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届省人大民族侨务外事委员会在省人大及其常委会的领导和全国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的指导下,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履行宪法法律赋予的职责,积极开展民族宗教和侨务外事方面的立法、监督、调研等工作,圆满完成了省人大及其常委会交付的任务,各项工作取得了新进展。
一、五年的主要工作
(一)围绕中心,突出重点,积极推进立法工作。
民族宗教工作始终是关系我省构建和谐社会的一项重要工作。委员会全面贯彻落实党的民族宗教政策,根据省情实际和新形势下民族宗教事务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准确把握民族宗教立法工作特点,把加强民族宗教立法工作作为促进经济建设与社会事业协调发展,建设富裕文明和谐新青海的首要任务来抓。
五年来,委员会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审查批准的地方性法规1件,单行条例8件,废止2件。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青海省宗教事务条例》,废止《青海省宗教活动场所管理规定》和《青海省宗教教职人员管理规定》。根据省人大常委会立法计划的调整,指导制定了海南、黄南、海北、海西、果洛自治州藏传佛教事务条例,并提请常委会会议审查批准。这些藏传佛教事务条例在全国尚属较早制定,条例规定了政府管理与服务的职责,规范了对佛教活动场所和佛教教职人员的管理,进一步明确寺院设立民主管理委员会和群众监督评议委员会实行自我管理和群众监督相结合等内容。特别作出了藏传佛教寺院、教职人员作为社会基层单位和公民,应当将其纳入社会管理范畴统一管理等一些新规定、新举措,体现了以人为本、科学管理宗教事务的理念。藏传佛教事务条例的颁布实施,将省委宗教工作的特殊政策法规化,是宗教工作成功经验的制度化,在很大程度上减少了藏传佛教事务工作中出现空白、“盲点”和管理中的随意性,实现了从重管理轻服务到管理与服务并举的根本转变。这为探索藏传佛教寺院社会管理工作经验,促进寺院和谐稳定发挥了重要作用。这些宗教法规、条例的制定,是国家法律法规与地方性法规的相互补充和完善,初步建立了以依法管理宗教事务为根本、寺院社会管理与民主管理相促进的宗教工作新格局,为我省依法促进民族团结、宗教和顺、社会稳定提供了有力的法制保障。同时,委员会还指导修订了海西、果洛、玉树自治州藏语言文字工作条例,提请常委会会议审查批准。此外,根据省人大常委会的安排部署,委员会对民族宗教侨务外事方面的地方性法规以及自治条例和部分单行条例进行清理,对个别法规条例修订草案进行认真审查,统一“打包”作了适当修订。
在立法工作中,委员会从省情实际出发,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工作。在法规条例制定的过程中,首先坚持提前介入,统一思想和认识,加强与省政府有关部门和各自治州的联系,组织和参与法规条例的论证工作,就立法思路、框架和重点、难点问题多次沟通,对法规条例进行反复研究、推敲、修改,为常委会审议审查打好基础。其次坚持法制统一原则,围绕中心,服务大局,既注重与国家法律、法规相衔接, 又根据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特点, 着眼于解决本地区的实际问题。委员会在审查法规条例时,对于组成人员提出的建议意见进行认真分析,逐条梳理,对能吸收的意见建议做了相应修改,不能采纳的也分析了原因,中肯地给予答复,使制定的法规条例更加突出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体现地方特色,确保了法规条例的质量。第三,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发挥集体智慧,深入基层、深入群众。委员会在召开的论证会、座谈会以及委员会会议、常委会会议上,充分听取和采纳专家学者、组成人员的意见和建议,学习和借鉴外省区宗教立法经验,使制定的法规条例更加切合实际。
委员会还积极协助全国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就征求意见的护照法、驻外外交人员法、出入境管理法等有关法律草案提出修改意见建议,并按要求整理意见汇总上报。
(二)认真履职,注重实效,不断加强监督工作。
按照常委会监督工作的安排,2012年常委会会议听取省政府宗教工作专题报告。为了做好这项工作,委员会成立了由常委会分管副主任带队的调研组,赴西宁市、黄南州、海东地区就宗教工作情况进行了调研,听取了当地人大常委会、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的汇报,与所到州、市、地、县宗教团体的负责人、部分宗教教职人员和信教群众代表进行座谈,征求意见和建议,实地察看了部分宗教活动场所。调研组在基本了解我省宗教工作现状的同时,也发现了一些问题。如:对宗教工作的重要性认识不足、基层宗教工作部门力量薄弱、宗教活动场所民管会成员薪酬待遇发放不一、有关政策规定落实难、宗教团体建设和发挥作用方面滞后等问题。针对这些问题以及常委会会议审议的情况,汇总提出了进一步提高对宗教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建立健全工作机构,加强宗教队伍和宗教团体建设,创新寺院社会化管理方式,突出抓好公共服务保障以及加大对寺管会工作的支持力度等方面的审议意见,转省政府办公厅进一步研究办理,确保各宗教领域和谐稳定,社会安定团结。
