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3年1月,省八届人大一次会议设立了省人大法制委员会。1996年4月,省八届人大四次会议对专门委员会进行调整,撤销法制委员会,设立内务司法委员会,原法制委员会的工作任务基本上由内务司法委员会承担。为了全面反映五年的工作,我们将原法制委员会三年工作和内务司法委员会设立两年来的工作连接合并,向代表大会作出报告。
省八届人大任期的五年,正值我国由传统计划经济体制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转轨的重要时期,内务司法(法制)委员会在省人大及其常委会领导下,坚持党的基本路线,紧紧围绕党的中心任务,依法履行职责,努力推进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为改革开放、经济建设和社会进步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完成了省人大及其常委会交付的各项工作。
一、五年来的主要工作
(一)从我省实际出发,积极慎重地开展地方立法工作。
——积极探索地方立法的总体思路,协助省人大常委会编制三年立法规划,促进我省立法工作协调有序的发展。为了全面贯彻党的十四大关于高度重视法制建设,加强立法工作的精神,使我省地方立法工作适应培育和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法制委员会协助省人大常委会认真进行了立法规划的编制工作。一是受常委会委托,在1993年10月组织召开了全省地方立法工作座谈会。这次座谈会是省人大常委会建立以来第一次就地方立法工作进行专题研究的全省性会议。会议回顾总结了我省10多年来地方立法的工作和经验,研究讨论了进一步加强地方立法工作,更好地为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服务的总体思路、主要目标和基本任务,对提高认识,推动立法工作起到了一定作用。二是在认真调查研究,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协助常委会党组拟订了关于落实省八次党代会精神的实施意见,明确提出:“常委会要围绕保障和促进改革开放和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加快我省地方立法,特别是经济立法步伐,力争本届任期内,在坚持国家法制统一的前提下,制定一批能基本适应我省需要的地方性法规。”三是协助常委会编制了1995—1997年立法规划。全省地方立法工作座谈会后,我省立法工作呈现出很好的发展势头,省有关部门和西宁市、各自治州、自治县根据实际提出了104件立法项目,加强立法规划与协调,对立法工作进行统盘考虑,统筹安排,使之与全省经济和社会发展进程相适应,显得十分必要和紧迫。在常委会三位副主任的直接领导下,法制委员会认真分析了编制全省三年立法规划的必要性和可能性,提出了编制规划的指导思想和原则,在充分征求“一府两院”和西宁市、各自治州、自治县意见,反复协商讨论和统一思想的基础上,协助常委会召开了全省立法规划座谈会,编制出《青海省人大常委会1995—1997年立法规划》草案,经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19次会议审议通过并施行。这个立法规划突出了经济立法和地方特点、民族特点,体现了突出重点,统筹兼顾,立足实际,急用先立的原则,为我省立法工作有计划、有步骤、有重点地进行提供了依据。四是为了确保三年立法规划顺利实施,达到立法速度与立法质量的统一,促进立法工作向深层次和规范化发展,法制委员会还就加强立法工作、提高立法质量等问题提出了10点建议和意见,并经省人大常委会党组审议报经省委,省委转发了这个意见。在具体工作上,法制委员会协助常委会搞好立法协调等工作,并通过年度立法计划,按轻重缓急,合理安排立法进度,促进了立法工作的顺利开展。
——认真进行法规草案的研究、审议和修改,为常委会审议、制定和批准地方性法规、单行条例做好准备和服务。五年来,由内务司法(法制)委员会负责研究、起草、审议和修改,经省人大常委会通过或批准的地方性法规、单行条例以及决议有9件,分别为青海省实施《工会法》办法、青海省实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青海省实施《居委会组织法》办法、青海省罚款和没收财物管理条例、青海省消防条例、青海省实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和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开展第三个五年法制宣传教育的决议、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依法治省的决议。