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内务司法委员会工作报告(书面)

日期:2005-12-27
字体:【 打印本页

省九届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是在省九届人大一次会议上决定产生的。五年来,内务司法委员会在省人大及其常委会的领导下,以邓小平理论和党的十五大精神为指导,认真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紧紧围绕党的中心任务,依法履行职责,积极协助常委会开展立法和监督工作,促进内务司法机关依法行政、公正司法,努力为青海的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较好地完成了各项工作任务。现将五年来的主要工作报告如下。

一、结合实际,积极开展立法工作

本届以来,委员会把积极协助常委会开展立法工作作为实行和推进依法治国、依法治省的前提和基础,在维护国家法制统一的前提下,从我省实际出发,围绕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大局,体现地方特色,有重点、有步骤地进行地方立法。五年来,由内务司法委员会负责研究、审议、修改和牵头起草、提出议案,经省人大常委会通过和批准的地方性法规、单行条例等共18件。

(一)立法法实施前,做好地方性法规草案的审议修改工作。立法法实施前,委员会审议地方性法规是“一包到底”的办法。经委员会审议、修改,省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地方性法规6件。分别为青海省严禁赌博的规定(修改),青海省村(牧)民委员会选举办法,青海省实施防空法办法,青海省征兵工作条例,青海省民兵预备役工作条例,青海省实施消防法办法。委员会坚持立、改、废相结合,根据法律修改和形势发展的需要,提请常委会废止了青海省保护老年人合法权益条例,青海省关于律师执行职务的若干规定,青海省实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办法和青海省国防教育暂行条例。

(二)立法法实施后,做好地方性法规草案的初审和起草工作。立法法实施后,委员会按照我省立法体制的变化和分工,初审了3件地方性法规,其中,由委员会提请审议的2件。会同有关部门起草了青海省法律援助条例草案,向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提出了议案,在二十七次会议上获得通过。为规范我省的司法鉴定工作,委员会与有关部门在广泛深入调研的基础上,起草了青海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草案,并向常委会第三十三次会议提出了议案。初审了青海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草案。

(三)做好单行条例的审议修改工作。对于我省五个自治州人大制定的有关内务司法方面的单行条例,我委坚持提前介入,提出意见,先后提请常委会审查批准了5件单行条例,分别是:玉树藏族自治州城镇暂住人口管理条例,海南、玉树、海北三个藏族自治州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关于施行婚姻法结婚年龄的变通规定。

(四)做好其他有关地方性法规的调研论证工作。委员会开展了司法监督方面的立法调研,并起草了有关法规草案。参与了工会法实施办法、西宁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修订)、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实施办法等立法调研项目的前期调研论证。

(五)做好法律草案征求意见的整理上报工作。五年来,委员会共承办全国人大下发征求意见的法律草案20件。其中,在组织法和基本法方面有: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澳门特别行政区驻军法,公益事业捐赠法,关于惩治期货犯罪的决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对审判和检察工作中重大违法案件实施监督的规定,关于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解释,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第四百一十条修正案,引渡法,国防教育法,行政强制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在保障公民权益方面有:收养法,兵役法修正案,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修改草案,婚姻法及修正案,工会法修正案,公民身份证法等。对这些法律草案,我们召开有关部门和专家学者座谈会,广泛听取意见,并对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及时整理上报全国人大有关部门,一些意见和建议得到了采纳。此外,对省内有关地方性法规、单行条例、政府规章草案中的相关问题,提出了意见和建议。

二、注重实效,开展监督工作

五年来,委员会把监督放在与立法同等重要的位置,把促进依法行政、公正司法贯穿监督工作的始终,突出重点,讲求实效,积极协助常委会开展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取得一定成效。

(一)协助常委会制定并督促落实有关决议、决定,促进依法行政和公正司法。为贯彻落实依法治国方略,推进我省民主法制建设,强化执法监督保障机制,促进依法行政和公正司法,委员会在征求有关方面意见,借鉴外省市人大工作经验的基础上,研究、拟定了关于进一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决议,在全省行政机关、司法机关推行执法责任制的决定,加强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决定,并在常委会第十一、十二、二十四次会议上通过。委员会分别于2000年、2001年和2002年,协助常委会并组织本委委员,对省“一府两院”共40多个部门建立和推行执法责任制的情况有重点、有步骤地进行了检查。通过连续三年检查,对省级行政、司法机关建立执法责任制、督察制、执法公示制、错案和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等“四项制度”并向基层推进起到了促进作用。

