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代表:
现在,我代表省高级法院向大会报告工作,请审议,并请省政协委员和列席同志提出意见。
2008年以来,在省委正确领导,省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监督,省政府、省政协有力支持下,省高级法院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省十一届人大各次会议提出的要求,充分有效地发挥司法审判职能作用,在推进全省经济持续平稳发展、社会和谐稳定、民族团结进步中取得新成效。全省法院共审结各类案件173856件,比前五年上升14.3%。
一、调节民事关系,保障经济发展和民生建设
五年来,全省法院审结一审民事案件97671件,比前五年上升13.9%,标的额11.3亿元。2012年审结一审民事案件21844件,同比上升9.5%,标的额2.1亿元。
服务经济发展。为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农村牧区改革发展提供司法保障和法律服务。依法审结合同纠纷案件40424件,金融债权、担保、保险等案件8485件,房地产开发、建设工程纠纷等案件3381件,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等涉农案件643件,企业兼并、改制、破产等案件40件。依法完成庆泰信托的司法重整,为五矿国际信托公司挂牌成立奠定法律基础。重视对知识产权、生态环境、矿产资源的法律保护。及时做好玉树地震后的司法应对工作。玉树两级法院共办理各类案件3260件,在抗灾、重建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保护群众权益。妥善处理各类民生案件,努力践行司法为民宗旨。审结婚姻继承、相邻关系纠纷等案件43754件,人身损害、医疗、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等案件7085件,房屋买卖租赁、物业服务纠纷等案件2958件,劳动争议案件2561件。实行案件繁简分流和小额速裁试点,一审简易程序适用率为44.5%,比五年前上升3个百分点;适用小额速裁程序审结案件397件,其中调解撤诉的占98.7%,结案率100%,平均审理期限10天。
调处矛盾纠纷。认真贯彻调解优先、调判结合原则,在分清责任基础上,引导当事人自愿、合法达成协议,尽可能把适宜调解的案件调解解决。省高级法院与有关部门联合制定人民法院委托人民调解组织调解民事纠纷的意见,进一步健全多元化解决矛盾纠纷机制。一审民事案件调撤率逐年上升,2012年达到74.4%,高于全国法院平均值。坚持化解矛盾纠纷与保护国防利益相统一,维护军人军属合法权益。
二、惩罚刑事犯罪,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
五年来,全省法院审结一审刑事案件15292件,比前五年上升7.6%,判处罪犯16383人。2012年审结一审刑事案件3574件,判处罪犯3630人。
严惩严重犯罪。旗帜鲜明地开展反分裂斗争,保持对暴力、毒品和多发性侵财等犯罪高压态势,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直至死刑罪犯3535人。审结以建筑工程、政府采购领域为重点的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案件632件,判处罪犯892人。审结走私、诈骗等案件500件,判处罪犯512人。积极参与平安建设,配合公安机关开展缉枪治爆、打拐、打假、清网等专项斗争。
贯彻刑事政策。正确把握宽严相济的要求,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为358名符合条件的被告人指定辩护人,依法宣告61人无罪,判处缓刑5130人,免予刑罚314人,对19422名罪犯减刑、假释。落实刑事被害人救助基金制度,省高级法院发放救助金近27万元。把好死刑案件事实关、证据关和法律适用关,死刑案件报请最高法院核准率连续三年保持100%。贯彻教育、感化、挽救方针,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规范量刑环节。省高级法院制定《〈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明确规定量刑起点、基准刑、量刑情节及其调节幅度,使量刑程序相对独立,推进量刑规范化。全省法院刑事司法尺度趋于统一,确保了刑事法律正确实施。31.9%的一审案件当庭宣判,上诉率、抗诉率、二审改判率分别为16.6%、0.6%和16.1%。与之前相比,上诉率、抗诉率、二审改判率明显下降,服判息诉率上升。
三、解决行政纷争,推进依法行政和社会管理
五年来,全省法院审结一审行政案件1040件、国家赔偿案件 28件,比五年前分别下降6%和57.6%,涉及赔偿金额117.6万元。2012年审结一审行政案件255件、国家赔偿案件4件,同比分别上升23.8%和下降50%,涉及赔偿金额38.5万元。
