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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郭汝琢就进一步贯彻实施好监督法提出要求

日期:2008-07-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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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0,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郭汝琢在西宁市、海北州区县首次人大工作研讨会就贯彻实施好监督法强调:

(一)贯彻和实施好监督法,必须始终坚持党的领导。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是做好人大工作的根本。人大工作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最根本的就是要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核心是坚持党的领导。中国共产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党的领导是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根本保证,也是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做好新形势下人大工作的根本保证。在这一点上,我们的思想认识必须十分明确,头脑要十分清醒,决不能有丝毫动摇。人大监督的一切工作,都要有利于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有利于巩固党的执政地位,有利于保证党领导人民有效治理国家。要始终把党的领导贯彻于依法监督的全过程,落实到监督工作各方面。人大常委会开展监督工作的年度计划,专项工作报告的重要审议意见、执法检查中提出的重要意见、建议,监督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都要及时报告党委或请党委协调解决,使人大监督工作始终在党的领导下进行,确保人大监督工作正确的政治方向。

(二)准确把握行使监督权的基本原则和要求,严格依法行使监督权。人大常委会的监督工作具有很强的政治性,在贯彻实施监督法中必须准确地把握和始终坚持以下原则:一是在指导思想上要紧紧围绕党和国家工作大局,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改革开放。二是要坚持民主集中制的原则,集体行使监督职权。在开展监督过程中,关于监督意向的确定、监督工作的实施,监督决定的作出,监督意见的处理,都必须严格按照法定的程序,经过常委会集体审议决定,坚持集体监督,集体行使监督权。三是要认真开展对“一府两院”工作的监督,促进依法行政、公正司法。县以上各级人大常委会对政府、法院、检察院进行监督,是宪法和法律赋予各级人大的一项重要职权,一定要按照监督法的规定,主要采取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听取和审议计划、预算、审计报告并审查和批准决算,开展执法检查,对规范性文件进行备案审查这几种方式,通过人大监督,确保宪法和法律得到正确实施,确保行政权、审判权、检察权得到正确行使,确保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得到尊重和维护。四是要坚持各级人大常委会的监督工作接受同级人民代表大会的监督,并在本行政区域内向社会公开。县以上各级人大常委会行使监督职权的情况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报告,接受人民代表大会监督,并向社会公布相关内容。五是要充分发挥国家权力机关表率作用,严格依法开展监督。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进程中,具有任何国家机关不可替代的重要地位和作用,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各项监督工作都要严格按照监督法的规定进行。人大监督要依照法定权限,做到既不失职,又不越权。常委会组成人员、代表个人不能直接处理具体问题,不要干涉具体司法案件。
   
(三)突出人大常委会监督工作的重点和实效。吴邦国委员长强调指出:“人大监督工作容易搞虚,不容易做实。增强实效是做好人大监督工作的关键。”增强监督实效,重点应解决好以下几个问题:一是在监督内容上,要把监督工作的重点放在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上,结合本地实际,切实加强对带有普遍性、倾向性问题的监督。当前,要重点围绕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大政方针,突出对相关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的监督,突出对党和国家相关政策贯彻执行情况的监督。二是在监督形式上,主要是抓好听取和审议“一府两院”专项工作报告;审查和批准决算,听取和审议计划、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和审计工作报告;开展执法检查;进行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等四项经常性监督工作。三是在监督方法上,注重把工作监督与法律监督结合起来,把专项监督与综合监督结合起来,把初次监督与跟踪监督结合起来,把听取专项工作报告与开展执法检查结合起来,把推动自行整改与依法纠正结合起来,要综合运用监督手段,努力增强监督实效。对于重点、难点问题,可以综合运用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执法检查、跟踪监督等形式,找准问题,抓住不放,认真抓、反复抓,一抓到底,着力推动问题解决,不断加大监督工作力度。

(四)要正确处理好加强人大监督与支持“一府两院”工作的关系。胡锦涛总书记在中央就制定监督法听取党外人士意见座谈会上强调:“人大对政府、法院、检察院进行监督,包括工作监督和法律监督,是宪法赋予人大的一项重要职权,是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人大作为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是代表国家和人民进行的具有法律效力的监督。人大监督的目的,在于确保宪法和法律得到正确实施,确保行政权、审判权、检察权得到正确行使,确保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得到尊重和维护”。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人大统一行使国家权力,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大产生,对人大负责,受人大监督。人大和政府、法院、检察院虽然职责分工不同,但目标是完全一致的,都是在党的领导下依法独立负责地履行职责、协调一致地开展工作。人大对“一府两院”的工作,既要监督,又要支持和促进。人大统一行使国家权力要尽职尽责,但不能代行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权。对于“一府两院”职权范围内的具体工作问题,人大不要管,管不了,也管不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