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 循环经济条例10月1日起施行

日期:2016-09-13
字体:【 打印本页

  《山东省循环经济条例》近日经山东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并将于10月1日起施行:条例规定,县级以上政府应当优先发展公共交通,引导公众利用公共交通工具和非机动车出行;办公用房装修完成十年内能够正常使用的,不得再次装修。
  条例规定,禁止违反国家强制性标准对产品进行过度包装,县级以上政府循环经济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质量技术监督等主管部门定期向社会公布产品过度包装的企业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名单:县级以上政府应当优先发展公共交通,合理规划建设公共交通体系,推广应用节能环保的交通运输工具,因地制宜建设公共自行车租赁系统,支持、引导公众利用公共交通工具和非机动车出行。
  条例根据建设节约型政府的要求,对使用财政性资金的行为进行了规范,国家机关及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其他组织的办公用房装修完成十年内能够正常使用的,不得再次装修:超过十年需要再次装修的,应当按照规定程序报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