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加强社会科学普及工作 全面提升社会科学文化素质

日期:2016-1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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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科学普及工作是一项公益事业,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承担着弘扬主旋律、引领社会舆论导向、提升公民社会科学文化素质的重要使命。2016年9月23日,省十二届人大会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青海省社会科学普及条例》,2016年12月1日起施行。作为我省首部社会科学领域的地方性法规,条例的颁布施行,不仅有利于将社会科学普及工作纳入法治化轨道,而且有利于推动各级政府和社会各界依法做好社会科学普及工作。

一、制定条例的必要性

社会科学是人们认识世界、改造世界的重要工具,是推动历史发展和社会进步的重要力量。社会科学普及是传播社会科学知识,倡导科学思想,提高公民社会科学文化素质,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和提高社会文明程度的重要途径。2004年《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繁荣发展哲学社会科学的意见》提出,“要重视哲学社会科学领域立法工作”。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在整个改革过程中,都要高度重视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发挥法治的引领和推动作用,加强对相关立法工作的协调,确保在法治轨道上推进改革。”2016年5月,习近平总书记在哲学社会科学工作座谈会上指出:“一个国家的发展水平,既取决于自然科学发展水平,也取决于哲学社会科学发展水平。”近年来,在省委、省政府的正确领导下,我省通过建立社科普及基地、举办社科普及讲坛、开展社科普及咨询以及社科普及宣传等平台,在推进社会科学事业发展,促进社会文明程度提高等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社会科学普及工作中还存在许多问题和困难,主要表现在:社会科学普及的工作机制不完善、权责不清、渠道不畅、财政投入不足等。解决这些困难和问题,需要进一步以法治思维的方式统筹社会力量、规范社会行为,整合全社会资源,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条例的制定既符合中央加强法治建设的战略部署,又符合依法推进我省社会科学普及工作的实际需要。

二、条例主要亮点

条例是一部倡导性的立法,不同于以往的管理型立法,具有以下特点:一是突出政府的主导地位。社会科学普及是一项公益性事业,承担着引领社会思潮,引导社会舆论,提升公众社会科学文化素质的重要使命,这项事业需要政府发挥主导作用。二是规范社会责任。社会科学普及是一项涉及社会各界的事业,需要政府主导、社会支持和公众参与。条例在规范政府行为的同时,还规范了有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家庭应当承担的责任。三是强化制度建设。考虑到社会科学普及工作会随着时代的变化,不断创新和发展,条例重点加强了相关工作制度的建设。

三、条例的主要内容

条例共六章三十六条,分别为总则、内容与形式、社会责任、保障与激励、法律责任和附则,主要规范了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一)明确政府及其部门的职责,充分发挥政府的主导作用

社会科学普及工作的性质及其实践特点,决定了社会科学普及工作必须遵循政府主导和社会参与相结合的运行模式。为进一步明确政府及其相关部门的职责,突出政府的主导地位,条例第四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社会科学普及工作的领导,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及年度计划,制定促进社会科学普及工作的政策措施”。“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科技、教育、文化、广电等相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社会科学普及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做好社会科学普及工作,并指导、支持村(居)民委员会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科学普及活动”。

(二)细化社会科学界联合会的职责,赋予社科联相关职能

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是我省社会科学界学术型群众团体的联合组织,是在中共青海省委领导下的从事全省社会科学工作组织联络、指导管理、协调服务的社会团体。根据社会科学界联合会的性质和主要职能,条例第六条规定:社会科学界联合会承担协助本级人民政府制定、落实社会科学普及规划和计划,为本级人民政府的社会科学普及工作决策提供建议,完成本级人民政府委托的社会科学普及工作,指导社会科学类社会组织、志愿者和社会科学普及基地开展普及工作,开展社会科学普及交流工作,开展公民社会科学素质状况监测评估工作等职责。

(三)明确社会科学普及的基本内容,突出我省地方特色

在初次审议时,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草案中关于社会科学普及的内容过于复杂和繁琐,专业性较强,不易于社科普及工作的开展。为此,在反复研究、论证的基础上,结合我省实际条例第七条规定社会科学普及的基本内容包括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宪法和法律、法规常识,民族宗教知识,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青海地方特色文化,社会科学其他基本知识。

