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第4页第2段第6行“协调撤诉的95件。”修改为“协调撤诉的95件;依法作其他处理的82件”。
2、第9页第1段第10-11行“二审后达到96.1%”修改为“二审后占96.1%”。
3、第13页第2段第3行“准确把握宽严相济政策”修改为“准确把握宽严相济刑事政策”。
4、第14页第3段第1-2行“加强思想政治教育”修改为“加强思想政治建设”。
5、第20页2014年全省法院结案效果图中“一、二审裁判生效后当事人服判的案件98.7%”修改为“一、二审裁判生效后当事人未申诉、未申请再审的案件98.7%”。
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 董开军
2015年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