(二)搞好述职评议。根据常委会主任会议的决定,委员会协助常委会组织开展了对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钱应学、省司法厅厅长孔国柱述职评议前的调查工作,坚持客观、求实的原则,改进工作方法,使评议调查报告比较客观、准确,指出的问题与提出的建议具有针对性,增强了评议效果。

(三)认真开展执法检查。五年来,委员会先后组织开展了9次执法检查,即:劳动法、矿山安全法及我省实施办法、居民委员会组织法、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刑事诉讼法、残疾人保障法及我省实施办法、工会法、未成年人保护法、防空法及我省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并针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向常委会或主任会议作出报告。

(四)组织开展调查视察。五年来,委员会围绕内务司法机关在执法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和人民群众反映的“热点”问题,有针对性地组织开展了多次调查和视察活动。组织部分委员,先后对我省城镇、农村、牧区开展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三五”普法和依法治理情况进行了视察;对我省政法队伍集中整顿情况进行了检查,并向全国人大内司委写出了专题报告,同时向政法部门提出了进一步深化队伍整顿的工作建议;对我省部分地区和单位行政执法和司法情况、农村牧区民主政治建设情况进行了视察;为了总结和加强人大内务司法监督工作,委员会对各级人大常委会开展代表评议和述职评议工作、司法案件监督工作的情况进行了调查,提出了今后开展司法案件监督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五)认真处理群众来信来访。为了加强案件监督工作,委员会制定了《省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关于对内务司法机关实施个案监督的试行规定》,并把受理公民的申诉控告作为开展司法监督的重要途径,加大了监督力度。五年来,委员会共接待人民群众申诉、求决、控告的来信来访1602件次,其中,来信562件,来访群众1040人次。针对不同情况和案件特点,采取多种监督方式,取得了明显效果。一是利用执法检查、调查、视察、评议、听取案件汇报等,敦促司法机关依法办案、公正司法。二是对委员会受理的重点案件向主任会议汇报,根据主任会议的意见,对案件的有关问题进行初查,听取办案机关的办理介绍,向办案人员了解情况,再向主任会议提出报告。三是主动与司法机关联系沟通,研究协商。对争议较大的案件调阅案卷,专题研究,向办案机关提出书面意见或建议。四是对一些长期上访人员,耐心开展释疑解难和说服教育工作。对上访人员的合理要求努力给予解决,注重办案的社会效果。五是针对申诉人提出的问题,向有关办案机关发出专函要求进行办理,明确提出具体建议和办理时限。通过登记转办、走访办案单位、定期催办督办、要求报告办理结果等多种形式,使一些案件得到公正处理。

(六)认真办理代表议案及意见建议。省九届人大期间,内务司法委员会对大会主席团交付审议的3件代表议案和2件代表建议,都进行深入调查,广泛听取有关方面的意见,认真负责地向常委会提出审议报告,向代表作出答复。省九届人大一次会议期间,许铁芬等代表提出了关于对执法责任制和错案追究制实施地方立法的议案。委员会在承办这个议案时,进行了认真的调查研究,建议将这个议案列入常委会工作规划。此后,根据主任会议决定,内司委结合我省实际,拟定了关于在我省行政司法机关建立和推行执法责任制的决定草案,经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七)积极开展妇女儿童维权工作。一是加强组织建设。换届后及时调整了内务司法委员会妇女儿童专门小组组成人员,为开展妇女儿童维权工作提供了组织保证。二是开展执法检查。对未成年人保护法进行了执法检查,对执法中存在的问题,提出了意见和建议,转交政府有关部门采取措施,认真解决。三是开展了妇女儿童维权调查。委员会会同省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视察了妇女儿童工作,了解了建立健全机构及开展工作和编制、经费落实情况,实施妇女儿童纲要及妇女儿童权益保护方面的情况,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了一些意见和建议。四是在进行立法、执法检查、视察中注意吸收妇女儿童专门小组成员参加。在制定全省妇女和儿童发展纲要时,组织妇儿小组成员参与研讨。五是承办了一些妇女的申诉或控告案件,督促司法机关和有关部门依法处理侵犯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案件。

三、拓宽渠道,加强工作联系与交流

一是加强同全国人大有关委员会的联系与交流。派员参加了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召开的有关会议;委员会就监督中的疑难问题向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请示,报送有关材料,报告工作情况;协助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万绍芬、黄玉章等同志在我省开展立法调研活动。

