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人大法制委员会是根据2001年1月省九届人大四次会议决定设立的专门委员会,从2001年7月开始负责本省地方性法规草案统一审议工作。一年多来,法制委员会在省人大及其常委会的领导下,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根据立法法、省人大及其常委会立法程序规定和常委会工作要点,积极开展工作,充分发挥委员会全体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完成了职责范围内的各项工作任务。
一、认真履行职责,做好地方性法规草案的统审工作
对地方性法规草案实行统一审议,是立法法规定的提高立法质量、
维护法制统一的新的立法模式,也是省人大及其常委会立法工作机制的重大改进。一年多来,法制委员会认真履行统一审议职责,根据省人大常委会年度立法计划,先后完成了《青海省省级预算审查监督条例》、《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办法》、《青海省外国人登山管理条例》、《青海省法律援助条例》、《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办法》、《青海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青海省发展中医藏医蒙医条例》、《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青海省发展中药藏药蒙药条例》、《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办法》、《青海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办法》和《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条例(修正案)》、《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修正案)》、《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办法(修正案)》等十五件地方性法规草案的统审工作,并对报请省人大常委会批准的《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规定》进行了审查。
法制委员会在统一审议工作中,注意坚持了以下几点:
1、强化宗旨意识,坚持立法为民。维护和保障人民的合法权益,是立法的终极目的。在统审中,法制委员会始终注意调整法规关于国家机关的权力和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权利的关系,努力纠正和消除不适当地扩大行政权力、增加群众义务以及部门利益合法化等问题,使法规更好地体现党的和国家的意志,有利于依法行政,为群众接受和遵守。
2、把握统审原则,维护法制统一。法制委员会遵循立法法和省人大及其常委会立法程序规定,对统审的每件法规草案,始终坚持以宪法和法律为依据,以调整法规草案的合法性为首要任务。对于实施性法规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已作规定的事项,首先纠正法规草案中与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相抵触的问题,其次研究调整与其他地方性法规的规定相矛盾或不一致的问题,使地方立法更好地体现维护法制统一原则,立法质量进一步提高。
3、严格立法程序,明确工作责任。为了保证统审工作有序进行,法制委员会和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建立了统审工作制度和项目负责制度。对进入统审程序的每件法规草案,确定一位领导负责,在常委会会议结束后的5日内,由内设处室按分工进行审议意见的整理汇总工作,及时编写法制工作简报,印发下次常委会会议。同时制定统一审议工作方案,对法规中需要研究协调的主要问题、工作建议、时间要求都作出具体安排,并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提出地方性法规草案修改稿和审议结果的报告、表决稿和修改情况的汇报,分别提请法制委员会会议、主任会议和常委会会议审议。
4、坚持民主集中制度,认真吸纳正确意见。一是充分尊重常委会组成人员行使职权,认真研究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经研究没有采纳的重要意见,均在审议结果的报告或者修改情况汇报中予以说明,由常委会会议决定。二是认真对待有关专门委员会的审议意见。法规草案实行统审机构统一审议和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相结合,是立法法规定的新的立法工作机制。法制委十分注意处理好与有关专门委员会之间的关系,通过认真听取和吸收专门委员会的审议意见、积极参加专门委员会组织的法规草案的起草论证、调研修改工作、邀请专门委员会人员参加法规草案征求意见座谈会、论证会、重大修改意见及时向专门委员会反馈等方式,共同为搞好地方立法工作、提高立法质量服务。三是正确处理法制委与常委会法工委的关系,协调一致地为做好统审工作尽力。四是重视不同意见,择其善者从之。统审中对不同意见不回避,不忽视,不草率否定,特别是对常委会组成人员和有关专门委员会的不同意见,逐条研究,及时沟通情况,分清利弊,慎重取舍,较好地吸收了正确意见。