(四)规范社会各界的责任,全面推进社会科学普及事业发展

实践证明,社会科学普及工作涉及经济社会发展的各个方面,其行为主体不同,工作对象和工作方法也各有特色,需要组织和动员社会各界广泛参与。结合社会科学普及工作的实践特点,第一,条例第三条第二款规定:“社会科学普及工作坚持政府主导、社会支持、公众参与和资源共享的原则。”规定这个原则主要是为了整合社会资源,调动各界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共同致力于社会科学普及事业的繁荣发展。第二,条例第十一条规定了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应当结合各自工作,开展社会科学普及活动。第三,条例第十二条规定了有关社会团体应当结合各自工作对象的特点,积极开展社会科学普及活动。第四,条例第十三条规定了社会科学研究机构应当结合学科优势,积极开展社会科学普及宣传和研究成果转化应用工作。第五,条例第十四条规定了教育机构和家庭要根据青少年成长规律有针对性地开展形式多样的社会科学普及工作。第六,条例第十五条规定了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利用文化活动室、广场、图书室等设施开展社会科学普及活动,目的在于发挥群众性自治组织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功能和活力。第七,条例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针对公益性文化单位、图书和电子音像出版、发行单位和媒体的工作特点,分别规定了在开展社会科学普及活动的相关责任。第八,条例第十九条对公共场所经营和管理单位,宣传社会科学知识作出了规范。第九,条例第二十条规定了社会科学教学和研究人员应当发挥自身优势,积极参与和支持社会科学普及活动。第十,条例第二十一条对志愿者及其组织开展社会科学普及活动进行了规定。

(五)完善制度建设,细化保障措施,增强条例的可操作性

俗话说,没有规矩、不成方圆。良好的制度建设是我们做好各项事业的重要前提和保障。一是建立社会科学普及工作协调机制和联席会议制度。考虑到社会科学普及工作是一个宏大的社会系统工程,涉及到政府各部门和社会各界,需要通过联席会议、协调工作制度等形式整合公共资源,统筹社会力量,全面推进社会科学普及事业健康发展。条例第五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社会科学普及工作协调机制,建立由科技、教育、文化、广电等部门和社会科学界联合会组成的社会科学普及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协调解决社会科学普及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同时,结合目前我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的组织机构现状,条例进一步规定:“社会科学普及工作联席会议日常工作由社会科学界联合会负责;未设立社会科学界联合会的,由负责社会科学普及的机构承担。”

二是建立社会科学素质监测评估制度。条例第六条规定社会科学界联合会开展公民社会科学素质状况监测评估工作。其目的在于通过监测评估,提出对策建议,不断改进和加强社会科学普及工作。

三是建立多渠道的经费保障投入机制。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社会科学普及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并随着国民经济和社会事业的发展,逐步增加社会科学普及经费投入,保障社会科学普及事业健康发展。各部门、各单位应当结合各自工作实际,安排经费用于社会科学普及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扶持社会科学普及产业发展,通过政府购买、项目补贴或者资助等方式支持社会力量和个人参与社会科学普及活动。”“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依法捐赠款物用于社会科学普及事业。”

四是建立社会科学普及信息平台制度。通过数字化、信息化等技术手段建设社会科学普及平台,推动社会科学普及资源在不同地区利用和共享,实现社会科学普及资源效益的最大化。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省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社会科学普及信息平台,推动社会科学普及资源共享,提高信息化水平和社会科学普及能力。有条件的市、州可以建设本地区社会科学普及信息平台,开展社会科学普及工作。”

五是建立科学合理的激励机制。构建社会科学普及工作长效机制,必须重视对社会科学普及工作成果的积极评价,完善物质奖励和精神奖励的激励机制。条例首先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在社会科学普及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省人民政府应当将社会科学普及作品纳入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评奖范围。其次,条例规定学校、社会科学研究机构应当将社会科学普及成果作为社会科学工作者专业技术职称评定、职务评聘和工作业绩考核依据之一。通过多种方式奖励,充分调动学校、社会科学研究机构等单位、社会科学普及工作者及社会各界参与社会科学普及工作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促进社会科学普及工作形成良好的社会环境。□

(作者单位: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法规一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