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提请安徽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的《安徽省旅游条例(修订草案)》明确规定,县级以上政府旅游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记录并公示旅游经营者、旅游从业人员、旅游者旅游违法失信信息。
修订草案新增规定,设区的市、县级政府根据本地实际,经法定程序批准,可以采取综合执法等方式实施旅游监督管理。
修订草案还进一步对旅游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行为作出禁止性规定,明确不得提供虚假旅游服务经营信息,误导旅游者;不得以零负团费等形式招揽旅游者;不得诱骗,胁迫旅游者接受服务或者购买商品;不得未经旅游者同意,转团、并团,强行滞留旅游团队或者在旅程中甩团、甩客等。如若以零负团费等形式招揽旅游者的,由价格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如若未经旅游者同意,擅自转团、并团,强行滞留旅游团队或甩团,甩客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并责令停业整顿。
安徽 旅游者违法失信或被公示
日期:2016-09-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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