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选举办法

日期:2005-1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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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结合青海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各项选举工作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青海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各项选举工作,由大会主席团主持。

三、青海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选举下列人员:青海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1人,副主任9人,秘书长1人,委员42人;青海省人民政府省长1人,副省长7人;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1人;青海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1人;青海省出席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21人。

四、青海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候选人,必须是本届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五、青海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秘书长,青海省人民政府省长,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青海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候选人数一般应多一人,进行差额选举;如果提名的候选人只有一人,也可以等额选举。

六、青海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副主任的候选人数比应选人数多1人,青海省人民政府副省长的候选人数比应选人数多1人,青海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的候选人数比应选人数多5人,进行差额选举。青海省出席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候选人数比应选人数多4人,进行差额选举。但全国人大分配给我省的少数民族代表名额共9名(其中藏族4名,回族2名,蒙古族1名,土族1名,撒拉族1名)必须予以保证。如果某个少数民族的代表当选人数没有达到全国人大的要求,则留下空额以后进行补选,各民族代表名额不能互相占用。

七、本次会议选举的出席第十届全国人大代表候选人,由主席团或代表10人以上联合提出;其他候选人由主席团或代表30人以上联名提出。主席团提名的候选人人数,每一代表与其他代表联合提名的候选人人数,均不得超过应选名额。

候选人名单,由大会主席团提交各代表团酝酿、讨论后,再由主席团根据多数代表的意见确定正式候选人。

代表联名提出各项候选人,由提名代表填写大会秘书处制发的《代表联合提名候选人登记表》,并向大会主席团书面介绍候选人的情况,说明推荐理由。

代表联合提名各项候选人的截止时间由大会主席团确定。提名登记表在截止时间以前送交大会秘书处组织组的,提名方可有效。

提名者在大会主席团确定正式候选人以前,如果要求撤回提名,要以书面形式提出,大会主席团应予同意。

代表联合提名的候选人,如果被提名者本人不愿意接受提名时,可以书面形式提出,大会主席团需向提名代表说明,应尊重本人意愿,可不列入候选人名单。

八、如果提出的十届全国人大代表候选人人数符合《选举法》规定的差额数、其他候选人人数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差额数,由主席团将全部候选人名单提交全体代表酝酿、讨论后,进行选举;如果提出的候选人人数超过规定的差额数,由主席团将全部候选人名单提交代表酝酿、讨论后进行预选。

九、预选以代表团为单位,分别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预选工作由大会主席团委托各代表团团长主持,预选监票员由各代表团在不是各项候选人的代表中推定,计票人员由大会秘书处在各代表团工作人员中指定,大会秘书处派员协助计票工作。预选采用人工计票方式进行。

预选选票由大会秘书处统一印制。代表对预选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可以投反对票,可以另选他人,也可以弃权。

各代表团出席预选会议的代表应超过该代表团全体代表的半数,方可进行预选。

各代表团的预选情况报告由预选主持人和监票人签字后,报大会秘书处汇总,向大会主席团报告。由大会主席团根据候选人在预选中得票多少的顺序,按照规定的差额数,确定正式候选人名单,提交大会选举。

十、大会选举时,出席会议的代表必须超过全体代表的半数,方可进行选举。

十一、本次人民代表大会各项正式候选人的选举共4种选票,即:“青海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青海省人民政府省长、青海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秘书长、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青海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选票”;“青海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副主任、青海省人民政府副省长选票”;“青海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选票”;“青海省出席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票”。

出席第十届全国人大代表候选人,中央提名的单独排列;省内的分民族按姓氏笔划排列。

本次选举的其他各项候选人,按姓氏笔划排列。

十二、本次人民代表大会各项候选人名单采取一次酝酿讨论、分两次全体会议进行选举的办法。第一次选举青海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青海省人民政府省长,青海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秘书长,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青海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青海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副主任,青海省人民政府副省长;第二次选举青海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青海省出席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第一次选举为二张选票,第二次选举为二张选票。一次发票,一次投票,分别计票。

各项选举的选票,加盖“选票”戳记的有效,未加盖戳记的无效。

十三、本次会议各项选举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代表对于确定的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可以投反对票,可以另选他人,也可以弃权。

十四、本次人民代表大会各项选举采用电子计算机计票,与会代表要严格按照规定的办法填写选票。

不能填写选票的代表可以委托其他代表代写,代写人必须完全按委托人的意愿填写。缺席代表不得委托其他代表代为填票、投票。

如果计算机自动计票系统出现故障或因故不能使用,改由大会计票人员人工计票。

选票填写模糊,字迹不清等疑难问题,由总监票人裁定。

十五、大会选举时,收回的选票数等于或少于发出的选票数,选举有效。收回的选票数多于发出的选票数,选举无效,应重新进行选举。

每张选票所选的人数(包括另选人数)等于或少于规定应选人数的为有效票,多于应选人数的为废票。

十六、候选人获得全体代表过半数赞成票,始得当选。得过半数赞成票的候选人超过应选名额时,按应选名额以得票多的当选。选举青海省出席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时,在规定的各少数民族代表名额内,该少数民族的代表如果获得全体代表过半数赞成票就可以当选,不因该少数民族以外其他民族的候选人得票多而受影响。

如遇得赞成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就得赞成票相等的候选人再次投票,以得赞成票多的当选。

如果当选名额少于应选名额时,不足名额另行选举。另行选举时,由主席团在没有当选的候选人中根据在第一次投票时得赞成票多少的顺序按照法律规定的差额比例确定候选人,进行差额选举,以超过半数赞成票多的当选。

十七、本次大会选举设总监票人1名,监票人9名(每个代表团1名)。监票人由各代表团从不是各项候选人的人大代表中推选,总监票人由大会主席团在监票人中提名,一并经主席团提请大会通过。总监票人、监票人在大会主席团领导下,对每次选举时的发票、投票和计票进行监督。

计票工作人员由大会秘书处指定。

十八、会场共设4个投票箱,代表按座区分别到指定票箱投票。

十九、投票时,监票人首先在自己座区投票,随后主席团成员和其他代表按座区依次投票。

二十、投票结束后,当场打开票箱,取出选票,由监票人和工作人员当场清点投票张数,并由总监票人将投票结果报告大会执行主席,由大会执行主席宣布选举是否有效。

二十一、计票完毕,由总监票人向大会执行主席报告选举结果,并由执行主席向大会宣布。

二十二、选举办法未尽事宜,由大会主席团依照《选举法》、《地方组织法》处理。

二十三、本选举办法,经青海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全体会议通过施行。

填票注意事项

一、参加大会选举的代表,填写选票时,请用大会统一发给的2B铅笔填写,不要使用其它书写工具。

二、填写选票,字迹要清楚、准确。

三、填写选票时,对候选人投赞成票的把候选人姓名右边“赞成”栏的“○”涂黑;投反对票的,把候选人姓名右边“反对”栏的“○”涂黑;投弃权票的,把候选人右边“弃权”栏的“○”涂黑。如果另选他人,则在“另选他人”的空格内写上另选人的姓名。每张选票所选人数不得超过应选名额,否则为废票。

四、涂票时要把“○”涂满。如果填错选票,可以通过监票人更换选票,重新填写。

五、选票要保持清洁,不要弄脏弄湿和折叠,也不要在选票其它处涂写,以免影响计算机计票效果。

 

     大会秘书处

     2003年1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