根据国家法律的修改决定和形势发展的需要,提请常委会适时废止了1984年制定的关于边远地区刑事案件办案期限的决定和1989年批准的西宁市严禁酗酒滋事的规定。内务司法委员会还审议了《青海省公证若干规定》(草案),考虑到国家正在着手制定公证法,涉及公证性质、范围等方面的问题需要国家立法确定,我们建议常委会等国家法律出台后,再结合我省需要制定实施办法。在具体立法过程中,我们遵循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的立法原则,坚持在维护国家法制统一的前提下努力体现地方特点和民族特点,提前介入法规草案的调研、论证和起草工作,力求尽量全面掌握情况,把问题解决在法规提请常委会审议之前,并及时组织编印法律依据和实践依据材料,分析法规草案涉及的重点、难点和焦点问题,为常委会议审议法规草案创造条件,提供服务。
——认真做好国家法律草案的意见征集和汇总上报,积极参与省内法规、规章的起草和修改工作。五年来,内务司法(法制)委员会共承办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内务司法委员会和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下发征求意见的法律草案27件。其中,在组织法方面,有地方组织法修改决定、选举法修改决定、法官法、检察官法、人民警察法、预备役军官法等法律草案;在刑事法律方面,有刑法修改决定、刑事诉讼法修改决定、监狱法、预防少年犯罪法和关于惩治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的犯罪的补充规定、关于惩治违反公司证券管理的犯罪行为的决定等法律草案;在国家安全法律方面,有国防法、防空法、国家安全法、戒严法等法律草案;在保障公民合法权益和行政法律方面,有劳动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律师法、仲裁法、国家赔偿法、行政监察法、行政处罚法、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法、消防法等法律草案。对这些法律草案,我们都及时召集有关部门、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进行座谈讨论,力求全面准确地反映青海的实际情况和修改意见,使我省在参与国家的立法中发挥应有的作用。与此同时,我们还参与了省内有关部门和地区的30多件地方性法规、单行条例、政府规章草案的讨论、拟订和修改工作,提出了相应的修改意见和建议。根据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实施《行政处罚法》几个问题的决定,对内务司法方面的30件地方性法规、单行条例进行了清理。
(二)协助省人大常委会开展监督内务司法工作,促进执法机关严格依法办事。
五年来,内务司法(法制)委员会坚持把协助常委会开展监督工作作为重要任务,不断增强监督力度,努力提高监督实效,特别在内务司法委员会建立以来,突出抓了监督工作,并初有成效。
——认真开展执法检查。五年来,内务司法(法制)委员会先后组织了居委会组织法、村委会组织法、工会法、妇女权益保障法、未成年人保护法、残疾人保障法、劳动法、法官法、检察官法、人民警察法、国家赔偿法、枪支管理法、刑事诉讼法、律师条例、公证条例、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劳教试行办法、关于禁毒的决定、关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决定等20个法律的执法检查,涉及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及部委规章30多个。每次执法检查结束后,我们都向常委会或主任会议作出报告,督促有关部门解决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提出改进和加强工作的建议,不断促进内务司法机关的执法工作。五年内,先后四次开展《妇女权益保障法》执法检查,其中两次在全省采取上下联动,各地自查,统一抽查的方法,声势大,内容广,效果好,全面掌握了妇女在政治、教育、劳动、财产、家庭婚姻、人身等各方面权益的保障情况,促进了《妇女权益保障法》在我省的深入贯彻实施。公安、司法工作情况直接影响党和国家的威信和形象,为了督促公安、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进一步树立“公仆”意识和依法行政、公正司法观念,内务司法委员会于1996年5—7月,组织了法官法、检察官法、人民警察法和国家赔偿法执法检查,推动公安、司法队伍建设和公正、文明执法。内务司法(法制)委员会还就执法检查中发现的劳教手段运用不充分,实施刑诉法中存在的思想观念、业务素质、物质装备不适应,居委会办公用房不落实等问题,向有关部门和司法机关提出改进工作和落实解决的建议和要求,促进其正确适用法律,落实法律的具体规定。