办理行政案件。依法受理行政案件,履行司法审查职能。审结的一审案件中,通过协调和调解撤诉办理的669件;判决维持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或者确认有效的204件;判决撤销、变更、履行法定职责、确认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者无效的167件,行政机关败诉率16.1%。受理行政机关申请强制执行的非诉行政案件435件,审查后有75.2%的案件进入司法强制执行程序。保障行政相对人程序权利和实体权益,引导当事人依法、理性表达诉求。
注重协调互动。建立预防、化解行政争议联动机制,与行政机关形成合力。推动全省建立了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各级法院与当地政府法制工作部门、行政执法部门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分析研究当前行政复议、行政审判中的突出问题,通报行政争议典型案例,就普遍性问题协商沟通,通过庭审观摩或举办专题研讨、法制讲座等多种形式,统一行政执法和司法裁判尺度。
延伸审判职能。推进社会管理创新,促进社会管理法治化水平提高。全面实行行政案件司法审查报告制度。省高级法院连续四年梳理分析行政机关败诉主要原因,形成年度行政案件司法审查报告,报送省委、省人大常委会、省政府和省政协。我们按照省委领导指示,在全省范围内进行宣讲,对依法行政起到了促进作用。
四、严格依法执行,彰显司法公信和司法权威
五年来,省高级法院依法协调和督办、自办执行案件188件。全省法院加大执行力度,执结各类案件30623件,比前五年上升5.9%;执行标的金额4.5亿元,增长15.4%。2012年执结各类案件6907件,执行标的金额1.7亿元,同比上升88.9%。
清理执行积案。2008年11月至2010年1月集中清理执行积案活动中,共清理出积案6446件。其中,有财产可供执行案件1399件,占21.7%,全部执结;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5047件,占78.3%,均依法妥善处理。执结困难群体申请执行、涉及农民工工资和建筑工程款等重点案件710件。2012年开展涉党政机关执行案件专项清理行动,清理出的7件案件全部执结。建立特困群体执行救助基金制度,省高级法院共发放救助金近40万元。
用好强制措施。认真贯彻省人大常委会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决定。深入开展创建无执行积案先进法院活动,对各级法院执行工作定期排名通报。目前,全省有48个法院进入先进行列,占85.7%,其中23个法院连续两年被评为先进法院。组织反规避专项行动,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查封、扣押、冻结、划拨等5572件(次),对拒不执行生效裁判的361名“老赖”给予拘留、罚款,还以拒执罪追究了22人的刑事责任。
健全体制机制。建立和完善省高级法院院长为指挥长的统一管理、统一协调执行指挥体制,全省法院执行工作实现上下联动。建立执行审查权和实施权分权运行、相互制衡工作机制,监控督查案件执行全过程。建立有关部门协调联动机制,对被执行人采取强制审计、报告财产、限制出境、悬赏举报等方法。将执行工作纳入社会管理综治考核范围,合力破解执行难。当事人自动履行率比前五年提高7个百分点。
五、狠抓立案信访,强化源头治理和便民利民
五年来,全省法院审查受理各类一、二审、执行、减刑假释和赔偿等案件等178749件。其中,审查受理一审案件115284件,二审案件10643件,再审749件,分别上升13.4%、8.3%和下降1.5%。近两年信访投诉率连续下降并大大低于全国法院平均水平。
治理涉诉信访。深入开展清积案、化新访等专项活动。按照强化群众观念、坚持源头治理等要求,采取领导包案、评估预防、多元化解等措施,妥善办结一批涉诉信访案件。截至去年七月,中央政法委交办案件化解率为99.4%,其中,进京重复访案件化解率为100%。在全国率先推出涉诉信访终结认定办法,对6起案件作出终结认定。省高级法院依法发放困难群众救助金226万元。涉诉信访案件逐年下降,2012年接访人数比2007年减少87.4%。
严格申诉审查。扎实做好申诉和民事申请再审审查工作。2007年《民事诉讼法》修改后,民事申请再审案件提级管辖,省高级法院承担了解决申诉难的主要责任,受理此类案件数量上升近三倍,占全省法院受理此类案件的一半以上。省高级法院建立民事申请再审案件受理审查制度,审查申诉和民事申请再审案件847件,依法保障当事人的申诉权利。
落实司法为民。按照标准化要求建设立案信访窗口,有条件的法院在立案大厅设立残疾人无障碍通道,完善接待设施。实行咨询解答、立案审查、风险告知、诉讼引导和举证提示等“一站式”服务。扩大巡回审判和假日法庭,方便群众诉讼。进一步规范管辖权异议案件审查工作,统一受理标准。2012年省高级法院立案变更率为零。在立案前调解上下功夫,减轻群众诉累。加大司法救助力度,对经济困难当事人减缓免诉讼费245万元。
六、强化审判管理,保证案件质量和监督实效
在全省法院先后开展“审判管理年”和“深化审判管理年”活动,重点抓好均衡结案、质效评估、审判监督等环节。
