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1993年1月换届以来,省八届人大民族委员会在省人大及其常委会的领导下,以邓小平理论为指导,坚持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依据宪法、法律和党的民族、宗教、侨务政策,依法行使职权,不断完善职能,以加强地方民族、宗教、侨务立法和执法监督、工作监督、调查研究为重点,为改革、发展和稳定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作出了积极的努力,完成了省人大及其常委会交付的各项任务。现将主要工作报告如下:
五年以来的主要工作
一、 协助省人大常委会开展地方民族、宗教、侨务立法工作。
地方民族、宗教、侨务立法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八届人大民族委员会依据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有关法律法规和党的民族、宗教、侨务政策,积极、慎重地开展地方民族、宗教、侨务立法工作,取得了较大的进展。
1 、协助和指导黄南、果洛、玉树、海北藏族自治州分别制定了本州的藏语文工作条例。民族委员会提前介入,广泛征集意见,反复论证,认真审议修改,分别报请省人大常委会批准施行。这四个单行条例,遵循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关于各民族语言文字一律平等、各民族都有使用和发展自己的语言文字的自由的原则,依法保障了藏语文工作和藏汉“双语”教学的健康发展,对于促进这四个藏族自治州的文化、教育和社会进步,起到了积极的作用,取得了较为明显的社会效应。至此,我省六个自治州全部制定颁布实行了少数民族语文工作条例,这对于发展和巩固平等、团结、互助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起到了重要作用,标志着少数民族语文工作向法制化的轨道迈进了一步。
2 、积极开展侨务立法工作。侨务立法工作是八届人大民族委员会面临的一项新的工作。为完成《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办法》 的修改和审议工作,首先,认真学习领会党的侨务政策和有关法律法规;其次,召开委员会会议,及时听取省政府侨务主管部门的工作汇报,了解侨务工作的基本情况,掌握和认识新形势下侨务工作的新情况、新问题,总结我省侨务工作的经验。在此基础上,对该实施办法广泛征求意见,认真审议修改,报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该实施办法的制定,为依法保障我省归侨、侨眷的合法权益,充分调动归侨、侨眷的积极性,为经济建设、改革开放服务,提供了法律依据,同时也填补了我省侨务立法工作的空白。
3 、积极慎重地指导和协助自治州修改有关宗教事务管理工作的单行条例。指导和协助玉树藏族自治州修改、论证藏传佛教事务管理条例,多次征求了省委统战部、省宗教局、法制局和省政协民宗委、省佛协等单位和部门的意见,邀请有关单位、部门负责同志和专家、学者以及长期从事民族宗教工作的同志召开多次座谈会,进行了论证和讨论。提请省人大常委会第31次会议初审。根据常委会初审意见,委员会负责同志带领工作人员专程赴玉树,同州人大负责同志交换了意见,并将主要修改建议向主任会议作了汇报。还指导和协助果洛藏族自治州制定该州宗教活动场所管理条例,广泛征求意见、认真研究讨论后,向果洛州人大反馈了意见和建议。
4 、按照全国人大民族委员会的要求,认真做好有关法律的征集意见工作。一是安排和组织自治州县广泛开展修改民族区域自治法的征集意见工作,汇总整理后,在1993年贵阳召开的全国各省区人大民委主任会议上作了汇报。二是了解了省政府经济管理部门贯彻执行民族区域自治法规定的优惠政策方面的情况,征集他们对民族区域自治法经济方面条文的修改意见,反复研究、分析归纳后,汇总上报。三是对散居少数民族平等权益保障法征集了意见,并在1996年郑州召开的全国散居少数民族立法工作座谈会上作了交流。同时,为了适应新的形势,结合本省实际,加快地方民族立法步伐,提高立法质量,民族委员会在深入实际调查研究的基础上,较系统地回顾和总结了近年来开展地方民族立法工作的经验,提出了今后进一步加强地方民族立法工作的思考性建议,并在1995年全国人大民族委员会在兰州召开的西北五省区人大民族立法工作座谈会上作了交流。
二、组织开展执法检查、视察和调查研究,不断加强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
五年来,民族委员会加大了执法检查、视察和调查研究的力度和广度,做为一项重要的工作来做,取得了一定的实效。
1 、分别两次组织部分省人大常委会、民族委员会组成人员视察了民族区域自治法的实施情况,进行执法检查。首先听取了省计委、经贸委、财政厅、民政厅、贸易厅、民委、扶贫办等10多个政府职能部门的专题汇报。在此基础上,赴黄南、海北、海南、海西州和西宁市、海东地区所属县(区),通过听取情况介绍,分别召开县、乡、村三级干部和当地部分省、州(市)、县(区)、乡(镇)人大代表座谈会,实地察看,走访农牧民家庭,同干部群众交流等形式了解和掌握情况,对视察和执法检查中发现的一些问题及时与州县领导和有关部门交换意见并提出改进建议。视察和执法检查结束后,向省人大常委会提交了专题报告。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12次会议听取了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民族区域自治法情况的汇报。民族委员会向本次会议作了我省实施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视察报告,报告对我省10年来贯彻实施民族区域自治法作了全面肯定,同时就进一步加大宣传范围、增强执法力度、大力发展民族经济等提出了积极的建议。有力地推动了民族区域自治法的实施。