——有针对性地组织调查和视察。五年来,内务司法(法制)委员会多次组织委员开展调查、视察。通过调查和视察,把听取政府主管部门和“两院”工作汇报与深入基层听取群众意见和建议结合起来,了解内务司法工作的总体情况和执法效果,发现和分析存在的问题及原因,督促执法机关抓住主要矛盾,解决突出问题,促进严格执法,推动工作发展。为了推动全省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内务司法(法制)委员会先后四次组织委员开展“二五”、“三五”普法视察,督促行政机关、司法机关把普法与用法、守法、执法紧密结合起来,力求实实在在的普法效果。近年来,我省禁吸戒毒形势严峻,为了提高戒毒效果,促进社会稳定,内务司法(法制)委员会先后四次视察西宁戒毒所,并于1996年10月,对民和、格尔木、西宁三个戒毒所及全省戒毒情况进行了较为详细的调查,提出了解决戒毒经费,提高戒毒实效的建议,经主任会议同意后转送省政府研究办理。
——听取有关专项汇报。内务司法(法制)委员会把听取“一府两院”对口部门和工、青、妇、残联等单位工作汇报,作为协助常委会开展监督、了解内务司法工作情况的重要方式。五年来,先后听取有关专项工作汇报近20 次。主要有:省监察厅关于廉政工作情况的汇报、关于监察工作情况的汇报;省公安厅关于维护社会治安工作情况的汇报、关于禁毒工作情况的汇报、关于开展查禁取缔卖淫嫖娼专项治理工作情况的汇报、关于开展严打斗争情况的汇报;省民政厅关于“两委会”换届选举及执法情况的汇报、关于农村牧区社会养老保障及救济救灾工作情况的汇报;省司法厅关于劳教工作情况的汇报、关于律师和公证工作情况的汇报、关于劳改工作情况的汇报、关于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情况的汇报;省劳动人事厅关于转变人事劳动管理职能情况的汇报、关于执行公务员条例情况的汇报、关于劳动法贯彻执行情况的汇报、关于老年人合法权益保障情况的汇报;省国家安全厅关于筹建及工作情况的汇报;省法院关于经济审判工作情况的汇报、关于运用法律手段进一步为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服务情况的汇报;省检察院关于法纪检察工作情况的汇报、关于查办贪污贿赂等经济犯罪大案要案情况的汇报。与此同时,在与省政府有关部门和“两院”取得联系,了解和掌握基本情况的基础上,建议常委会或主任会议听取和审议了有关汇报,增强了常委会对内务司法工作的监督力度。
——认真处理来信来访和申诉案件。内务司法(法制)委员会将接待来信来访和处理申诉案件作为了解民情民意的主要窗口,作为督促内务司法机关严格执法的重要渠道。五年来,共接待来访群众1344人(次),受理上访和申诉信件658件。特别是内务司法委员会成立两年来,加大了承办信访和申诉案件的力度,选择典型案件实行个案监督,督促司法机关解决、纠正了20多件疑难案件和错案,维护了法律的权威和尊严。在承办和处理信访、申诉案件过程中,我们注意了以下几点:一是严格遵循国家法律特别是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有关证据的规定实施监督,要求公安、司法机关办案必须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使所办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准确,经得起历史考验。二是帮助和督促司法机关树立国家观念和法制观念,对确属错办错判的案件,要勇于认错,主动纠正,取信于民,该赔偿的要依法赔偿,通过纠错更好地树立司法机关的形象和威信。三是把督促和支持司法机关严格执法与注重办案社会效果结合起来,主动向上访申诉人员讲解法律,释疑解难,使之认清正误,不再缠诉。同时,对一些长期在司法机关纠缠,影响正常办公秩序的人员,认真阅卷和调查,提出解决措施,帮助司法机关解决难题。四是对一些正在处理当中,各方面看法不一致而影响较大的案件,探索事中监督的途径,积极慎重地与司法机关协商讨论,帮助司法机关统一认识,做好各方面的工作,使案件得到公正判决,减少不必要的事后申诉。五是从维护青海改革开放、引进外资的大局出发,认真处理有关中外合资企业争议案件。对在办理此类案件中发现的一些行政工作及企业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时向有关部门发出专函,供其在工作中引起重视和注意。
