确认识和准确把握加强人大监督与坚持党的领导的关系。我们党是执政党,维护党的领导,发挥党统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是保证人民当家作主权力,维护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宏伟目标的根本保证。“坚持党的领导”是载入宪法的,我们在人大监督工作中坚持和维护党的领导,就是维护宪法原则的具体体现。从人大监督的发展历程来看,工作每前进一步,都是党正确领导的结果。人大监督工作涉及到的都是本地区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中的重要事项,直接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和根本利益,政治性、法律性都很强,只有把人大监督工作始终置于党的领导之下,认真贯彻党的决策部署,坚持重要事项向党委请示报告制度,积极主动地取得党委的支持,才能保证监督工作的顺利进行。
我们强调人大监督工作必须坚持党的领导,从深层次上讲,还需要深化对政党制度的认识,尤其是要深化对中国共产党执政地位和领导方式的认识。政党在当今世界大多数国家都普遍存在。近现代民主政治都是政党政治,代议制民主政治必然是一种政党政治。政党制度和议会制度都是近代历史发展进步的产物,政党制度是民主制度运转的原动力。政党对国家的领导,或政党对国家政权组织的产生及其影响,是必然的政治规律,关键要看政党本身的阶级属性。中国共产党是马克思主义政党,忠诚地代表中国最广大人民和中华民族的根本利益。没有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就没有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社会主义新中国的国家政权就无从谈起,人民行使国家权力就无法变为现实。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权由其性质决定,是历史和人民的选择,其执政地位是不可替代的。党通过人大党组织和从事人大工作的共产党员,实施对人大监督工作的领导,支持人大依法履行监督职责。同时,党把依法执政作为治国理政的一个基本方式,坚持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并要求各级党组织和全体党员都要模范地遵守宪法和法律,不断推动宪法和法律的有效实施。党的方针指引、政策引导、工作推动和身体力行,为不断加强人大监督提供了重要的政治保证。
人大监督作为国家政治活动,必须坚持党的领导,这是发展人民民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必然要求。党和国家一再强调人大工作特别是监督工作要始终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其中最根本、最关键的是坚持和依靠党的领导。只有我们党的坚强领导和有力支持,人大监督工作才能保证正确的政治方向,坚定不移地向前推进。
(二)正确认识和准确把握人大对其它国家机关的监督和支持的关系。根据宪法规定,我国人大的权源在人民,政府和法院、检察院的直接权源在人大。因此,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下的国家权力监督体制是垂直、单向监督,即人民监督人大,人大监督政府和法院、检察院,但人大不能反过来监督人民,政府和法院、检察院不能反过来监督人大。在我国各国家机关的相互关系中,人大及其常委会处在国家权力的中心环节,这同西方资本主义国家因权源不同而形成的权力制衡体制有很大区别,尤其是性质上的根本不同,这是我们认识人大监督关系的出发点。同时,必须看到,各级人大和由它产生的“一府两院”都是在中国共产党统一领导下,以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为宗旨,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为共同目标的国家机关。这种权力的根源性、任务的共同性和目标的一致性,决定了人大监督的价值取向完全不同于西方国家的权力制衡原则,而必然是在社会主义和谐理念指导下的监督与支持相统一的原则。人大在处理与同级“一府两院”的关系时,既要讲监督,又要讲支持;既不讳言监督,又理所当然地对监督对象符合人民意志和法律规范的行为给予大力支持。
当然,监督和支持是内涵和外延不同的两个概念,监督的内涵不是支持,而是制约、督促和规范;支持的内涵也不是监督,而是支撑、鼓励和帮助。人大监督,既不能受西方国家权力制衡理论的影响,也不能步入将监督与支持混为一谈的认识误区。人大监督是为了防止滥用权力,发现和纠正偏差,保障公民权利,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监督是一种体制性强制力量,是人大的法定责任和主动行为,与被监督者“一府两院”的意愿无关,没有这种强制性,也就不成其为监督。同时,还必须指出,人大支持“一府两院”,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应有之义,人大既然产生其它国家机关,也就必然会而且应该去支持其它国家机关贯彻执行人大的意志和决定。我国宪法、代表法、地方组织法规定,人大代表要“协助本级人民政府推进工作”,就是支持政府工作的明确要求。人大通过选举、立法、决定重大事项和人事任免,在一定意义上是为“一府两院”提供合法性支持。人大围绕党委工作重点、政府工作难点和人民群众关注的热点问题,通过视察、调研等方式推动这些工作,不论初衷还是效果,也都是支持。“一府两院”依法向人大提出各项议案,实际上也有寻求人大及其常委会决策支持的含义,以便更加顺利地推行工作。人大支持其它国家机关推行工作,是我国根本政治制度的优势。