力争均衡结案。从立案、审判到归档全程进行审限跟踪监控,对临近审限的案件,及时进行预警、督办。合理安排审判资源和办案时间,以月度、季度相对均衡结案为保障,实现收结案良性循环。建立科学的随机分案机制,协调案件流转各个环节之间的配合,确保审判工作高效运转。近三年来,我省法院均衡结案度均列全国前10位;2012年,各类案件结收案比为100%,结案同比上升11.9%。审限内结案率为100%。
实行质效评估。探索建立精细化的指标数据管理制度,全面准确掌控审判执行工作整体态势,确保司法决策的科学性和针对性。2009年我省法院案件质量评估综合排名居全国第8位;2010年案件质量综合指数超过全国法院平均水平;2011年14项数据优于全国法院平均值。其中信访投诉率、案件调解率等8项数据居前10位。2012年与2007年相比,全省法院一审案件服判息诉率上升0.8个百分点,二审、再审改判率基本持平。
完善审判监督。审结再审案件727件,其中改判、发回重审 374件,占同期生效案件总数的0.3%。认真贯彻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人民检察院对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工作的决定》。审结抗诉案件87件,其中改判、发回重审的占43.7%。积极开展为期三年的“百万案件评查”活动,省高级法院统一操作规范和评定标准,全省法院共评查案件23137件。对发现的问题通报讲评,边查边改边建,堵塞管理漏洞。
七、加大队建力度,提升司法能力和办案水平
全面加强法院队伍组织管理、思想教育、业务培训和职业保障,队伍整体素质有了很大提高。全省法院181个(次)集体和106名(次)个人受到省部级表彰。
突出理念引领。开展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创先争优和一系列主题教育实践活动,结合实际提出创建学习型、规范型、高效型、和谐型、创新型法院的“五型法院”目标。教育引导干警端正司法理念,从追求司法本位观念中解放出来,进一步增强服务大局理念;从一味恪守消极被动司法理念中解放出来,进一步增强能动司法理念;从机械司法观念中解放出来,进一步增强两个效果统一理念;从片面维护既判力观念中解放出来,进一步增强依法纠错理念。按照“抓党建带队建促审判”思路,与省委组织部联合发布《关于加强和改进全省法院系统党建工作的实施意见》,推动法院党的建设。与省委宣传部联合发布《关于切实加强全省法院文化建设的实施意见》,推动法院文化建设。健全惩防体系,严肃查办违纪违法案件。全省法院共有17名法官和工作人员受到党纪、政纪处分,其中7人被追究刑事责任。
优化队伍结构。着力推进领导班子建设,通过轮岗交流、上挂下派等多种形式,切实增强领导干部履职能力。不断加大对下级法院领导班子协管力度,认真负责地对27名中级法院领导班子成员提出选任意见。深化人事制度改革,加大竞争性选任干部力度,省高级法院对17个处级职位进行竞争上岗和公开选拔;先后从基层单位公开遴选40名法官、书记员和工作人员。实行法官绩效考评,制定法院目标管理和法官审判绩效等5个考评办法。2010年,省高级法院重新制定“三定”方案,理顺岗位职责,轮岗交流67人(次)。认真开展干部挂职锻炼工作,全省法院72名业务骨干到北京法院跟案学习、30名干警到基层单位挂职锻炼。
致力业务培训。重点抓好岗位技能培训,举办各类业务培训班143期,共有5760人(次)接受培训。选派996名(次)干警参加国家法官学院和系统外培训。五年来,努力做到了人均至少接受两次培训。与西北政法大学、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等签订协议,举办民商事、刑事审判专业培训班。组织司法考试培训,416名干警取得从业资格。结合实际在全国藏区法院率先开展汉藏双语法官培训,举办培训班5期,培训人员230人(次)。在最高法院大力支持下,连续5批组织法官赴美国、德国、澳大利亚、泰国等交流学习。经过积极争取,国家法官学院青海分院获准成立,结束了我省多年来无法官培训机构的历史。
八、注重科学发展,筑牢基层基础和司法保障
省高级法院坚持按照可持续发展要求,强化基础工作、基层建设和司法保障,提高全省法院整体工作水平。
深化司法改革。省高级法院进一步健全审判委员会会议制度、党组会议制度、院长办公会议制度,从司法审判、司法人事和司法行政三个方面规范决策范围和程序。制定并认真落实督查工作实施办法,提升决策的执行力。对审判、执行、评估拍卖、司法鉴定等实行全公开,主动邀请各界人士旁听审案。建立重大案件新闻通报制度,充分利用新闻媒体和自办媒体,发表各类稿件4.7万篇(条)。完善审判制度和审判方式,制定证据审查规则和采信标准,规范案件庭审程序。建立司法审判专家智库制度,就复杂、疑难案件法律适用问题,充分听取专家学者的意见。
夯实基层基础。省高级法院成立法庭工作领导小组,多次对基层工作深入调研,主动商请有关部门落实基层人员编制、法庭设置、职级待遇问题。配合有关方面改革定向招录培养体制,为藏区法院培养法律和双语人才57名。统一招录、分批选调一批法律专业大学生补充到中、基层法院。推动建立北京等六省市法院援助青海藏区法院工作机制,促进藏区法院科学发展。克服重重困难,历时三年组织编译出版《汉藏对照法学词典》,填补了我国汉藏对照法律术语辞典类工具书的空白。最高法院专门为我们在京举办首发暨赠书仪式,在全国引起较大反响。
