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八届人大财经委员会工作报告(书面)

日期:2010-0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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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省八届人大财经委员会于1993年1月经省八届人大一次会议选举组成。五年来,财经委员会在省人大及其常委会的领导下,坚持以邓小平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紧紧围绕实现两个根本性转变,依照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在地方经济立法、计划和预算的审查监督、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及自身建设等方面努力工作,完成了各项任务,较好地发挥了委员会的职能作用。
        一、地方经济立法步伐明显加快
        根据八届全国人大提出的关于要在本届任期内大体形成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框架体系的构想和本省经济发展的需要,按照常委会的安排,把地方经济立法作为人大财经工作的重要内容,重点抓了规范市场运行、维护经济秩序、强化农牧业基础地位、促进资源开发和环境保护等方面的立法,相继提请常委会审议制定了重点农田保护、预算、产品质量监督、建筑市场、进出口商品检验、养路费征收、商品交易市场、预算外资金、消费者权益保护、城市规划、矿山安全、水资源、水土保持、烟草专卖、环境保护等18 件地方性经济法规。同时还提请常委会审议批准了西宁市、各民族自治州、自治县提请的有关保护生产母畜、森林管护、客运出租汽车管理、畜禽防疫、发展个体私营经济、水利工程管护、市政公用设施保护等22件经济法规和单行条例。五年来,财经委员会参与起草、修改、审查,并提请常委会审议通过和批准的地方经济法规、单行条例共40件,占省八届人大常委会立法总数的59.7%,比七届人大地方经济立法数量增加1倍多。同时,还提请常委会审议通过了《关于进一步加强牧区基础设施建设,提高抗灾防灾能力,促进畜牧业持续稳定发展的决议》 和 《关于切实减轻农牧民负担的决议》这些经济法规的制定,体现了我省的地方特色和民族特点,为规范市场主体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保障经济运行,实现两个根本性转变,加快改革开放和经济发展,提供了法律保障。具体做法是:
        (一)制定科学合理的立法规划和计划。八届人大以来,省人大常委会把加快地方立法特别是经济立法步伐,提高立法质量,列入了重要议事日程。在1995—1997 年三年立法规划中,突出了经济立法。财经委员会根据常委会立法规划和我省经济发展需要,认真做好年度立法计划的编制和落实工作,对每项立法选题的必要性、可行性组织科学论证;依照立法重点,视立法条件成熟程度、合理数量等进行筛选确定;对每个立法项目的指导思想和重点规范内容、调研、起草、修改、论证时间,报请或提请人大常委会审议时间进行周密安排。此外,每年还拟定了一部分调研项目作为预备,待条件成熟,视工作情况提请常委会审议。
        (二)围绕青海经济发展战略,突出地方经济立法的规范引导作用,促进资源开发向集约型经济转变。我省是个资源型省份,为了把资源优势转化为经济优势,财经委员会在认真分析我省开发资源形势后,针对近年来在资源开发中出现的乱采滥挖、资源浪费、环境破坏等现象,确定了依法规范引导资源开发向集约型转变的指导思想,相继提请常委会审议修订了《青海省乡镇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管理条例》,批准了海西、海北州矿产资源管理条例。条例把集约化经营机制贯穿于立法之中,明确规定了必须提高采矿技术水平和选矿工艺,规定了达到开采回采率、采矿贫化率和选矿回收率所必需的措施。同时,对暂时不能综合利用的具有工业价值的共生、伴生矿和尾矿,规定了保护措施。我们还针对资源开发热潮中出现的忽视矿山职工安全管理的实际,适时提请常委会制定了《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办法》,为保护矿山职工安全,促进全省采矿业的健康发展,提供了法律保障。
        (三)立足全局,加强协调,提高经济立法质量。目前,我省地方性经济法规草案主要由政府部门起草,有的政府部门起草的法规草案过多强调本部门的权利,出现扩大权限和管理范围的倾向,而对所应承担的责任、履行的义务和接受监督的内容规定较少,影响了法制的统一和立法质量。对此,我们在立法中,把加强协调,纠正部门利益倾向,保证法制的统一,作为加快地方立法,提高法规质量的重要环节来抓。财经委员会提前介入,参与法规的调研起草工作,了解情况,进行指导,加强协调,正确处理管理与服务的关系,把“三个有利于”的标准,保障市场公开、公平、公正竞争,保护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全省改革开放和经济发展作为立法的最终目的。