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6月,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研究室的同志赴江西参加十四省(区、市)人大常委会秘书长研究室主任研讨会,搜集整理了部分省(区、市)人大常委会在协调推进“四个全面”中发挥作用的一些创新做法和有益经验,以期对推进我省人大工作有所助益。
地方立法。湖北省人大常委会健全立法选项工作机制,在荆楚网公告列出2015年立法建议项目,经过社会公众“公推公选”、专家论证评估、人大代表和常委会组成人员民主票选三个环节,确定年度立法项目,进一步增强了立法计划的针对性;建立由省人大相关专门委员会、政府有关部门、专家学者“三结合”的法规起草和调研机制;实行立法中评估制度,每件法规表决之前,由第三方对法规出台时机、社会效果、条款规定、制度廉洁性等进行评估;首次采用“微直播”的方式将常委会会议小组审议法规情况通过《湖北日报》新浪官方微博及时发布,让网民“网络旁听”常委会审议法规的过程,进一步推进开门立法,提高了立法质量。广西省人大常委会出台《关于健全立法起草论证协调审议机制的意见》,把建设地方立法研究评估与咨询服务基地、建立立法听证制度和公众意见采纳情况反馈机制、探索实施法规草案条文单独表决机制和两审三通过的审议机制等通过制度的形式确定下来。贵州省人大常委会邀请人大代表全链条参与立法工作,并在常委会会议期间召开旁听人员座谈会,专门听取列席常委会的旁听人员对审议法规的意见建议,为立法奠定了坚实的民意基础。同时,积极探索立法工作者、实际工作者、人大代表、专家学者“四结合”的起草模式。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探索开展立法前评估,并实行隔次审议和两审三通过制度。
监督工作。湖北省人大常委会完善专题询问工作机制,采取现场播放“暗访”纪录片、“图文直播”存在的问题、询问实况电视录播等形式,不断创新询问方式,扩展询问范围,优化询问内容,增强询问效果。建立地方性法规实施情况报告制度,督促法规实施机关在新制定法规实施一年后向省人大常委会书面报告法规实施情况、满三年后组织执法检查自查或立法后评估,确保地方性法规有效实施。完善预算审查监督机制,建立预算审查监督专家咨询库、举办全省人大预算审查监督培训班、健全预算信息共享和沟通协调机制、将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纳入审查批准范围;建立预算执行在线监督系统,实现预算信息实时联网、实施监督,预算监督工作逐步由阶段性、粗放型向连续性、精细化转变。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出台《关于加强人大财经监督工作的意见》,提出建立健全全口径预算审查监督制度、完善国有资产经营预算制度、建立重大投资项目报告制度和健全政府性债务管理制度;首次组织部分人大代表视察财政工作,提前了解预算编制情况,加强对“钱袋子”的监督。重庆市人大常委会采取上下联动的方式,对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开展专项评议。四川省人大常委会对全省各级人大开展监督工作的情况进行调研,并形成了《中共四川省人大常委会党组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人大监督工作的意见》,确定监督重点,改进监督方式,增强监督实效。贵州省人大常委会进一步改进专题询问方式,首次采用委员自由提问、指定政府相关部门负责人回答、常委会领导现场点评的方式对国有资产监管开展专题询问。云南省人大常委会进一步完善跟踪问效机制,实行“一府两院”重要专项报告再审制,跨年度督办落实常委会审议意见。陕西省人大常委会开展审议意见办理工作满意度测评,并有计划地安排省政府组成人员、省法院副院长、省检察院副检察长向省人大常委会报告履职情况。甘肃省人大常委会制定《常委会审议意见督办办法》,加大对审议意见的督办力度。河南省人大常委会综合运用专题调研、集中交办、跟踪监督、专题询问、工作评议等多种方式进项监督,特别是专题询问实行电视、网络、广播同步直播,将人大问政推向直播时代,增强了监督工作的公开性。
重大事项决定。江西省人大常委会为切实落实国家六部委批复的《江西省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建设实施方案》,在充分调研、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形成了《关于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建设的决议(草案)》,并提请今年年初的省十二届人大四次会议上审议通过,这是江西首次以人民代表大会决议案方式推动全省重大战略实施。湖北省人大常委会作出《关于加强审计查出问题整改工作的决定》,要求省政府完善审计整改工作监督机制,建立审计整改约谈制度,完善审计整改问责制度,把整改措施落到实处。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修订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明确重大事项的内涵和外延,把事关全区改革发展的重大规划、重大民生问题、重大政策的出台和调整等纳入重大事项讨论决定范畴。云南省人大常委会修订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规定,以地方法规形式规范重大事项决定权的行使范围和程序,对政府重大决策出台前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报告、听取人大代表的意见进行明确。陕西省2014年11月出台《中共陕西省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人大工作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提出各级政府在区域发展规划变更、城乡建设规划调整、大额财政资金使用和政府举债融资、重点建设项目计划、大宗土地和矿产资源配置、重大公共设施建设、重大民生工程实施等重大决策出台前,要向本级人大或人大常委会报告。