5、坚持立法民主,认真调查研究。立法民主是社会主义立法的本质要求,也是提高立法质量的必经之路。统审工作中,法制委除了将法规草案印送常委会法制咨询组成员、有关单位、部门和专家、学者征求意见外,还采取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公布法规草案和深入基层调查研究等多种形式,广泛收集、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建议。如在审议《青海省法律援助条例》、《青海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青海省发展中医藏医蒙医条例》和《青海省发展中药藏药蒙药条例》等法规草案时,我委领导率工作人员,带着法规草案中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重要问题,到基层和有关单位进行立法调研,广泛听取不同利益群体的意见,掌握和了解情况,使法规的规定进一步植根于改革和发展的实践,体现和反映人民的愿望和要求,更加具有针对性、适用性和可操作性。对《青海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这一关乎千家万户切身利益的地方性法规,在条例草案起草之前,我委和省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省政府法制办、省计划生育委员会联合组成四个调查组,赴全省各地进行了广泛的立法调研,听取基层和广大群众的意见,全面了解计划生育工作的基本情况以及需要解决的突出问题,为制定好这部法规奠定了良好的基础。在常委会会议一审之后,根据主任会议的决定,又将条例草案下发到部分州、市、县人大常委会,由他们分别征求各地、各方面的意见。同时我委还在分管的常委会领导的带领下,多次到基层召开由党委、政府领导及有关部门负责人、乡村计划生育工作人员及群众参加的座谈会,广泛听取实际工作者和人民群众的意见,收到了较好的社会效果。为了进一步扩大立法民主,提高立法质量,2002年12月,我委还根据主任会议的决定,与常委会法工委联合举行了《青海湖流域生态环境保护条例(草案)》立法听证会,迈出了省级立法听证的第一步。经过认真准备和精心组织,听证会上,13位听证陈述人就法规草案中规定的管理体制、野生动物保护与草原建设、生态环境保护与发展旅游等产业的关系等问题,分别陈述了观点和意见,提出了具体的立法建议,为进一步修改好这部法规草案提供了理论和实践资料,也为通过立法听证扩大立法民主积累了经验。
二、加强自身建设,夯实工作基础
良好的队伍素质和有序的内部管理,是完成各项任务的力量来源和工作保证。一年多来,我委在机构初建、任务新、要求高、人员少、工作缺乏经验的情况下,以建制度强素质为重点,坚持高标准、严要求,重视和加强委员会自身建设,提高整体素质,为发挥委员会的职能作用打好基础。
一是积极组建委员会内设机构,充实配备人员,为开展统审工作创造条件。在常委会党组的关心和办公厅、各专门委员会的支持下,采取内部抽调和公开招录的办法,较快地完成了处室建立和人员配备工作。
二是加强政治学习,明确立法和工作的指导思想。组织委员和全体干部认真学习“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五大、十六大精神,进一步增强了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意识和为人民做好立法工作的自觉性和责任感。加强了法律知识和立法技术学习、研究,采取自学和集体讨论相结合等方法,积极组织学习立法法和省人大及其常委会立法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努力提高队伍的立法业务水平。
三是抓紧建章立制,规范工作程序。法制委员会成立之初,基于从事立法工作的机构首先自身工作应当规范化的认识,把内部制度建设摆在了十分重要的位置。在学习和借鉴兄弟省区人大开展统审工作经验的基础上,制定了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工作职责、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工作规则、省人大法制委员会立法工作细则及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办公室、社会处、经济处工作职责等工作制度,保证了委员会的各项工作真正有章可循。
四是加强与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兄弟省区人大统审机构的工作联系,了解信息,开阔视野,不断提高工作水平。
一年多来,法制委员会在地方性法规统一审议、提高立法质量方面做了一些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由于我省统审工作还处于逐步熟悉和探索阶段,统审中如何进行重大问题协调,如何处理重复立法问题,如何做好统审问题调研,以及如何进一步协调与其他专门委员会的关系等许多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统审工作程序和方法还需进一步完善;统审工作人员少,整体素质还有待提高。这些问题,需要在今后的工作中进一步研究和改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