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法治推进改革 以改革完善法治

日期:2016-09-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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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改革是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的强大动力,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两者有着紧密的内在联系,正如习近平总书记指出的,“全面深化改革与全面依法治国如鸟之两翼、车之双轮,将有力推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目标如期实现。”可见,改革与法治的关系,既是理论问题,也是实践问题,需要深刻认识、准确把握。
  在辩证中坚持统一,在协同中相互促进
  “变风俗,立法度”。以法治巩固改革成果,本身就是助推依法治国;将改革成果固化的过程,也是法治不断完善的过程,二者统一于制度的创新和落实,体现了“破”与“立”的辩证统一。“破”指的是要冲破现有不合理的体制机制的束缚,其目的是为了“立”,就是要形成一整套更完备、更稳定、更管用的制度体系。由此可见,改革和法治是一个硬币的两面,二者相伴而生、相辅相成。如果不全面依法治国,国家和社会生活就不能有序运行,就治不好国、理不好政,难以实现社会和谐稳定,并且只“破”不“立”,人民群众的首创精神和先行先试的改革试验得不到法律的确认,改革者将陷于“违法改革”的尴尬境地;如果不全面深化改革,发展就缺少动力,社会就没有活力,并且只“立”不“破”,法律不适应改革的要求,已经“立”的法律也必将被时代抛弃,陷入“制度失效”的尴尬境地。只有与时俱进、因时制宜,有“破”有“立”,让“破”与“立”统一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伟大实践,使改革和法治相互促进、相得益彰,才能保证法治建设不偏离正确方向,推进改革不偏离法治轨道。因此,法治的实现离不开改革的推动,改革的深化也必然要求法治的保障,用法治推进改革,改革就会乘风破浪;用改革完善法治,法治就会永葆生机。
  在法治下推进改革,用法治保障改革
  “法律是最保险的头盔”。随着改革进入深水区、攻坚期,触及的深层次问题增多,改革的复杂性、系统性显著增强,各种风险和挑战增多,对改革的协调性、有序性提出了更高要求,更加需要以法治方式凝聚改革共识。同时,深水区的利益藩篱,攻坚期的复杂难题,更呼唤着用法治理念去破解。一方面,改革要破除陈规陋习、打碎桎梏和藩篱,必然要求“历法以时而定,制令各顺其宜”。审时度势、行藏自如,不拘泥于常法而有所变通,是推进改革的前提。另一方面,改革要打破的不仅仅是形式上的藩篱,更重要的是要打破固化了的利益格局,这种利益关系再调整更要靠法治。因此,法治要主动适应改革发展的形势,更加注重从制度上、法律上解决改革中发展中带有根本性、全局性、长期性的问题,保障改革顺利进行。对实践证明已经比较成熟的改革经验和行之有效的改革措施,要及时上升为法律法规,以法律法规形式把改革成果固化下来。对实践条件还不成熟、需要先行先试的改革举措,要积极做好立法授权决定相关工作,既不允许随意突破法律红线,也不允许简单以现行法律没有依据为由迟滞改革,确保在法治轨道上推进改革。对不适应改革要求的现行法律法规,要及时修改和废止,不能让一些过时的法律条款成为改革的“绊马索”,确保改革在法治框架内运行,更好地促进党和国家事业发展。
  在改革中完善法治,以改革推动法治
  改革对于法治的效应在于:第一,依据法定的程序,可以通过改革,完善现行的实体性法律与程序性法律,或废除某些不恰当的法律规范,通过改善法律规则而提升法治的品质。第二,在改革过程中对政治关系、经济关系、社会关系的调整,可以优化法治的环境。因此,无论是改革的总目标,还是一系列改革举措和改革事项都与法治建设息息相关,特别是从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到“决定性作用”,从“国家管理体系”到“国家治理体系”等影响深远的重大变革,必将引发和带动一系列法律变革,促进法律体系的内在调整和法律制度的修改完善。所以,改革的过程,实际上就是“变法”的过程,要切实做好立法工作,把改革决策和立法决策紧密结合起来,主动适应改革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着力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要完善立法规划。要突出立法重点,坚持立改废并举,提高立法科学化、民主化水平,提高法律的针对性、及时性、系统性。同时,要防止借改革之名通过立法为本部门、本地区扩张权力或者推诿责任,防止立法成为要照顾、争优惠、制造“政策洼地”的手段。要完善立法工作机制和程序,扩大公众有序参与,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使法律准确反映经济社会发展要求,更好协调利益关系,积极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
  “水深流湍,行稳才能致远。”当前,中国正在昂首阔步迈向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光明未来。始终坚持在法治下推进改革、在改革中完善法治,就一定能实现全面深化改革与全面依法治国的深度融合和最佳结合,就一定能更好发挥改革和法治在“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中的双轮驱动作用,就一定能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和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作出更大的贡献。□
  (作者单位:省人大常委会机关党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