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选举办法

日期:2010-08-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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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 ,结合青海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选举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青海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的选举,由大会主席团主持。
        三、本次大会增选青海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副主任1 名,补选青海省人民政府省长,选举青海省出席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1 名,补选青海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4 名。
        四、本次大会增选青海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副主任、补选青海省人民政府省长、选举青海省出席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补选青海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均采取候选人数同应选人数相等的办法,进行等额选举。
        五、本次大会各项候选人由大会主席团提名,提交全体代表酝酿讨论后,提请大会进行选举。青海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候选人必须是青海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六、大会选举时,出席会议的代表必须超过应到代表的半数,方可进行选举。
        七、大会选举设监票人9 名,其中总监票人1 名。监票人由各代表团从不是候选人的省十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中推选,总监票人由大会主席团在监票人中提名,一并提请大会通过。总监票人、监票人在大会主席团领导下,对选举时的发票、投票和计票进行监督。大会选举工作人员由大会秘书处指定。
        八、本次大会增选青海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副主任、补选青海省人民政府省长、选举青海省出席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补选青海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的选票各1 张,在同一次大会上分两次投票,分别计票。选票上加盖“选票”戳记的有效,未加盖戳记的无效。
        第一次投票,增选青海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副主任,补选青海省人民政府省长。
        第二次投票,选举青海省出席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补选青海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
        九、本次大会选举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代表对于确定的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可以投反对票,可以弃权,也可以另选他人。
        代表对选票所列候选人表示赞成的,在候选人姓名上方空格内划“○”;表示反对的,在候选人姓名上方空格内划“×” ;表示弃权的,在候选人姓名上方空格内不划任何符号。另选他人的,应先在不同意的候选人姓名上方空格内划“×” ,然后在下面的空格内写上另选人的姓名,并在另选人姓名上方空格内划“○”。选票用钢笔或者签字笔填写,符号要准确,字迹要清楚。到会代表填写选票有困难的,可以委托其他代表代为填写,代写人必须完全按委托人的意愿填写。缺席代表不得委托其他代表代为填写。
        十、每张选票所选的人数(包括另选人数)等于或少于规定应选人数的为有效票,多于应选人数的为无效票。选票填写模糊,字迹不清等疑难问题,由总监票人裁定,并向大会执行主席报告。
        十一、大会执行主席根据总监票人报告的投票结果,向大会宣布选举投票是否有效。收回的选票数等于或少于发出的选票数,选举有效;多于发出的选票数,选举无效,应重新进行选举。
        十二、本次大会选举采用人工计票的方法进行计票。候选人获得应到代表过半数赞成票的,始得当选。
        大会执行主席根据总监票人报告的计票结果,向大会宣布当选人名单。
        十三、选举办法未尽事宜,由大会主席团决定。
        十四、本选举办法经青海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第三次全体会议通过后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