如在制定《青海省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 过程中,针对我省商品市场发育程度低,经济发展滞后,草案中规定的管理内容过多,不利于我省改革开放,发展大市场、大流通,不利于吸引多元化投资建市场,更不利于农牧区尤其是贫困地区早日实现脱贫致富的情况,财经委在审议修改时,增加了政府职能部门为市场的开办者和经营者提供服务及规范自身行为的内容,增加了鼓励省内外各种经济成份来我省投资开办市场和农牧民进入市场出售自产的初级农(牧)副产品,免缴市场管理费等内容,得到了市场开办者和广大农牧民群众的拥护。在制定《青海省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条例》时,交通部门与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对机动车辆管理是实行专用号牌还是摘取车辆牌证,各持已见。对此,根据我省实际,考虑到实行专用号牌,既增加了财政上不必要的开支,也加重了车主的负担,经反复协调,使这项比较成熟而又急需出台的法规得以顺利颁布实施。
        (四)重视民族自治地区经济立法,促进民族地区的经济发展。随着改革开放和民族自治地区经济的发展,民族自治地区越来越认识到健全法制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我们本着坚持法制的统一与实施民族区域自治地区自治权相结合的原则,提请常委会审议批准了一批民族自治地区经济方面的单行条例。这些单行条例对于保障自治机关充分行使自治权,促进民族自治地方的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我们感到,加强民族自治地方立法工作,需要把握好以下三个方面:一是注意立法的可行性。要从当地实际情况和具体条件出发,充分体现当地特色和民族特点,规定适应本地区实际需要且又急需予以解决的具体规范,以解决本地区的实际问题。二是不得同宪法和法律规定相抵触。对宪法、法律已作出原则性规定的,按照其基本精神,结合民族地区的实际情况作出具体规定;对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的,坚持不违背法律、法规的基本原则,使民族自治地区出台的单行条例既具有地方特色,又不违背法制的统一。三是在立法操作程序上,坚持在调研、起草阶段提前介入,一次审议批准的做法。对拟提请审批的法规草案提前介入,把对立法的必要性、可行性论证,深入基层征求意见,帮助修改等工作做到民族自治地区人大审议之前。
        二、计划和预算的审查监督工作逐步深入
        五年来,财经委员会紧紧围绕经济建设这个中心,加强对计划和预算执行情况的审查监督,采取提前进行视察和调查,除按法定程序定期听取计划、财政部门的汇报外,还根据需要听取了审计、税务、金融、机械、外贸、体改、技术监督、商检、工商、土地管理、环保、农林、水利、建设、物价等部门的工作汇报,掌握全省经济运行情况,抓住既要把握机遇,加快投入,开发资源,增加经济总量,又要防止盲目低水平重复建设,追求产值,攀比速度。浪费资源;既要改革旧体制,建立新的经济运行机制,又要重视加大有效投入,加快对现有企业的挖潜、革新、改造,上水平,上效益,开发新的经济增长点,增加财源。先后提出过保留物价机构、加强物价监控、提高支农资金到位率、控制高耗能产业发展、加强建筑工程款清欠工作和纠正股票发行退款拖延的建议,引起有关部门重视,并得到及进改进。每年人代会召开之前,财经委员会对计划和预算报告进行初步审查,有针对性地提出审查报告,提请人代会一并审议。这样做,既引导提高了人大代表的审议深度,又增强了人大对计划和预算的监督力度。每年第三季度,提请常委会听取和审议预算执行情况的汇报,并对预算变更作出决定。同时,根据《审计法》的规定,财经委结合审议预算执行情况和审批决算,提前听取省审计厅关于省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汇报,提出意见和建议,然后提请常务委会审议。这样做,既是对审计工作的监督,又能及时发现预算管理中的问题,增强了对预算执行的监督力度。在实施监督职能过程中,我们注意加强联系和协调掌握全面情况,从大局出发,坚持做到既监督又支持,既纠正工作失误,又体谅困难,使监督与被监督达到矛盾的统一。
        财经委员会为便于省人代会决定全省经济发展重大战略决策,紧紧抓住国家经济发展战略向中西部转移的历史机遇,在政府拟定《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纲要(草案)》过程中,提前参与了调查研究、起草、修改、论证工作,听取、审议了有关草案的汇报,根据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提出了修订意见,为人代会审议作了充分准备。同时,我们参与了柴达木资源开发方案的评审工作,并就抓紧机遇,促进发展;依靠科技,采用新技术,联合攻关;加强管理,保护资源,坚持可持续发展;加快基础设施建设,尽快改变民族地区交通、信息滞后的状况,争取把柴达木建成全国最大的钾肥基地和重要盐化工基地,建成我省的石油、天然气基地、绿色农业基地提出了建议。在“纲要”提请人代会审议前,我们又参与了对规划中的重大项目论证会,如黄河上游青海境内水资源的开发、钾肥二期工程、青海铝厂三期工程、青海环氧丙烷工程等,并将有关情况和资料提供给我省的全国人大代表,向全国人代会提出了建议,得到国家有关部委的重视,加快了我省资源开发进程。
        三、监督工作取得一定成效