根据常委会主任会议确定的重点督办的代表建议,在常委会分管副主任的带领下对贫困僧尼社会保障、降低少数民族贫困地区县级财政配套标准、东关清真大寺周边修建规划等6件代表建议进行督办。通过对重点建议的督办,有力地督促办理单位进一步提高办复代表建议的质量和效率,增强办理单位的人大意识、法律意识和责任意识。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和国家民族政策和法律法规,维护少数民族群众的合法权益,委员会于2010年和2012年与省委统战部、省民宗委、省监察厅、省政府督查室联合,对铁路、民航等窗口单位执行民族政策情况和对政府组成部门就《国务院实施〈民族区域自治法〉若干规定》执行情况进行了检查督办。通过检查督办,进一步提高了窗口单位执行党和国家民族政策的自觉性,加强了政府相关部门对贯彻《若干规定》重要性的认识,为党和国家民族政策和法律法规的贯彻落实起到了推动作用。
(三)求真务实,深入调研,不断提高工作质量。
委员会在完成全国人大来青开展调研工作的同时,根据法规条例草案的审议和监督等工作,先后就我省宗教工作、侨务工作、对我省藏区对口支援等工作情况以及民族区域自治法、清真食品生产经营管理条例、藏传佛教事务条例贯彻实施情况等方面进行深入调研,分别形成了多项调研报告,为常委会立法监督工作提供了参考。
一是围绕立法工作开展调研。委员会根据常委会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适时组织委员会组成人员深入开展调研,进一步拓宽立法思路,推动立法进程。如:在常委会分管副主任的带领下,委员会和省民宗委相关人员共同赴海南州、果洛州和四川甘孜等藏区就我省制定民族区域自治法实施办法和国家藏区政策实施情况进行调研。在掌握我省贯彻实施民族区域自治法基本情况的基础上,也看到了自治法的贯彻执行存在一些诸如配套法规建设不够、一些部门对自治法的重要性认识不到位、政策倾斜力度不够,一些优惠政策无法落实、民族人才培养力度不够等问题。针对这些问题以及借鉴外省的做法,调研组提出了加大自治法配套法规建设力度、加强学习宣传、实施生态补偿和资源开发补偿、增加民族自治地方财政收入、对不符合民族地区的优惠措施进行清理、加强民族干部人才队伍建设等方面的建议。为进一步贯彻实施民族区域自治法,制定我省实施办法打下了基础。
二是围绕民族宗教侨务工作开展调研。委员会在开展民族宗教工作调研的同时,2009年组织了由常委会分管副主任带队,针对全省侨务(归国藏胞)工作情况的考察调研。根据调研情况,调研组提出了进一步提高对做好新形势下侨务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创造更好的投资环境、加强调查研究,抓好归侨侨眷和国外藏胞的基础性工作,更好地为其提供服务、建立健全基层侨务工作经费和机构保障机制、进一步推动形成“大侨务”工作格局、对定居藏胞贫困问题采取有效措施加以解决、加强侨务法制建设、加大侨法的监督检查等意见建议。这也是多年来首次较为详细、全面了解掌握我省侨务工作现状和存在问题开展的专题调研。调研报告得到了省政府分管副省长的重视,批示政府有关部门采纳调研成果,并要求加以落实。
三是委员会完成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及有关专门委员会来青的调研工作,认真做好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司马义·铁力瓦尔地副委员长、陈昌智副委员长分别带队来青调研工作以及全国人大民族委员会列确、嘉木样副主任委员和全国人大华侨委员会李祖沛副主任委员来青开展的一系列调研的安排、协调和服务工作。调研组在听取省政府及相关部门汇报的同时,深入西宁、黄南、海北、海西、海南、海东等地区分别就建立促进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长效机制和加快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国家支持帮助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加快经济社会发展政策措施的落实情况、民族立法以及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执法检查整改建议落实情况进行调研,对我省民族地区在经济社会发展中取得的成绩、面临的困难和问题有了全面了解,并对青海未来的发展提出了意见和建议。这些建议和意见对于推动我省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各民族团结奋斗、和睦相处起到了积极作用。
(四)扩大宣传,积极交流,不断加强协作。
外事工作有了新起色。随着我省对外开放的不断深化,委员会外事接待工作逐年增多,外事接待工作取得了积极成果。五年来先后配合全国人大外事委员会、华侨委员会、办公厅外事局接待了加拿大加中议会协会代表团、美国国会高级助手代表团、丹麦议会外交政策委员会代表团等国家议会代表团以及西班牙侨领代表团。丹麦议会外交政策委员会代表团来青参观访问期间,省委书记、省人大常委会主任强卫会见了代表团一行。委员会与办公厅共同组织代表团与省发改委、省民宗委、青海大学进行了座谈,约见了新闻媒体,并安排到玉树州参观访问,给外宾留下了美好而深刻印象。这些国外议会代表团规格高,影响大,委员会高度重视每次外宾来访工作,反复协商,周密安排,细心服务,得到全国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外事局的充分肯定,也为委员会外事接待工作积累了经验。
