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近日审议通过了《内蒙古自治区呼伦湖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条例》,条例将保护区范围规定为呼伦贝尔市新巴尔虎右旗,新巴尔虎左旗,满洲里市、扎赉诺尔区境内的区域,对保护区内从事规划、保护、建设、利用、管理等活动进行了规定和限制。条例将于10月1日起施行。
条例分为总则,规划与保护,利用与管理、法律责任和附则五个部分,将保护区划分为核心区、缓冲区和实验区。其中,核心区为保存完好的天然状态的生态系统以及珍稀、濒危动植物的集中分布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进入;核心区外围为缓冲区,只准进入从事教学科研观测活动,禁止开展旅游和生产经营活动;缓冲区外围为实验区,可以进行科学实验,教学实习、参观考察、旅游以及驯化、繁殖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和适当的生产经营活动。
内蒙古 立法保护呼伦湖国家级自然保护区
日期:2016-09-13
字体:【大
中
小】
打印本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