改善办案条件。配合财政部门制定分类保障政策,建立公用经费正常增长机制,出台和完善业务装备配备标准。五年来,中央政法办案补助经费达到4.8亿元,业务装备经费达到3.2亿元。投资2482万元,建成39个人民法庭。全省54个法院审判综合楼新建、改扩建项目和15个固定法庭建设项目列入省“十二五”规划。配发业务用车535辆,办公、办案设备3500余台,法庭设施360余套,安防设备240余个(套),法警装备上万件。完成三级法院广域互联网建设和设备、系统升级,建成高清视频会议、远程提讯系统,建成“数字法庭”148个,努力推进信息化应用。
各位代表,省高级法院制定《关于进一步加强自觉接受人大监督的意见》,在认真报告年度工作的同时,先后报告了专项工作,并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视察法院,积极配合执法检查,深化代表、委员联络机制。五年来,全省法院办复人大机关关注案件、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432件,其中省高级法院办复173件。邀请6248名(次)各级代表、委员和民主党派人士旁听案件915件,视察法院工作和参与案件评查299次,走访、接待和座谈1018次8510人。
回顾五年历程,我们深深体会到,做好青海法院工作,必须坚持党的领导、自觉接受人大监督,确保法院工作的正确方向;必须坚持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确保法律有效实施;必须坚持强化审判管理,确保审判质效不断提升;必须坚持狠抓队伍建设,确保公正廉洁司法;必须深化司法改革,确保法院科学发展。
人民法院事业健康发展,离不开各位代表、委员的鼎力支持。在此,我代表全省法院法官和工作人员,向各位代表、委员致以崇高敬意,表示衷心感谢!
我们清醒地认识到法院工作还存在不少问题和困难。主要是:司法能力有待增强,人才总量少,高素质法律专业人才紧缺,适用法律能力、信息化应用能力不足;有的法官司法不廉,作风不佳,甚至徇私枉法、违法办案;少数案件质量不高,程序有瑕疵,诉讼难、执行难未能根本解决,人民群众还不够满意;审判管理发展不平衡、进展不快;司法环境有待改善,有的为个案当事人向法院请托说情,有的不尊重、不支持、不配合法院工作。对此,我们将立足自身,积极争取各方支持,认真解决。
各位代表,今后五年是深入落实党的十八大和省第十二次党代会精神,确保我省与全国同步建成小康社会的重要时期。我们要埋头苦干,奋发有为,为我省实现跨越发展、保持长治久安,创造安全稳定的社会环境、公平正义的法治环境和优质高效的服务环境。今年是全面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的开局之年,是实施“十二五”规划承前启后的关键一年。我们将着重做好以下四项工作:
第一,充分发挥职能作用。正确把握人民法院宪法定位,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千方百计做好审判工作。妥善审理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推进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等方面的案件,推动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妥善审理民生案件,为群众权益保障提供更好的服务。打击敌对势力分裂、破坏活动,严惩刑事犯罪,参与平安建设,维护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在行政争议实质性解决上下功夫,促进依法行政。制裁污染环境、破坏资源等生态违法行为,推进大美青海建设。加大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力度,确保地方、民族特色文化发展繁荣。
第二,自觉抓好案件质量。按照规范化、信息化要求,继续完善审判管理体系,加强对下指导,健全内部监督制约机制,进一步提升案件质量、效率和效果。研究提出切实可行的制度措施,努力形成依靠制度规范案件庭审、防止文书瑕疵、提高审判质量的有效机制。立足实际认真落实最高法院加强均衡结案的意见,层层做到收结案动态平衡和良性循环。针对案件本身和当事人具体情况,在时机把握、措施适用等方面因案施策,争取最佳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树立人民法院和法官良好形象。
第三,不断提升司法公信。通过司法公开、司法宣传、普法教育等方式,进一步增强司法审判的亲和力和公信力。坚守司法公正,平等保护一切当事人的程序权利和实体权益。扩大司法公开,凡是应当公开、能够公开的司法活动全部公开,让司法权在阳光下运行。畅通民意表达沟通渠道,主动回应社会关切,让群众相信只要依靠法律程序,就能得到公正处理。继续发挥执行联动和威慑机制作用,加大反规避执行力度,实现执行信息系统和社会征信体系对接。适应涉诉信访法治化改革要求,注重源头治理和长效机制建设,依法解决群众诉求。
