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青海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代表提出的议案处理意见的报告
省十届人大四次会议副秘书长 刘春耀
大会主席团:
本次会议期间,出席会议的代表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及省委十届七次全委会精神为指导,积极履行代表职务,围绕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就我省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及建设和谐青海等方面,积极向大会建言献策,截止1月16日18时,共向大会提交议案14件。
这些议案的内容主要是:加大地方立法步伐,保障全省社会、经济各项事业全面发展;加大生态环境保护力度,促进生态建设;加大基础建设投资力度,改善经济投资环境;加大教育、医疗改革力度,保障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等方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青海省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大会秘书处议案组会同省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对这些议案进行了认真的分析研究,提出了如下处理意见:
一、在代表提交的14件议案(草案)中,有12件的内容不属于省人代会的议案范围,经与有关代表团和提出议案的代表协商同意,转为代表建议、意见办理。
二、对玉树州代表团史国枢等10名代表联名提出的关于将《青海省三江源生态建设和保护条例》(草案)列入立法规划的议案,作为法规案,交由省人大农牧环保委员会审议。
对海东代表团杨三存等10名代表联名提出的关于修改《青海省实施〈森林法〉办法》的议案,交由省人大农牧环保委员会审议。
以上两件议案,由省人大农牧环保委员会审议后,提出是否列入省人代会或省人大常委会会议议程的意见。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
附件:1、 史国枢等10名代表联名提出的关于将《青海省三江源生态建设和保护条例(草案)》列入立法规划的议案
2、 杨三存等10名代表联名提出的关于修改《青海省实施〈森林法〉办法》的议案
附件1:
关于将《青海省三江源区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条例》(草案)列入立法计划的议案
青海三江源区地处青藏高原腹地,独特的生态环境造就了世界上高海拔地区独一无二的大面积湿地生态系统,使得在地势高寒、大气贮水能力甚差的半干旱气候区内可以贮存生命之水,加上高原地形的抬升,强化了该区域的局部降水,黄河、长江、澜沧江得以同源于此。三 条江向下游年供水约600亿立方米,成为“中华水塔”甚至“亚洲水塔”。该湿地系统具有水陆过度性、系统脆弱性、功能多样性和结构复杂性等基本特征,在水资源涵养、减缓径流、蓄洪防旱、防灾抗灾、降解污染、维持生物多样性等方面有着其他生态系统不可替代的作用,具有巨大的生态功能。高原独特的地理环境和特殊气候条件,也发育了三江源区独特的生物区系,被誉为高寒生物自然种质资源和高原基因库。
三江源区地质历史古老而又年轻,生态系统复杂而又脆弱,生物物种丰富而又易遭破坏。随着这些年来气候变化因素和人类社会经济活动的日趋频繁,源区生态恶化趋势不断加剧,草场退化与沙化显著,水土流失日趋严重,草原鼠害猖獗,产水量逐年减少,生物多样性急剧萎缩,人口、资源、生态与发展之间的矛盾日益突出,保护自然生态与自然资源的形势随之日益严峻。为了有效保护这个地区的生态,2000年5月,省政府批准建立三江源省级自然保护区。2003年1月,经国务院批准为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同年7月,韩启德副委员长率九三学社中央考察团对三江源生态保护和治理进行考察后,提出“关于加大三江源地区生态保护和建设力度的建议”,得到党中央、国务院的高度关注。胡锦涛总书记、温家宝总理、曾培炎副总理等党和国家领导均作了重要批示。2005年1月,“青海三江源自然保护区生态保护和建设总体规划”经国务院常务会议正式批准,开始全面启动实施。
三江源区生态保护建设作为西部大开发战略决策的主要内容之一,国家投入75亿元用于该地区生态的拯救性保护和恢复。这是保障三江流域及下游各国的生态安全,满足可持续发展的重大决策。三江源区生态保护和建设,作为国家西部大开发的骨干工程,是一项投资大、周期长、具艰巨性和复杂性的系统工程,也是惠及三江流域乃至全国人民福祉的宏大工程,不仅关系到源区民族经济社会的发展和各族人民脱贫致富的根本利益,更关系到我国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和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宏伟目标的大局。因此,组织实施好国务院2005年初批准的《总体规划》,真正用好这笔巨额资金,最终实现总体规划确定的目标,除了各级政府和各族人民的不懈努力外,还需要用法制作保障。为此,抓紧立法显得十分紧迫。
我们在经过两年实地考察了解后,结合三江源区实际和多年立法实践,起草了《青海省三江源区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条例》(草案)。后经多次论证、征求意见、反复修改,拿出了修改三稿。《条例》(草案)共45条,主要内容包括立法目的、立法依据、适用范围、指导方针、保护建设原则、规划实施、保护管理、监督保障以及法律责任等。但因种种原因,这个条例(草案)至今没有列入立法计划而被搁置了下来。为了更好地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青海,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特提出本议案。
一、将这项法规(草案)尽快列入立法计划。尔后,进入立法程序,再进行论证、协调、修改,使其更加完善、成熟,尽早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
二、这项法规议案最好由省人民政府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