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订的条例第二条第二款规定:本条例所称流动人口,是指离开户籍所在地进入本自治区和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跨县(区)行政区域居住的公民。但在设区的市行政区域内,区与区之间异地居住的人员除外。
此外,对于流动人口享受公共服务,新修订的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户籍在本自治区的流动人口,在居住地同等享受自治区各阶段教育的优惠政策;第二十条规定: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将流动人口法制宣传教育纳入普法总体规划,指导基层人民调解委员会开展纠纷调解工作,引导流动人口依法维护合法权益。
新修订的条例第二条第二款规定:本条例所称流动人口,是指离开户籍所在地进入本自治区和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跨县(区)行政区域居住的公民。但在设区的市行政区域内,区与区之间异地居住的人员除外。
此外,对于流动人口享受公共服务,新修订的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户籍在本自治区的流动人口,在居住地同等享受自治区各阶段教育的优惠政策;第二十条规定: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将流动人口法制宣传教育纳入普法总体规划,指导基层人民调解委员会开展纠纷调解工作,引导流动人口依法维护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