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三十条规定,决定青海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设立法制委员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民族侨务外事委员会、内务司法委员会、农牧环保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