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 要求代表选举不得接受境外资助

日期:2016-09-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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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修改《北京市区、县、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实施细则》的决定。
  根据实施细则,公民参加本市区、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不得直接或间接接受境外机构、组织、个人提供的与选举有关的任何形式的资助。
  实施细则明确,违反前款规定的,经选举委员会确定,不列入代表候选人名单,已列入代表候选人名单的,从名单中除名;已经当选的,经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确定,其当选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