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两个机关”建设的路径思考

日期:2018-0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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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使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成为全面担负起宪法法律赋予的各项职责的工作机关,成为同人民群众保持密切联系的代表机关。”(以下简称“两个机关”)新时代下怎样建成“两个机关”,值得每一个人大工作者深入研究思考。我认为,应注重把握和突出抓好以下重点环节。

一、始终坚持“三者有机统一”。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在中国,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保证人民当家作主,保证国家政治生活既充满活力又安定有序,关键是要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坚持“三者有机统一”,为推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与时俱进、促进人大工作完善发展确立了根本政治方向和政治遵循。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成为“两个机关”,最根本的是坚持“三者有机统一”,并且应创新实现有机统一的理念、机制、载体和方式方法。应坚持党性与人民性、政治与法治的高度统一,坚持对党负责、对人民负责、对宪法法律负责的一致性,不断探索和完善实现“三者有机统一”的法律制度、工作制度和运行机制。作为一名地方人大工作者,我们要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毫不动摇坚持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努力做好正在做的各项工作。

二、依法行使“四权”。行使好立法权、监督权、决定权、任免权,是宪法法律赋予人大及其常委会的重要职权,也是建设“两个机关”的必然要求。根据党的十九大报告要求,在行使立法权中,应突出人大主导作用和依法立法两个环节。充分发挥人大及其常委会在立法工作中的主导作用,通过编制立法规划、立法计划,增加有法治实践经验的专职常委比例,建立健全专门委员会、工作委员会立法专家顾问制度,加强法规统审工作,起草综合性、全局性、基础性法规,强化立改废释等,进一步加强人大对立法工作的组织协调。着力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把握和遵循立法规律,坚持公正公开公平原则,认真研究法律法规调整范围和调整方式,科学评估法律法规实施效果;拓展公民有序参与立法途径,健全立法机关与社会公众沟通机制,完善基层立法联系点制度;明确立法权力边界,完善立法工作程序,切实提高立法质量,使每一项立法都符合宪法精神、反映人民意志、得到人民拥护。在行使监督权中,坚持正确监督、有效监督,重点加强宪法实施和监督,推进合宪性审查工作,维护宪法权威;在综合运用多种监督形式的基础上,注重加强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完善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建立审查平台,把所有规范性文件纳入备案审查范围,坚决纠正和撤销违宪违法的规范性文件,着力维护法制统一;深入实施国家宪法日和宪法宣誓制度,增强全体公民特别是国家公职人员的宪法意识。在行使决定权中,认真贯彻执行中央关于健全人大讨论决定重大事项、政府重大决策出台前向同级人大报告的指导性文件和地方组织法相关规定,修订完善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进一步明确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范围、程序和法律责任,推进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在行使任免权中,坚持党管干部原则与人大依法行使任免权的统一,人大应加强任前审查和任后监督,探索和深化述职评议、满意度测评等工作,使党管干部与人大依法任免形成良性互动,体现人大这一职权的实体和程序双重价值,促进人大选举和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自觉接受人大监督。

三、正确处理“三个关系”。人大及其常委会成为“两个机关”,应正确处理好人大及其常委会、人大代表、人民群众之间的关系。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各级国家机关加强同人大代表的联系、加强同人民群众的联系,是实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内在要求,是人民对自己选举和委托代表的根本要求。各级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一定要把加强同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的联系作为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的重要内容,虚心听取人大代表、人民群众意见建议,积极回应社会关切,自觉接受人民监督。”习近平总书记的这一重要论述提升了联系的意义、拓展了联系的内涵、加强了联系的力度,为人大及其常委会成为同人民群众保持密切联系的代表机关,指明了方向,提供了根本遵循。我们要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坚持尊重人大代表主体地位,坚持人大代表来自人民、根植人民的特点和优势,进一步健全联系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机制,加强联系阵地建设,畅通社情民意反映和表达渠道,强化服务保障,提高代表工作水平,支持和保证人大代表依法履职、充分发挥代表作用,为保证和发展人民当家作主做出积极贡献。

四、着力健全“两项制度”。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健全人大组织制度和工作制度。健全“两项制度”,关键在于全国人大加强顶层设计,从国家层面系统谋划,提供法律和政策支持,为国家根本政治制度不断注入新的生机和活力。一是以保障履职基本需要为原则,规范并健全县级以上地方人大机关机构设置,完善人大专门委员会设置,更加合理地划分各专门委员会的工作领域,以对接经济社会生活的变化;扩大人大专门委员会的职权,规定人大专门委员会在人大及其常委会的领导下享有部分监督权,以便从组织体制层面实质性充实人大履职的内容,推动实现人大制度设计和人大履职方式、履职能力现代化。二是对提高常委会、专委会组成人员比例、增加人大机关编制员额等提出规范性要求,优化人大常委会和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结构,科学合理地确定常委会、专委会组成人员数量,增加委员的功能性安排,减少照顾性、过渡性安排;提高人大常委会、专委会专职委员比例,适时实现组成人员完全专职化或基本专职化。三是中央〔2015〕18号文件和青海省委〔2015〕14号文件对加强县乡人大组织制度和工作制度建设提出了明确要求,地方各级人大应认真贯彻落实两个文件精神,促进县乡人大创新发展,为建成“两个机关”、健全人民当家作主制度体系奠定坚实基础。□  

(作者系省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