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晏县不断提高人大监督实效

日期:2015-0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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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提高人大常委会的监督效能,增强监督实效,今年以来,海晏县人大常委会认真研究制定了《海晏县人大常委会城乡规划监督办法》、《海晏县人大常委会国有资产管理监督办法》、《海晏县人大常委会县级财政预决算审查监督办法》,进一步拓宽了监督领域,强化了监督程序,明确了监督重点,弥补了监督工作短板。

加强城乡规划的监督。要求县政府要根据城乡规划法,结合海晏实际,制定实施城乡规划的管理办法,报县人大常委会备案。县政府组织编制的总体规划在报送上级人民政府审批前,依法先经县人大常委会审议,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总体规划的要求,组织编制的详细规划,经县政府批准后的十五日内报送至县人大常委会备案。县政府主管部门在城镇基础设施建设中的选址或重大项目选址变更时需向县人大常委会提交书面专题报告。县人大常委会成立检查组依法对县人民政府执行城乡规划的情况进行经常性、有针对性的检查。人大常委会对执法检查报告或执行城乡规划情况报告的审议意见,交由县政府研究处理,县政府将研究处理的情况送交县人大常委会监督办公室征求意见后,向常委会提出书面报告,必要时,可以提请常委会再次审议。有力的促进城乡建设科学发展。

加强国有资产管理的监督。规定每年至少听取和审议一次县政府关于国有资产管理专项工作的报告,并适时组织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县人大代表对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进行视察、执法检查、调研、专题询问和质询,对国有资产占有或使用量大的单位进行专项工作调查和工作评议。要求县政府对国有资产处置,应提前向县人大常委会提交专题报告。县人大常委会视察、执法检查、调研、专题询问和质询、评议、审议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意见,按规定交由县政府研究处理。县政府应当将研究处理情况及时书面材料递交县人大常委会,有效保证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发挥国有资产为全县经济社会发展服务的功能。

加强财政预决算审查的监督。进一步明确人大常委会审查预决算的范围,即:预算草案的初步审查、预算执行的监督、预算调整和决算的监督、听取审计工作报告的监督;将政府债务要列入财政监督的内容,要求县政府在每年年初将上一年度的政府债务项目的实施情况、债务余额变动及本年度是否增加举债规模等情况的专题书面报告县人大常委会,县人大常委会根据实际情况专题审议政府债务执行情况。规定县人大常委会对政府举债项目的跟踪监督,对重大项目的立项、资金管理使用、规划进行多方位监督检查,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转交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整改。督促县政府及财政部门公开政府预决算,适时将人大批准的预决算及财政部门的部门预决算在政府门户网站予以公布。进一步规范预决算编制和执行,确保财政健康、平稳发展。(贾凤兰)