        (一)强化法律监督,保证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我们把加强对法律法规贯彻执行情况的监督作为监督工作的重点,有计划、有重点地开展执法检查工作,相继开展了对环境保护法、野生动物保护法、商检法、城市规划法、矿山安全法、公司法、“农业”两法、统计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建筑市场管理条例、产品质量法、预算法等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的检查。每次检查,都突出重点检查内容,深入基层全面了解情况,听取各方面的意见,针对发现的问题,提出进一步加强执法的意见。如在开展“农业”两法执法大检查时,就加大农业的投入,稳定农牧业生产资料价格、健全农业科技推广服务网络,解决基层站所及科技人员的工作条件进行了督促落实,强化了农牧业基础地位,促进了农牧业发展。
        在执法检查中,一是检查的形式采取全省上下联动、协调进行的方式,将省上的检查同各地区检查结合起来,扩大声势,发动社会办量,形成规模效应,增强监督效果。二是增强监督工作的针对性。把执法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对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提出比较准确而又切合实际的改进措施,并由委员会会议进行综合分析后,提出执法检查报告。同时,将政府的执法汇报和委员会的检查报告一并列入常委会审议议程,有利于常委会组成人员了解全面情况,使审议更加充分,提出的意见和建议更加符合实际。三是提高监督效果,坚持对执法部门执法全过程的监督,及时了解督促审议意见转办和反馈情况,注意克服执法部门“检查时一阵风,检查后无人问”的情况,提高执法部门接受人大监督,严格依法行政的自觉性。
        (二)积极开展工作监督。一是围绕贯彻党和国家重大经济决策加强监督。1993 年财经委员会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当前经济工作和加强宏观调控的决定,及时组织部分委员和人大代表,对省人民银行等六家金融单位的工作进行了视察.并深入到农牧区调查了解农牧产品收购资金的落实情况。通过视察,既肯定了成绩,又提出了改进意见,并对个别违规违纪问题进行了严肃批评,有力地保障了党和国家重大决策的贯彻实施。二是针对人民群众关心的“热点”问题进行监督。1993 —1995年,我省物价持续上涨,人民群众反映强烈,为了全面掌握全省物价的涨幅情况和趋势,监督政府采取有效措施控制物价过快上涨,财经委员会组织部分委员,深入西宁市及大通县的物价、工商、粮食、商业等单位,对与人民群众关系密切的基本生活必需品、服务收费和农用生产资料价格情况进行了视察,分析了造成物价上涨的原因,提出了控制物价上涨的七条建议,并建议常委会听取了省政府关于物价工作的汇报,督促政府采取了调控措施,使物价涨幅过大逐步得到了遏制。
        (三)参与述职评议工作,促进政府职能部门依法行政。财经委员会根据主任会议的决定,参与了对省建设厅厅长述职评议的组织调研工作,深入到建设厅机关及企业进行调查,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进行综合分析,并向常委会写出调查报告。报告客观公正地反映了被评议人的工作成绩,实事求是地指出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同时,建议省政府对建设厅自身难以解决的困难给予支持。通过这一监督形式,把监督政府经济部门的工作与监督人大任命的干部紧密结合起来,使政府组成人员更加重视法制建设,增强了接受人大监督、民主监督的自觉性。
        四、委员会自身建设逐步加强
        为了适应工作需要,重视加强委员会自身建设。一是加强政治理论学习,组织委员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学习邓小平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理论,提高政策理论水平。二是加强业务学习,坚持每月集中时间学习宪法和有关法律及人大工作知识,尤其是结合每次立法和执法检查,组织学习有关方面的法律、法规,熟悉掌握法定原则、概念、特征、关系和程序,提高议事质量和效果。三是根据常委会的工作安排,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做到年初有计划、每月有安排、年终有总结。四是发挥委员会专职委员的作用,经常组织委员参与视察、检查和调查研究,并根据每一委员专长侧重关注某一方面的立法或监督工作,安排参加省内外有关会议,及时通报全省经济运行情况和各方面信息,使得每位委员都能及时了解全面情况,认真履行职责,主动做好人大财经工作。
        省八届人大财经委员会在全省人大代表的监督支持下,认真履行法律赋予的职责,完成了各项工作任务,但与全省广大人民群众的要求,与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还不完全适应,需要今后从提高立法质量,加大监督力度,及时掌握经济运行情况,促进全省改革开放,保障经济健康发展,保护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权益,加强自身建设等方面努力工作,为全省的经济振兴和社会发展做出新的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