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认真贯彻全国宗教工作会议和全省宗教工作会议精神,充分认识宗教工作特殊重要性,牢牢把握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进一步提高我省宗教工作法治化水平,去年8月4日至11日,省人大民族侨务外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马连龙带队赴新疆伊犁哈萨克族自治州、喀什地区考察宗教法规建设情况。考察期间,与区、州、市人大有关人员进行座谈,相互交流宗教法规建设和贯彻落实的经验做法,并考察了清真寺、民族村等,比较全面了解了新疆宗教法规建设情况。
一、新疆宗教地方性法规建设
新疆是一个多民族、多宗教地区。有伊斯兰教、佛教、道教、基督教、天主教、东正教等6种宗教。有清真寺、教堂、寺院、道观等宗教活动场所2.48万座,宗教教职人员2.93万人。其中,清真寺2.44万座,教职人员2.9万人。
新疆早在1994年颁布实施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宗教事务管理条例》,现行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宗教事务条例》于2015年1月修订后实施。新修订的条例共八章66条,对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宗教教职人员、宗教活动、宗教财产等方面进行了明确规范。条例充分体现了“公民有信教自由”、“国家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的宪法精神,突出了第二次中央新疆工作座谈会“保护合法、制止非法、遏制极端、抵御渗透、打击犯罪”的处理宗教问题的基本原则。明确了各级人民政府及村、社区居民委员会做好宗教事务工作的主体责任,强化了对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宗教教职人员、宗教活动的规范管理,加大了对宗教极端行为干预公民正常生活的有效治理和非法宗教活动的处罚力度,最大限度地弥补了原有条例在具体实施中存在的不足。
新修订的条例具有以下特点:一是突出了新疆宗教工作实际和地方立法特点,较过去更有针对性,内容也更加完善、全面。条例新增的33个条款中有18个条款重点就总则、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宗教教职人员、宗教活动等方面的内容作了补充修订,有利于依法解决新疆宗教事务中存在的主要问题。二是明确了坚持“保护合法、制止非法、遏制极端、抵御渗透、打击犯罪”的宗教事务管理原则,充分体现了“保护和打击”两方面的内容。依法保护信教群众的合法权利和正常的宗教活动,制止非法宗教活动,打击宗教极端和宗教领域里的违法犯罪行为。三是明确了基本用语的概念。条例第65条明确了宗教活动、非法宗教活动和宗教极端等基本用语的涵义,解决了目前新疆普遍存在的对宗教活动与非法宗教活动、非法宗教活动与宗教极端认识模糊的问题。四是第一次以地方性法规的形式明确“一反两讲”。条例第19条第2款规定:“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应当坚持反暴力、讲法治、讲秩序。”五是增设了打击宗教极端的条款。特别是针对“去极端化”,条例把中央和新疆已经明确的基本原则、主要精神和重大举措以及打击宗教极端势力的指导性文件,上升为地方性法规,以法的形式作了明确规定。同时规定了相应的民事责任,大大增强了法规的可操作性。六是针对“三股势力”利用互联网、移动通信等各种现代传媒和媒介进行渗透破坏的实际,条例从地方立法角度,明确了积极封堵和严厉打击的具体措施。七是实现公民权利义务的对等。针对现实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条例在明确规定公民享有宗教信仰自由权利的同时,还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应当自觉抵制宗教极端和非法宗教活动,禁止利用宗教进行分裂国家、传播宗教极端思想、煽动民族仇恨、破坏民族团结、扰乱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心健康的活动;禁止利用宗教妨碍国家行政、司法、教育、文化、婚姻、计划生育、继承等制度;禁止利用宗教进行其他危害国家安全和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公民合法权益的活动”。八是规范了宗教出版物审批程序。条例第39条明确了公开出版发行宗教出版物和音像制品、编印宗教内容的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的审批程序,并明确了法律责任。九是明确法律责任。条例新增法律责任10条,进一步明确了实施限制性或禁止性行为的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二、贯彻实施新疆宗教事务条例的主要做法
(一)高位推动,建章立制,依法依规保障宗教和谐稳定。新疆党委、政府以中央新疆工作座谈会精神为指导,坚决贯彻中央决策部署,把中央关于宗教工作的大政方针与新疆实际紧密结合起来,先后出台了11号、28号等多个文件、规章、制度,使新疆宗教事务总体健康、管理有序。伊犁州先后出台《伊犁州直加强宗教活动场所内宗教活动管理暂行办法》《伊犁州直清真寺解经讲经活动管理办法》等规章制度。这些文件和规章制度的制定,有力地推动了宗教工作规范化和法制化建设。
