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 修订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条例

日期:2017-0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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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订的《西藏自治区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条例》近日经西藏自治区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条例于21日起施行。与原条例相比,新修订的条例在流动人口界定、流动人口享受公共服务的规定等方面作了修改。

新修订的条例第二条第二款规定:本条例所称流动人口,是指离开户籍所在地进入本自治区和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跨县()行政区域居住的公民。但在设区的市行政区域内,区与区之间异地居住的人员除外。

此外,对于流动人口享受公共服务,新修订的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户籍在本自治区的流动人口,在居住地同等享受自治区各阶段教育的优惠政策;第二十条规定: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将流动人口法制宣传教育纳入普法总体规划,指导基层人民调解委员会开展纠纷调解工作,引导流动人口依法维护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