第四,着力加强队伍建设。深入开展以为民务实清廉为主要内容的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引导干警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改进司法作风,真正肩负起平安青海、法治青海的建设者、捍卫者重任。加强专业化、职业化、正规化建设,健全业务培训体系,逐步完善法官职业准入、人员分类管理和职业保障制度,提升法官和工作人员司法能力和司法水平。坚持从严治警,坚决反对司法不公和司法腐败,毫不手软地清除害群之马。探索建立非法干预案件的登记、通报制度,坚决防止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确保案件审判在法律轨道上运行。
各位代表,在今后工作中,全省法院要认真贯彻中央、省委对人民法院工作的总体要求,坚持对党负责、对人民负责与对法律负责的一致性,依法司法、勇于担当,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为建设新青海、创造新生活、全面奔小康提供更加有力、更加有效、更加充分的法律保障。
2008年—2012年全省法院审结各类案件情况图表(略)
注:图表中“单位:万”仅适用于柱状图 (略) 。
注:图表中“单位:万”仅适用于曲线图。2008年—2012年人民法院审结案件类型结构图(略)
2008年—2012年人民法院审结案件来源结构图(略)
2008年—2012年人民法院结案效果结构图(略)
名词和法律术语解释:
1、小额速裁:是一项重要的司法审判制度改革措施。根据我国基本国情和司法审判实践经验,能动适用现有法律规定,在繁简分流的基础上,对民事诉讼案件简易审理程序的再简化机制。对法律关系单一、事实清楚、争议不大、能及时有效送达法律文书并给付的案件快速审理、速裁速决。体现自愿、便民、快速、经济原则。当事人如对适用小额速裁程序作出的裁判结果不服,可在收到裁判文书第二天起10日内向作出裁判的法院提出异议申请。经审查异议不成立的,人民法院3日内裁定驳回申请;异议成立的,裁定撤销原判,运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2、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非诉行政案件:是指对于具有执行内容的行政行为,具有起诉主体资格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在法定期限内既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行政机关向人民法院提出执行申请,由人民法院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对该具体行政行为进行执行的案件。
3、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是指行政机关为被告人的行政诉讼中,行政机关法定代表人、主持工作的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依法出庭参加诉讼活动的制度。
4、反规避执行:负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给付义务的当事人、或对生效法律文书负有协助义务的其他人,采取转移、隐匿、处分财产、利用公司法人制度、虚假诉讼、恶意诉讼、隐瞒、漏报、拒不进行报告财产等形式,为财产给付设置法律、人为障碍,造成无财产可供执行的假象,以达到逃避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行为。反规避执行就是人民法院及其他协助单位对规避执行行为进行反击、压制和处罚的各项体制机制和措施手段的总和,是通过完善法律制度、提升管理水平,持续、有效地压缩被执行人规避执行空间,致使被执行人无法律和体制漏洞可钻,其任何尝试规避的行为均将遭遇执行机制的反制,反规避执行强调事前防范,并最终建立让被执行人及协助义务人不敢、不能规避的体制和机制。
5、执行审查权和实施权分权运行:是关于执行权合理配置和科学运行的一项重要措施,将执行权分为执行实施权与执行审查权,分由不同的执法主体按照不同的程序行使,互相制约,规范运行。执行审查权的范围主要是审查和处理执行异议、复议、申诉以及决定执行管辖权的移转等审查事项。执行审查权由法官行使。执行实施权的范围主要是财产调查、控制、处分、交付和分配以及罚款、拘留措施等实施事项。执行实施权由执行员或者法官行使。执行审查事项的处理应当采取合议制,体现为对实施权的监督,执行实施事项的处理应当采取审批制。分权运行有利于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的异议权能够得到正当程序的保障,防止消极执行。
6、立案变更率:是人民法院案件质量评估体系中,衡量立案公正与否的一项重要指标。指标含义是立案变更数占收案数的百分比。立案变更率高,反映立案质量不高。立案变更案件是指一审不予受理、驳回起诉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裁定上诉后,被二审撤销原裁定、一审判决二审驳回起诉、一审管辖错误二审撤销原判决的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