2 、组织部分省人大常委会、民族委员会组成人员,对《青海省宗教活动场所管理规定》、《青海省宗教教职人员管理规定》的施行情况做了视察。在听取当地人大、政府和宗教事务管理部门的汇报的同时,深入到海南、海北、黄南、海西和西宁市、海东地区的30多处佛教、伊斯兰教、基督教、天主教、道教的寺观教堂,同宗教教职人员和信教群众进行了广泛座谈,并走访了部分宗教界人士,向他们宣传党的宗教政策和“两个规定”,及时同视察地区的人大、政府交换意见。视察结束后,向省人大常委会提交了专题报告。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13 次会议听取了省人民政府关于施行“两个规定”情况的汇报,民族委员会向本次会议作了视察报告。通过视察和听取汇报,促进了“两个规定”的贯彻落实。
3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民族委员会主任委员王朝文为组长的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来我省检查工作,按照省人大常委会的统筹安排,经过认真准备,向执法检查组系统地汇报了我省10年来实施民族区域自治法、加强地方民族法制建设的情况。与执法检查组一起,听取了省政府及其10 多个有关职能部门的汇报,会同执法检查组到海南、海东、西宁市的部分县(区)和有关企事业单位及宗教活动场所视察、检查,保证了执法检查工作的顺利完成。
4 、受省人大常委会的委托和交办,参与纪念民族区域自治法颁布10周年的活动。民族委员会会同有关部门起草了纪念活动的安排意见,开展了街头宣传活动,听取了省外贸厅等4个部门实施民族区域自治法的情况汇报,召开了纪念大会,对我省实施民族区域自治法10年以来的情况作了认真总结,主要领导同志发表了纪念文章。对于进一步实施民族区域自治法,做好民族工作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
5 、为了调查了解分税制的财政管理体制在我省及民族地区的实施情况,深入到省国税、地税局和海北、海南州及其所属县,通过分别召开座谈会、查阅有关资料,听取汇报、同主管领导和业务部门交换意见等方式,作了认真调查,提交了书面调查报告。报告肯定了这一财税体制改革举措在我省这样一个多民族、民族经济占重要比重的省份平稳过渡、正常运作,为发展经济、深化改革起到了重要作用。同时就州县反映的一些情况提出了建议。
6 、会同全国人大民委办公室主任郭庭栋一行,深入到海西、海南、玉树、果洛等地,就发展民族地区经济、实施民族区域自治法的情况作了调查,听取了省民委、教委、扶贫办等单位和部门的汇报。会同全国人大民委研究室副主任肖世茂等,深入到青南地区的部分州、县、乡、村、社,就少数民族地区的扶贫工作情况作了调查,并听取了有关部门的汇报。对散居少数民族工作情况,进行了调查和回顾,提出了加强散居少数民族工作的意见、建议。深入到玉树、海南、海北、黄南州及部分所属县,就实行本州的藏语文工作条例的情况做了调查,向省人大常委会提交了调查报告。
通过执法检查、视察和调查研究,加强了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推动了民族区域自治法、有关法律法规的实施。
三、做好信访工作,加强联系交流。
五年来,民族委员会负责同志先后接待了因草山、地界纠纷和民族宗教等方面的群众来信来访,在耐心听取群众所反映的问题之后,做深入细致的思想工作,引导他们加强团结、互谅互让,发展生产,共同致富,使上访群众消除疑虑。对于群众所反映的问题,立即向有关部门反馈并提出处理建议,督促解决。委员会还十分注意信访的督办工作,提出建议转交有关部门办理,维护了法律的尊严和公民的合法权益。
为了借鉴经验,拓宽思路,加强了与全国人大民族委员会、华侨委员会,兄弟省市区人大民族、宗教、侨务部门和省政府民族、宗教、侨务工作部门及自治州县人大常委会的联系。先后同来我省考察民族、宗教立法工作的甘肃、黑龙江、广西、陕西、湖南、湖北、贵州、内蒙古、四川、河南等省区人大民族宗教工作考察组进行了座谈,相互介绍情况,开展交流,既达到了相互学习、共同提高的目的,又加强了联系,增进了友谊,促进了工作。按照全国人大民族委员会的安排,先后组织自治州、县人大干部分别去北戴河、桂林和苏州参加全国人大民族立法干部培训班学习。
四、重视自身建设,不断完善职能。
五年来,民族委员会始终把自身建设摆在重要的位置上,积极采取措施,不断完善职能,促使各项工作有了新的进展。
按照省人大常委会的统一安排,组织委员会组成人员和办公室工作人员以邓小平理论为指导,认真学习党的十四届四中、五中、六中全会和十五大精神,解放思想,更新观念,开拓进取,做好本职工作,适应新的形势发展的需要。坚持学习党的民族、宗教、侨务政策和有关法律法规,不断提高思想政治水平和业务素质,增强了坚持党的基本路线不动摇,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持依法治国的方针,努力做好民族法制建设工作的信心。
