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规定,青海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民族侨务外事委员会、内务司法委员会主任委员人选,由主席团在代表中提名,大会通过。
二、 通过青海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民族侨务外事委员会、内务司法委员会主任委员人选,采用举手表决的方式,分别依次表决,以全体代表的过半数赞成,始得通过。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规定,青海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民族侨务外事委员会、内务司法委员会主任委员人选,由主席团在代表中提名,大会通过。
二、 通过青海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民族侨务外事委员会、内务司法委员会主任委员人选,采用举手表决的方式,分别依次表决,以全体代表的过半数赞成,始得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