联系交流更加密切。以会代学,以学促用也是委员会开展工作,内外沟通的重要抓手。2009年,委员会召开了全省人大民族侨务外事工作座谈会,与会人员认真学习领导讲话,探讨工作,深化认识,进一步推动了民侨外委工作。2011年,委员会与办公厅共同承办了中西部十七省区市人大民族工作座谈会。全国人大民族委员会、省委、省人大常委会对座谈会高度重视,省委书记、省人大常委会主任强卫等领导出席座谈会并作了重要讲话。与会人员紧紧围绕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的会议主题,深入交流人大民族工作经验和做法,营造了加强民族团结,共同做好人大民族工作的良好氛围。同年上海市区县人大干部民族宗教工作专题培训班在西宁举办,委员会组织伊斯兰文化和民族宗教工作方面的专家学者进行专题授课。同时,委员会积极派员参加全国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举办的研讨会、培训班和十七省区市人大民族工作座谈会21次。委员会按照每次会议主题认真撰写交流材料,学习会议精神,与各省区市人大同仁充分交流思想、学习经验,达到了互相学习,互相启发,共同提高的目的。
(五)主动作为,发挥优势,自觉做好维护社会稳定工作。
我省是一个多民族多宗教的省份,社会稳定、民族团结在全省工作中占有很重要的地位。委员会历来重视民族团结进步工作,认真学习党的民族理论和政策,牢固树立马克思主义民族观、宗教观和“三个离不开”的思想,自觉维护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维护祖国统一,为促进我省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尽职尽责。2008年拉萨“3·14”事件、2009年乌鲁木齐“7·5”事件发生后,委员会及时召开专题会议,旗帜鲜明地反分裂、反渗透,坚决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2012年,委员会针对省内部分地区出现的僧人自焚事件,召开以树立正确的是非观,倍加珍惜团结稳定的大好局面为主题的专题座谈会,对僧人自焚事件进行深入剖析和严厉谴责,用实际行动维护当前我省民族团结、宗教和顺、社会和谐稳定的大好局面。
(六)与时俱进,创新进取,着力加强政治素质和业务能力。
委员会始终坚持把学习放在首位,加深对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的理解,认真学习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历次全会精神、十八大会议精神,学习胡锦涛总书记、习近平总书记一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学习省委十一届历次全委会议、省第十一、十二次党代会和省人代会会议精神和有关法律法规知识。根据工作需要,修订了工作职责、议事规则及办公室工作职责,进一步规范了工作责任和制度。委员会组成人员认真履行职责,团结协作,积极主动,充分发挥各自优势和专长,做了卓有成效的工作。
委员会重视和加强办公室工作人员的思想、组织和作风建设。认真组织开展解放思想大讨论、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以及创先争优、“抓作风建设、促工作落实”等活动,按照“政治坚定、业务精通、务实高效、作风过硬、团结协作、勤政廉洁”的要求,重视发挥支部作用,开展党建工作,明确工作职责,增强服务意识,加强办公室组织建设,调动工作人员的积极性,为常委会相关工作和委员会各项工作做好服务。
二、几点工作体会
(一)始终把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作为工作的根本所在。在人大民族宗教和侨务外事工作中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就要认真学习马克思主义的民族宗教理论、深刻领会党在民族宗教和侨务外事工作方面的各项方针政策,把党的方针政策同本地区的实际结合起来,在各项工作中充分体现党的政治原则、政治方向和重大决策,把党的领导贯穿于依法履职的全过程。切实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办事,重要工作都及时向常委会请示汇报,遇到困难问题及时请常委会协调解决。立法监督等工作都要按照程序集体讨论决定,充分发挥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履职积极性和创造性,不断提高民主议事、集体行权的质量和水平。
