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 通过执法监督条例

日期:2016-09-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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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广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在广东省人大常委会上获得表决通过。该条例已于今年7月1日施行。条例新增了借执法牟取私利以及粗暴、野蛮等不文明执法的责任追究的两种情形。不文明执法带来严重不良后果,重则受到责令辞职、罢免、处分等处罚。相比原条例新修订的条例将各级政府、行政执法部门和法律、法规授予行政执法权的组织,依法履行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等行政职责的行为全部纳入监督范围,还将人大常委会、司法机关以及公民、社会组织等纳入了监督主体。
  为进一步强化责任追究,条例增加了借执法牟取私利的,粗暴、野蛮等不文明执法的两种情形。条例规定若有粗暴、野蛮等不文明执法等情形,行政执法主体及其工作人员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责令书面检查、批评教育、通报批评、离岗培训或者暂扣行政执法证;情节严重的,依法撤销行政执法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