——依法开展妇女儿童维权工作。一是根据八届人大人事变动情况,及时拟订了妇女儿童专门小组组成人员名单,经主任会议同意后正式成立了省八届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妇女儿童专门小组。二是妇儿组成立后,积极开展维权工作,参与了全省妇女发展规划的拟订和修改。世界第四次妇女大会在京召开前后,妇女组参加了省内一系列组织和宣传活动。同时,开展了省内妇女儿童维权情况调查,承办了一些妇女申诉或控告案件,督促司法机关和有关部门依法解决和处理了一批侵犯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案件。
(三)认真审议和办理代表议案及意见、建议。
省八届人大历次会议主席团交付内务司法(法制)委员会审议并提出意见的代表议案61件,会后交办的代表意见和建议12件。对大会主席团决定交我委会后审议、研究,提出审议意见的议案,我们都组织委员深入调研,围绕议案内容反复讨论,慎重地向常委会报告审议意见。省八届人大二次会议上,张友霞等15位代表提出了“关于请求解决居委会干部待遇过低、老无所养及其他问题的议案”。我们在承办这一议案时,进行了认真的调查研究,向常委会建议列入会议议题,通过地方立法解决了议案中所提的问题,受到了代表的好评。在办理代表意见和建议中,我们坚持认真负责,努力使件件有交待答复。对代表在意见和建议中提出的问题或要求,我们结合地方立法和监督工作,有针对性地督促有关部门落实解决或组织实施,努力把代表意见和建议落到实处。
(四)不断加强自身建设,努力提高工作水平。
——坚持政治理论学习,提高思想认识。五年来,按照省上和常委会机关的统一安排,委员会及办公室工作人员认真学习了《邓小平文选》1—3卷、党的十四大以来历次中央全会重要文件、党章及有关党规党法,特别是党的十五大重要文献,以及省委的有关文件,把学习政治理论与结合国情、省情开展讨论结合起来,深入领会精神实质,不断增强党性修养和党性锻炼,提高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自觉性,提高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公仆”意识,为搞好人大内务司法工作奠定了政治理论和思想认识基础。
——积极开展作风整顿,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委员会及办公室除了认真抓廉政勤政和反腐败斗争外,紧紧围绕省上和常委会机关的统一部署,深入开展了机关作风整顿。着眼于提高委员会整体功能,充分发挥委员和工作人员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树立“公仆”意识,促进工作科学规范,形成精干、廉洁、高效的工作机制,我们紧密结合委员会实际,亮思想,查不足,提措施,抓落实,培养求实作风,各项工作有了新的起色。
——规范工作程序,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从委员会的职能和工作实际出发,拟订了委员会工作职责、办公室工作职责,努力使各项工作程序化、规范化和制度化。坚持重大问题由委员会集体研究决定,注重发挥委员的作用,和创造性。凡属地方立法和监督中的重大事项,都事先通报各委员知晓,提供法律和相关资料,组织委员调查、视察和听取有关汇报,认真开展讨论,使议事与决策结合起来,努力提高委员会的整体功能。
——注重业务理论研究,搞好工作联系。五年来,委员会注重人大理论和法律学习。每项立法和监督活动之前,都认真进行法律及相关理论、知识学习,力求各项工作做得合法合理,符合青海实际。先后就地方立法、民族自治地方立法、常委会建设、人大监督等方面进行理论研究,撰写并发表了10余篇文章。同时,注重了解省内外人大内务司法工作动态和信息资料,了解全国人大相关的立法和监督工作进程,并及时分析和总结,用以借鉴和指导自身的工作。五年来,委员会还围绕人代会、常委会、主任会议,积极开展了各项服务工作。
二、主要工作体会
通过五年的工作实践,我们有以下几点体会:
(一)开展地方人大内务司法工作,必须坚持党的领导,紧紧围绕党的中心任务履行职责。
中国共产党是我国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坚持党的领导,以党的路线、方针为指导,是做好人大内务司法工作的根本保证。党领导人民制定宪法和法律,党也领导人民执行宪法和法律。因此,坚持党的领导,就要注意严格依法办事。五年来,委员会认真贯彻党的基本路线、基本政策和基本理论,努力通过立法和监督工作体现党的主张,实现党对国家重大事务的领导。特别注意围绕中央和省委在一定阶段的重点工作,协助常委会行使职权,促进党的工作任务通过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的活动得以实现。