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湖北省人大常委会会议表决通过了《湖北省物业服务和管理条例》,自2016年10月1日起正式施行。据悉,该条例在保护业主决策权、参与权、知情权、监督权等作出了诸多细致规定。如,针对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难”的现状,条例规定,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经业主大会依法决定,可以根据维修范围以单元(栋)为单位进行表决,也可以采取异议表决。对物业区域内车位、车库条例规定,占用业主共有道路或者场地用于停放车辆的车位,属于全体业主共有,其分配、使用及收费管理具体事项由业主大会决定;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不得销售或者变相销售。条例还明确,禁止在物业区域内饲养烈性犬和大型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