湟源县人大常委会规范人事任免程序

日期:2015-0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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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日,湟源县人大常委会在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湟源县人大常委会任命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就职宣誓暂行办法》。

办法规定县人大常委会通过任命后,进行就职宣誓的范围为县人大常委会各工作机构主任、副主任,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县人民政府副县长、县人民政府组成部门局长、主任。县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陪审员。县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县人大和政府工作人员宣誓誓词为坚决拥护宪法和法律权威,忠于祖国,忠于人民,依法履职,恪尽职守,廉洁奉公,自觉接受人民监督,竭诚为人民服务。人民法官宣誓誓词为忠于祖国,忠于人民,忠于宪法和法律,忠实履行法官职责,恪守法官职业道德,遵守法官行为规范,公正司法,廉洁司法,为民司法,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而奋斗。人民检察官宣誓誓词为忠于国家、忠于人民、忠于宪法和法律,忠实履行法律监督职责,恪守检察职业道德,维护公平正义,维护法制统一。规定宣誓人员必须忠实履行就职宣誓誓词,主动接受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的监督。

(湟源县人大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