人事任免。湖北省人大常委会完善对拟任人员介绍的方式和内容,组织拟任人员采取书面、口头、视频等形式在常委会会议上作拟任职发言;探索实施宪法宣誓制度,凡经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或者决定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正式就职时公开向宪法宣誓;落实省以下地方法院、检察院人财物统一管理的要求,建立任前联合分级公示制度,健全任前了解制度,依法做好法官和检察官的任免工作。云南省人大常委会坚持省委拟任人员向人大主任会议通报、报告制度,继续实施人大任命干部任前法律知识考试制度。陕西省委《决定》提出,凡经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或者决定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要进行任前法律知识考试,正式就职时公开向宪法宣誓;各级政府组成人员、法院副院长、检察院副检察长每届任期内至少向同级人大常委会报告一次履职情况。
代表工作。江西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专门部署代表意见办理工作,常委会多次听取和审议意见建议办理情况的报告,并将办理情况报告印发省人代会供代表参阅。湖北省人大常委会对“疑难建议”实现面对面沟通,对代表不满意的建议要求承办单位重新办理,对列入“计划解决”的一些建议实行跟踪督办。广西省人大常委会出台《关于加强和改进人大代表工作的意见》,进一步完善代表工作机制,通过制度的形式把建立健全代表联络机构、建设代表联络平台等确定下来。云南省人大常委会出台《云南省各级人大代表联系群众办法和指导意见》,在全省各州(市)县推行“双联系”主题活动,并开发使用了代表信息平台、代表建议办理系统等信息网络平台,在全省推行建立代表联络机构、网络平台、代表活动室,规范代表约见本级国家机关负责人制度,积极探索建立人大代表履职档案制度和代表向选民或选举单位述职、代表辞职、终止代表职务机制。陕西省人大常委会建立办理代表议案建议考核机制,探索开展代表约见国家机关负责人活动,实行代表向原选区选民或选举单位述职并接受评议。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制定出台《省人大代表闭会期间约见国家机关负责人暂行办法》。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有选择地对建议办理情况由各选举单位和部分代表进行民主评议,提高办理效果。完善重点建议督办机制,采取上门督办、现场督办、滚动督办等形式,推进意见建议办理工作。
自身建设。江西省人大常委会重视机关组织建设,2013年在环资委增设环境资源监督处;加强人大机关干部队伍建设,本届内提拔交流干部的幅度明显加大;加强学习型机关建设,创办“人大讲堂”,邀请全国著名专家学者前来授课讲学;创制编纂《委员履职实录》,每次常委会会议一期,将常委会组成人员参会、审议发言及采纳情况汇编成册,既调动了积极性,又增强了成就感。陕西省委《决定》提出,把常委会工作人员编制和专职委员编制分开,特别强调要增加市级人大常委会机关编制,抓紧立法机构建设。针对市县人大机构名称不统一的问题,提出设区的市原则上设立法制和内务司法、财政经济预算、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环境与资源保护等委员会和代表联络机构,县(市、区)原则上设立内务司法、财政经济预算、社会事务等委员会和代表联络机构,选强配齐组成人员和工作人员。在夯实基层基础方面提出,设乡镇人大专职主席或专职副主席,强调专门从事人大工作;设立乡镇人大主席团办公室,负责人大日常事务和代表联络工作,配备至少2名专职工作人员。甘肃省人大常委会着力提升会议服务质量,研究制定了省人代会组织服务保障工作规范,为组织召开省人代会提供了明晰的工作流程和操作规范;在省人代会期间启用“甘肃人大”手机客户端,通过手机网络为代表第一时间获取会议信息、了解会议状态提供便利;出台《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严肃会议纪律有关规定》,每次会议结束时对缺席和请假人员进行通报,督促与会人员及时参会;严格落实法定报告人制度,省政府提请省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的重大议案和综合性报告,均由省政府领导或政府部门主要负责人到会作报告或说明,由副厅级领导带队参加分组会议,听取审议意见;狠抓审议意见督办,制定《常委会审议意见督办办法》,加大对审议意见的督办力度。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开办“法律大讲堂”,邀请全国知名专家学者进行专题讲座,拓展学习领域,增强学习效果。北京市人大常委会建立常委会组成人员履职考勤登记制度,探索建立履职评价体系。深圳市人大常委会实行部分委员专职制度,从社会各界选拔一部分专业人士作为专职委员,驻会开展工作。□
(执笔人:赵桂存 李世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