(二)始终把维护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的根本利益作为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我省是多民族、多宗教地区,民族宗教工作是委员会的工作重点。委员会始终坚持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把互相尊重语言文字、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共同维护各民族团结放在首位,在工作中充分考虑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的特殊性,从省情实际出发,服从和服务于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在民族立法中,切实按照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充分尊重和保障各少数民族享有各项权利;在宗教立法中,准确把握依法对涉及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宗教事务进行管理的原则,努力做到了依法管理宗教事务,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
(三)始终把重视团结协作联系交流作为增强工作的重要措施。人大民族宗教和侨务外事工作涉及面广,内容丰富,需要各方面的支持配合。注重加强纵向联系横向交流,应是委员会工作的重要方法。一方面,委员会加强与全国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的联系,主动报送材料、报告工作、派员参加有关会议,在交流学习的同时积极反映我省民族侨务外事工作中存在的困难,争取指导和支持。另一方面,委员会重视和加强与省政府对口联系单位、外省人大、州市人大对口工作机构的联系和沟通,争取多方面的支持,确保各项工作顺利开展。加强与省政府对口部门的工作联系,适时召开对口部门联系会,保持工作信息畅通,工作交往密切。同时组织委员会组成人员到部分省区市学习考察,开拓视野,提高工作水平。加强与省内州市人大对口机构的联系协作,通过指导协助和相互学习、支持配合,促进我省人大民族侨务外事工作。
(四)始终把调查研究作为提高工作质量的重要途径。调查研究是掌握实情、发现问题,提高工作质量的基础,也是联系群众、集中民智的重要途径。委员会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紧密围绕拟定和审议有关法规、协助常委会开展监督、处理代表建议以及民族宗教侨务外事方面的重大问题开展调查研究。深入基层、深入群众,了解情况,掌握第一手材料,及时发现问题,拓宽工作思路,为全面准确地向常委会反映情况,更好地履行委员会职责发挥了作用。
总体来看,经过五年的努力,委员会的工作取得了一定成绩,发挥了较好作用,但还存在一些不足,主要是立法质量还需提高,联系少数民族代表还不够广泛,这些工作需要进一步加强和完善。
三、对今后工作的几点打算
党的十八大提出了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对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推进改革、发展、稳定作出部署,对新时期、新阶段的民族宗教侨务外事工作提出了新要求。我们要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大和省第十二次党代会精神,依法履职,做好委员会各项工作。
(一)以宣传贯彻十八大精神为契机,深入领会党对新时期民族宗教侨务外事工作的新要求,全面正确贯彻党的民族、宗教、侨务、外事工作的基本方针政策,深刻认识民族宗教侨务外事工作的重要性,不断提高正确处理新时期民族宗教侨务外事问题的能力和水平,使人大民族宗教侨务外事工作迈上新台阶。
(二)以深入贯彻落实民族区域自治法、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为重点,进一步充实和完善涉及民族宗教侨务外事方面的法规条例,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坚持实事求是、法制统一原则,根据国际、国内形势的变化,按照科学立法、民主立法的要求,积极推动立法工作取得新进展。加快推进我省民族区域自治法实施办法的制定工作;鉴于基层人大和穆斯林群众反映清真食品生产经营管理中存在的诸多问题,委员会加强调研,将该法规的修订提上议事日程;此外,随着我省这些年侨情的不断变化,对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实施办法进行调研,适时修订完善,以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同时指导玉树藏族自治州尽快制定藏传佛教事务条例,提请常委会会议审查批准。
(三)以深入基层加强调查研究工作为手段,把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热点、难点问题作为监督重点,运用法定监督形式,按照监督法和省人大常委会的安排部署,采取听取政府汇报、执法检查等多种形式,加强对涉及民族宗教侨务外事方面的监督检查,加强跟踪监督工作,务求实效,进一步推动监督工作取得新成效。
(四)以着力加强和改进内外交流为着眼点,密切与全国人大民族委员会、华侨委员会、外事委员会和各省区市人大相关部门以及各自治州、自治县人大常委会及其相关机构的联系和交流,加强与政府对口单位在民族宗教和侨务外事领域的联系与协作,提高认识,学习经验,不断开创我省人大民族宗教侨务外事工作的新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