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 市场中介组织管理条例获批准

日期:2017-0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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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市场中介组织管理条例》近日获得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审议批准,条例确立了中介行业诚信规范和失信惩戒制度。

条例要求,市场中介组织应与委托人订立书面中介服务合同,并在经营活动中明示服务内容和服务标准。市场中介组织应当如实记录业务情况,并妥善保存,保存期自中介服务合同履行完毕之日起不得少于两年。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推进市场中介组织信用制度建设,保障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公开。

条例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依托自治区企业信用信息公示平台,依法将失信中介组织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市场中介组织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3年内不得参加财政投资或财政投资为主的项目单位的竞标活动。对“未取得登记,无照经营”的中介组织,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