二是加强与省外人大对口单位和机构的联系与交流。协助常委会举办了西北五省区人大内务司法(法制)工作联席会议;派员参加了西北五省区、西南十二省区市人大内务司法工作联席会议。通过与兄弟省区市交流和探讨开展地方立法、司法监督和基层民主建设方面的情况,拓宽了工作思路,促进了我省人大内务司法工作的开展;接待了外省市区人大对口部门来青考察调研;参与了澳大利亚政府援助“改进管理能力建设”项目前期设计团会谈事宜。

三是密切与省内务司法机关的联系与配合。制定了委员会与省内务司法机关的联系办法,加强联系与交流,委员会在视察、调查时邀请省内务司法机关的同志参加,重要工作安排及时进行通报,沟通情况,统一认识,促进了工作的开展。注重把监督和支持结合起来,督促省内务司法机关搞好工作,针对一些部门执法中存在的困难,为他们多方呼吁,创造条件,积极协调解决。

四是加强与省内基层人大法制机构的联系与合作。深入州地市县人大常委会就内务司法立法、监督等问题进行调研,及时总结工作经验,探讨工作思路,一些较大的活动与基层人大配合进行,相互支持、相互学习、增强合力,促进了人大内务司法工作的开展。

四、加强自身建设

(一)重视政治理论学习,把握正确方向。五年来,按照省上和机关统一安排,委员会和办公室工作人员认真学习了邓小平理论,党的十五大、十五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江泽民同志“七一”讲话、“5·31”讲话以及省委全委会、省人代会精神等。党的十六大召开以后,及时做出学习安排,把学习报告与国情、省情、人大实际、个人思想和工作实际结合起来,深入领会精神实质,不断加强思想和作风建设,注意检查和纠正自身在作风和工作中存在的不足,努力提高立法、监督质量和工作效率,认真履行职责。

(二)开展作风整顿,提高工作水平。按照党中央和省委的部署,委员会厅处级党员干部参加了人大机关的“三讲”教育和警示教育,加强理论学习,严格剖析自己,认真查摆问题,广泛听取意见,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提出整改措施。开展了新一轮解放思想讨论和机关的“下评上”活动。通过认真学习干部廉洁自律的有关规定,结合警示教育活动,制定了党支部廉政措施。根据机关安排,抽调办公室一名同志赴民和县马场垣乡进行了为期两个月的农村“三个代表”学教活动。

(三)发挥委员会整体作用,提高民主决策能力。委员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坚持集体行使职权,严格按程序办事,使各项工作程序化、规范化和制度化,议事水平不断提高。五年间共召开委员会会议33次,审议议案和决定问题时,充分发扬民主,畅所欲言,集思广益,经过充分的讨论和交流,集中大家的智慧进行决策,发挥了委员的整体作用,保证了立法和监督工作的规范运行。从工作实际出发,加强与委员的沟通和联系,及时通报有关情况,努力提高委员会整体功能,形成工作合力。本届委员以高度的党性原则和对人民负责的精神,积极参加委员会的各项活动,促进了委员会工作的顺利开展。

(四)抓好业务学习,完善工作机制。结合地方立法和司法监督的工作实际,委员会和办公室工作人员不断加强法律、内务司法业务知识的学习,努力提高思想政治水平和业务能力。注意收集积累有关资料,积极开展理论和工作研究,关注立法和监督工作的最新动态。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研究制定了《来信来访案件办理程序的规定》。为适应新形势下开展司法监督工作的需要,在借鉴外省市人大经验的基础上,向常委会办公厅提出了设立内司委司法监督处的意见,就设立委员会信访接待室等有关问题向常委会写出专题报告。

回顾五年来的工作,内务司法委员会在省人大及其常委会的领导下,认真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和基本方针,围绕大局,突出重点,依法履行职责,注重发挥委员的作用,坚持集体行使职权,减少主观随意性,增强决策科学性,较好地完成了各项工作任务。特别是坚持从实际出发,注重从看准的、条件成熟的、力所能及的事情做起,逐步推进,力求实效。但是,在工作中还存在一些困难和问题,主要是监督工作的力度还不够,手段不多,措施不硬,特别是对有关问题跟踪督促“一府两院”有关部门加强整改做得还不到位。产生这些问题除主观努力不够外,客观上与缺乏内务司法专门监督机构有一定关系。内司委办公室虽有4个编制,但长期以来实有3名工作人员。人员数量、能力不完全适应工作需要,自身建设有待进一步加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