委员会组成人员和办公室工作人员始终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维护党中央和省委的领导,坚持“四个维护”,为保持社会稳定,增强民族团结,在自己的岗位上和职责范围内做了积极的工作。委员会1995年被评为全省民族团结进步先进集体,受到表彰。
明确了委员会的工作职责范围,修订了委员会和办公室工作职责,使工作趋于规范化、制度化。积极参加扶贫支教工作,承担并完成了《青海地方民族立法概况》 的撰写和人大干部培训班、民宗局长暨民族乡乡长培训班的授课任务。按照省人大常委会的安排,有步骤、有检查地开展机关作风整顿,各项工作有了新的起色,积极为“三会”服务,完成了机关统一安排的其它工作。
五年来的工作体会
通过五年来的工作实践,我们深深地体会到,做好民族委员会的各项工作,必须坚持以下几点:
一是坚持和依靠党的领导。做好民族、宗教、侨务立法和监督工作,必须坚定不移地坚持和依靠党的领导。在立法和提高立法质量方面,我们始终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为指导,依据党的基本路线、基本方针和基本政策,为适应改革开放和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来确定立法的指导思想、原则和基本内容,通过法规和条例来体现党的主张,反映时代特征。在有关法律、法规的执法监督、检查和调查研究方面,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依法行使职权。
二是坚持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性。民族委员会始终坚持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性。在指导、协助和修改、审议与本委员会有关的法规和条例时,严格遵循立法程序,坚决贯彻地方立法服从国家立法,不得与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原则,保证了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性。在行使监督权的实践中,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有效实施监督。
三是坚持实事求是。一切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是我们党的思想路线和光荣传统。在地方民族、宗教、侨务立法和监督工作中体现实事求是的原则,就是从我省的历史、地理、民族、宗教和经济、政治文化和客观实际出发,使立法和监督工作适应实际需要,突出地方特色和民族特点,把开展的各项工作建立在客观实际的基础上,尽力使修改审议的法规和条例具有地方特色、民族特点和实施基础,具有较强的可行性和可操作性。使监督活动和所提出的意见、建议,符合实际情况和实际需要,符合各民族群众的愿望和要求,能解决实际问题。
四是坚持平等、团结、互助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委员会始终把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实现各民族共同进步和繁荣,充分调动一切积极因素,维护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作为头等重要的大事来对待。通过一系列有效工作,努力使经修改和审议的法规和条例成为促进民族团结、调动一切积极因素,规范和导向实现各民族共同繁荣,促进社会全面进步的有力保障。
五是尽职尽责,通盘部署,具体安排,严格检查。八届换届以来,提出了不断提高委员会整体素质和每个同志的个人素质,充分发挥整体功能和每一位组成人员、工作人员的作用,努力做好各项工作的要求。实行了“四个必须”即:必须有计划、有安排,分阶段提出实施措施;必须年初要有安排,半年要有小结,年终要有总结;必须对委员会的整体工作要有正确的估价;必须早安排、早实施。从而有序地开展各项工作,增强了工作的主动性和连续性。
五年来,委员会在工作职责范围内做了一些工作,取得了一些成效。但与形势的发展还有一定的差距。一是参与民族自治地方、少数民族地区的经济立法和执法监督、检查、调查研究还显得比较薄弱;二是对地方民族、宗教、侨务立法和监督工作的系统理论研究需要提高和加强;三是地方民族、宗教、侨务立法的形式还需要进一步探讨。
八届人大民族委员会任期届满。我们坚信,新的一届人大民族委员会将在省人大及其常委会的领导下,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紧密团结在以江泽民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周围,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大精神,进一步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促进改革开放,增强民族团结,认真实施民族区域自治法和全面正确地贯彻落实党的民族、宗教、侨务政策,努力开拓,勇于探索,务实求新,发奋努力,不断开创我省民族、宗教、侨务立法和监督工作的新局面,使委员会的各项工作有一个新的进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