毛泽东同志讲:“只有以人民代表大会作依靠,政府的力量才特别强大”。这一思想,明确地指出了人民政权中政府在人大支持下获取力量的重要特点。所以说,人大对“一府两院”的监督与支持,基于宪法和法律确定的人大同“一府两院”的产生与被产生、决定与执行的基本关系,两者并行不悖,相辅相成。人大监督实践中,监督与支持之间有交叉的地方,监督之中伴随有支持,支持之中伴随有监督,这说明人大对其它国家机关的监督与支持的两个基本职能是本来就有的。争论是“寓监督于支持之中”,还是“寓支持于监督之中”,是毫无意义的。人大依照监督法的规定,该监督的就理直气壮地抓好监督;人大对自己产生的国家机关,该支持的就毫不含糊地加以支持。人大监督的底气,源自党和人民的信任和支持,源自国家根本政治制度的本质要求,源自宪法和法律的明确授权;人大支持的原则,自然要坚守对党和人民负责,坚守人大制度的基本规范,坚守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权威和尊严。
长期以来,一些地方人大对其它国家机关的工作,既有支持上的不足,更有监督不力的突出问题,尤其是一些同志受传统思想文化消极因素的影响较深,曲解了社会主义和谐理念,好人主义和得过且过的心理直接作用于人大监督工作,致使人大监督过程中难以迈出步子。另一方面,作为被监督机关,也有不少人对人大监督工作在认识上有偏差,不愿意接受监督,甚至应付交差,规避人大的监督。这种状况,是无法适应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要求的,也必然会影响到各项现代化建设事业的顺利发展。目前,在人大监督制度上,一个突出的问题是人大监督的具体保障措施还很不完善,更没有规定不接受或消极接受人大监督的法律责任,仅靠人大监督的主动性和监督对象的自觉性,使得监督工作往往带有一定程度上的随意性,难以使人大监督取得应有的效果,需要我们在实践中不断探索,进一步从制度上加以规范,特别是努力构建和谐的权力运行机制,确保人大监督工作取得扎扎实实的效果。
(三)正确认识和准确把握人大对人民的责任和人民对人大的监督的关系。我国国家权力在本源上是属于人民的,从法理上讲,人民本应直接行使国家权力,但由于人民是一个抽象的政治实体,不可能由全国13亿多人都来行使国家权力,只能通过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将国家权力的主体与国家权力的运用衔接起来,从而保证国家的一切权力最终都掌握在人民手中。人大作为代表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由民主选举产生,必须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当然,人大向人民负责,是建立在有职有权的基础之上的,是名副其实的权力机关,否则,人民是不会将自己的权力委托给一个徒有形式而没有实质性权力的机构的。我国人民在党的领导下制定的宪法和法律,明确规定将立法权、监督权、重大事项决定权和人事任免权赋予人大直接行使,并通过人大产生并监督“一府两院”,使行政权、审判权、检察权始终沿着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轨道正确运行。人大肩负的责任重大,既要切实履行好宪法和法律赋予自己的四项基本职责,又要保证其它国家权力不能变异,因此必须具有高度的权威性,集体行使职权,集体向人民负责。这个责任,既是政治责任,也是法律责任,最根本的是保证国家权力必须按照人民的意志运转。
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必追究,这是现代民主法制社会的基本特点。人大运用职权的行为以宪法和法律为依据,在特征上是权力和责任的统一。人大的行为尽管是代表人民的行为,但毕竟属于国家机关,其权力是公共权力,运用权力的过程在通常情况下与人民意志具有一致性,同时也不可避免地会发生与人民意志相背离的些许问题,甚至产生法律责任。这种问题主要表现在,一是不当运用权力,违反法律规定的程序,超出法律规定的范围或作出损害人民群众利益的决策的行为;二是应作为而不作为,放弃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应有权力的运用。这两个方面是人大行为责任的法律界限,误用和失职的后果,必然会对国家和人民的利益造成损害,并对人大的权威性造成负面影响。
我国宪法规定了人民对人大的监督权,监督法明确规定了人大常委会对人民负责的原则和措施,目的就是保证人民权力的正确、全面运用,保障人民当家作主的地位。同时,宪法和法律规定了上一级人大监督下一级人大的实质性内容,通过依法审查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撤消下一级人大不适当的决议和决定的法律措施,进一步把人民对人大的监督权力落到了实处。人大要做到对人民负责,必须使自己的履职行为符合法律的规范,切实做到既不越权,又不失职。此外,人大代表作为人民代表大会的组成人员,应当认识到自己是人民意志的表达者,肩负着人民的重托和期望,自己的履职行为是一种政治责任和法律行为,必须不断提高素质,强化责任意识,坚持依法履职,真正把自己的意愿融入人民的意志之中,在国家权力机关中发挥应有的作用。同时,要自觉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确保履职行为符合人民的意志。
正确认识和准确把握几个重要关系确保人大监督的职能作用得到有效发挥
——人大监督理论研究之三
周新会(青海省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
日期:2012-0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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