1996年4月中央和省委部署“严打”统一行动后,内务司法委员会充分认识开展“严打”斗争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主动支持公安、司法机关发挥职能作用,密切关注和了解“严打”斗争的基本情况和发展态势,建议主任会议、常委会议听取了省政府、省法院和省检察院关于开展“严打”斗争工作情况的汇报,促进我省社会治安的好转和社会稳定。为了全面贯彻党中央、全国人大、国务院关于继续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精神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方略,内务司法委员会与省政府有关部门联系,协助常委会制定了关于开展第三个五年法制宣传教育的决议和关于依法治省的决议。这两个决议从指导思想、基本要求、组织领导、落实措施等方面作了明确规定,对于在全省范围内开展全民法制宣传教育和各地区、各部门、各行业的依法治理,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保障我省“九五”计划和2010 年远景目标的实现,有着重要意义。
(二)开展地方人大内务司法立法工作,必须坚持国家法制统一原则,注重解决我省的实际问题。
维护国家法制的统一,是社会主义法制最基本的原则。在立法实践中,我们始终认为,地方立法作为国家立法体制的一个组成部分,必须以服从和维护国家法制统一为前提,不得以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在坚持国家法制统一原则的基础上,我们深深体会到,开展地方立法必须突出地方特色和民族特点,使法规能够发挥出解决本地方、本民族的实际问题的特殊功能。法规所体现的地方特色和民族特点越突出,其实用性、操作性越强,越能解决本地的实际问题,法规的执行效果就越好,法规的质量也就越高。关键是要做好调查研究工作,全面准确地吃透和把握本地的实际情况,找准需要通过立法来解决的主要矛盾和突出问题。委员会在审议、修改我省《居委会组织法》实施办法草案的过程中,深入调查研究,准确地了解到我省居委会建设中存在的突出问题,经主任会议同意,建议省政府作进一步研究修改后再提请常委会审议,使居委干部生活补贴偏低等问题得到了明确具体的规定,对提高居委干部工作热情和积极性,促进我省城镇基层组织建设起到了重要推动作用。
(三)开展地方人大内务司法监督工作,必须讲求实效,立足于促进严格执法。
依法办事是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基本要求,也是人大内务司法监督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在协助常委会开展监督的过程中,我们坚持严格遵循监督和办案的法定程序,保证监督活动依法、适度、可行、有效。特别对司法机关办理的案件,坚持以事后监督为主,对办案中反映的问题及时转送办案单位,供其参考,不干涉司法机关独立办案。对确属错判错办的案件,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按法定程序交司法机关复查,由司法机关自行纠正解决。在实践中我们体会到,监督必须抓住重点,突出针对性,不断增强监督力度,拓宽监督渠道,大胆运用法定监督手段,紧紧围绕内务司法部门和机关的倾向性问题、群众反映强烈的重大违法案件和行政执法、司法人员违法案件开展监督。要把整体性监督与个案监督结合起来,必要时调阅案卷,弄清真相,实行跟踪监督,力求监督效果,通过督促内务司法部门和机关复查、纠正错案或违法行为,促进严格执法。党的十五大对依法治国、加强民主和法制建设提出了更加明确、具体的途径和要求,人大内务司法工作今后应加大监督力度,大力推进执法责任制、错案冤案责任追究制,加强代表评议和个案监督工作,促进民主法制建设的进程。
(四)开展地方人大内务司法工作,必须按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律办事,不断探索工作的新思路新方法。
我国在由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转轨的过程中,人们的思想观念、价值观念、法律意识都发生着很大的变化,新情况、新问题层出不尽。为了适应形势的发展变化,人大内务司法工作必须解放思想,更新观念,坚决摒弃习惯于传统计划经济模式下的思维方式和工作方法,认真探索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开展各项工作的方式方法,自觉地遵循市场经济的基本规律,准确地把握立法中法规规范的尺度,找准保护公民合法权益与发展市场经济的最佳结合点,选择好开展监督的合适角度,从我省实际出发,把人大内务司法工作不断推向前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