(二)广泛进行宣传教育,提高各族干部群众遵法守法的自觉性。新疆各地不断加大对新修订的宗教事务条例相关内容的培训力度,把学习掌握条例作为各级党校、党政干部培训的重要内容,将统战、民宗系统、爱国宗教人士作为培训重点,组织专家学者进行详细解读,进一步提高依法规范宗教活动的自觉性。同时,将各级统战、民宗干部和爱国宗教人士的巡回宣讲活动做到常态化,不定期地组织专题宣讲,还开展了对11000多名有一定宗教学识的非宗教教职人员的培训教育。条例施行后,新疆各部门共发放条例宣传读本、挂图、《朝觐人员手册》等3万余册,视频光盘1万多张。条例宣讲活动覆盖全疆2372个街道社区、119个乡、8500个村,受教育者达775万余人次。
(三)坚持高压严打,疏堵结合,深入推进“去极端化”工作。新疆各级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坚持多管齐下、综合施策;坚持正信挤压、文化对冲、法治约束、科学普及“四管齐下”;充分发挥党员干部、教师、宗教人士“三支队伍”的作用,打好组合拳,确保了“去极端化”工作取得成效。开展揭批暴力恐怖犯罪发声亮剑活动和新疆“三史”“一反两讲”教育活动,为教育和引导干部职工投身“去极端化”活动打下坚实基础。2015年,新疆共组织大规模“去极端化”宣讲培训91场次,受教育人数达4万余人次。持续开展整治“三非”(即非法宗教活动、非法宗教宣传品、非法宗教网络传播)活动专项行动。2015年,共检查各类文化市场经营单位23.6万家(次);查获存有传播非法宗教宣传品和暴恐音视频的手机9111部,电脑795台,移动介质3115个;取缔非法教经点较上年减少40%,查处非法宗教活动参与人员较上年减少46%。引领现代文化,对冲宗教极端思想。开展“去极端化”新疆农民小品大赛、“去极端化”农民画大赛等活动,吸引各族群众广泛参与。
(四)规范讲经解经内容,落实各项制度措施,强化宗教活动管理。一是规范讲经解经内容,积极组织巡回演讲。二是统筹规划和控制清真寺的数量、规模,严格执行宗教活动场所的维修、改(扩)建、新建的程序和要求,摸清财产底数,完善技防设施,搞好服务管理。三是深入开展依法治理非法宗教活动,打击宗教极端犯罪、综合治理婚姻领域违法行为、非宗教教职人员排查教育管控打击“三个专项行动”。四是积极做好组团朝觐和零散朝觐治理工作。五是积极开展“和谐寺观教堂”和“五好宗教活动场所”评选活动。
(五)搞好培训轮训,重视爱国宗教人士队伍建设。新疆充分发挥正规宗教院校培养宗教人士接班人的主渠道作用,尽力解决爱国宗教人士后继乏人的突出问题。坚持“政治上信任、信仰上尊重、工作上依靠、生活上关心”的原则,建立完善培训培养、考核评价、正常进退和激励机制,确保宗教组织领导权牢牢掌握在爱国宗教人士手中。各地坚持积极稳妥、试点先行的原则,通过推荐、考察、甄别、政审、培训等严格程序,将现实表现好、符合宗教教职人员标准的“非宗教教职人员”吸收到教职人员队伍中来为我所用。紧紧围绕“去极端化”工作大局,广泛开展“双五好”(即五好宗教活动场所、五好宗教人士)创建活动,充分发挥宗教人士的积极作用。
(六)强化“四项管理”,尊重和保障信教群众合理需求。依据条例不断完善对宗教人士、宗教活动场所、宗教活动以及执法行为的四项管理制度。坚持实行“领导干部联系宗教活动场所和与宗教人士谈话制度”,开展了宗教人士和宗教活动场所清理整顿工作,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分别予以处理。按照“有序、适度、可控”的原则,不断满足信教群众正常宗教生活需要。创办了维、汉文的《新疆穆斯林》杂志和网站。严格把关宗教活动场所规划及建设审批。自治区指导各地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涉及宗教的项目审批过程中,严格执行条例有关规定,依法审批核发相关许可证。对新设立宗教活动场所办理选址的,必须经自治区宗教事务部门批准;对重建、改扩建宗教活动场所的,必须经地州市宗教事务部门批准。
三、几点体会
(一)站在全局的高度把握宗教工作的重要性。宗教问题的“五性”特点,决定了宗教工作是全局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实现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的重要基础性工作,必须放在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中来认识、谋划、部署。
(二)努力提高宗教工作法治化水平。要树立以下法治理念:一是法律权威观念,对宪法法律要有敬畏之心,法律红线不能触碰,法律底线不能逾越;二是职权法定观念,任何行政职权的取得和行使都必须有法律依据,要依法管理,不能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三是依法行政观念,严格遵守和执行法定程序。
(三)坚持不懈地进行法制宣传教育。提高法律水平,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自觉依法开展正常宗教活动。不仅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要学习,还要向社会广泛宣传宗教政策、法律法规,进一步向公众普及宗教政策、法律知识,为依法管理宗教事务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四)坚持保护公民宗教信仰自由与依法管理宗教事务并重。要始终注重把保护公民宗教信仰自由同依法管理宗教事务有机结合起来,把保护公民宗教信仰自由贯穿于依法管理宗教事务的各个环节、各个方面,不能过分强调保护而削弱管理,对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造成损害,更不能以管理为名限制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